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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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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约金的比例

  违约金可分为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指由法律明文规定了适用情形、比例或者金额的违约金;约定违约金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自行约定适用情形、比例或者金额的违约金。如果合同中只对违约金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或数额,并且有关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比例或者金额的,则可按《民法通则》及《合同法》中关于承担违约金责任的一般原则执行。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违约金的条款,法律也未规定违约金比例或者数额的,但只要由于违约造成了对方的损失,违约方就应向对方支付赔偿金。该赔偿金的数额,应当按照对方遭受的实际损失确定。以下着重谈谈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的确定和适用。

  法定违约金

  合同对违约金作了原则性规定,且有关法律规定了违约金比例,适用法定违约金。在此情况下,由于合同的内容、违约的性质、程度的不同,确定违约金的方法与数额也有所不同。第一,有关法律明确规定了违约金比例的,即可按该比例直接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如原《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5条第5项规定,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明确规定了延期交货的违约金比例为每日万分之三。再如,原《加工承揽合同条例》第21条第4项规定,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又如,《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使用人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要求有关业主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的,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可要求业主交纳并按日加收应交纳费用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由此可见,延期履行合同的法定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是固定的。各种滞期费、滞纳金等适用如上规定。第二,有关法律只规定了违约金一定比例范围。这需要通过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或合同仲裁机关确定一定的比率,才能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如原《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5条第1项规定,供方不能交货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通用产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一般来讲,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法定违约金为一定的比例范围。法定违约金只应适用于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形。

  约定违约金

  约定违约金相对于法定违约金而言,具有更强的针对性、灵活性,体现了当事人的自主意志。特别是在一些违约损失难以量化的情况下,约定违约金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我国合同法第114条对约定违约金作了原则性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由于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法律无明文规定,有人认为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不能超过法定违约金,超过的就是无效。实践中也常常遇到约定违约金过高的问题。

  笔者认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只要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当事人对违约金的比例或者金额的约定原则上有效,应予以支持。约定违约金的最高限额应为违约部分的货款或酬金的总额的20%。这里既包括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违约金,也包括延期履行合同的各种违约金。从法律上讲,《民法通则》第122条第2项和《合同法》第114条第1项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该法条对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未作限制,允许当事人用约定违约金来弥补某些法定违约金过低的缺陷。如原《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规定通用产品的法定违约金的比例只是违约部分货款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这就使一些不法商人有可乘之机,如供货方在因市场行情变化使自己产品变为紧俏时,可能径行违反合同不供货,即使按最高数额支付违约金,仍大有利可图。这显然不利于经济秩序的稳定,不利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律规定当事人通过协商,在法定违约金之上议定约定违约金是完全必要的。通过较高的约定违约金可以起到预防违约的积极作用。但这样的约定也不是无限制的,根据《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和《合同法》第114条第2项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实际情况,将约定违约金的数额限制在违约部分的货款总额或酬金总额20%之下较为适宜。20%的比例主要是参照合同法关于定金金额的限制来确定的。但如果有关法律对违约金数额有特别规定的,应按特别规定办。如《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19条第1项规定,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商订,同等对待,一般最高不应超过违约金部分运量应计运费的10%。对此,约定违约金的最高比例也应为违约部分运量应计运费的10%。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对违约金最高数额的限制,不同于违约方对另一方的实际损失所做的赔偿。如果当事人认为,自己遭受的损失大于约定的违约金金额,当事人完全可以选择主张赔偿损失这一救济方式。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在司法实践中,对具体合同的违约金条款进行认定时,应首先看其是否符合订立合同的一般原则性规定。即要看其是否有显失公平、是否有胁迫、欺诈、乘人之危等情况的存在。如果发现有属于法律关于可撤销的合同的规定的,受害一方可以依法主张撤销合同;有属于法律关于无效合同规定的,就应认定该违约金条款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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