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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未毕业大学生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用人单位与未毕业大学生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用人单位与未毕业大学生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有效劳动关系的建立需劳动者具有相应的劳动权利能力。大学生的基本身份是学生,完成学校安排的基本学习任务,修完相应的课程,是大学生的基本任务。但是,大学生的课程一般而言并不似中学生那般繁重、紧凑,课程选择的自主度、学习的自由度都更大。尤其是对于将毕业的大学生而言,很多都已经完成了学习任务,有着较为充分的时间空余。此时,这些大学生的选择有多种,有的到联系好的企事业单位实习,有的利用空余时间到校外兼职,也有的则直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尚未正式踏出校门、结束学生身份时便成为了用人单位的职员。

  实践争点

  对于尚未毕业的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效力如何认定,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的法律法规并没有禁止在校大学生就业,只要大学生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其大学生的身份与劳动者身份并不冲突,因而,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未毕业大学生仍需接受所在学校的管理,完成学校交给的学习任务,与社会上的其他求职者存在差别,其并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而且,劳动主管部门也就大学生在校期间,利用课余时间参加社会实践的行为作出了相关认定,认为在校大学生并不是合格的劳动关系主体。因而,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裁诉指引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这一部门规章并未将未毕业的.大学生包括在内。因此,行将毕业的大学生具备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作为高等院校的大学生,虽尚未从学校毕业,但其亦为劳动力市场的自由劳动者,学生身份并不限制其作为普通劳动者加入劳动力团体。只有在教育管理部门及高校本身为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督促学生圆满完成学业,明确禁止大学生在学习的同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大学生才不得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在教育管理部门及高校本身因学生已完成或基本完成学业,从而对学生已不作此要求时,大学生参与劳动关系应不受限制。大学生在已基本完成学业,并持有学校为促进学生就业而发给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的情况下,与用人签订劳动合同,应受到管理部门与高校的鼓励,是适格的劳动合同主体。

  尽管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时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但该规定仅针对利用学习空闲时间打工补贴学费、生活费的在校学生,不仅包括大学生,也包括中学生。所涉情形仅指在校学生不以就业为目的,参加短期或不定期劳务工作以获取一定劳务报酬的情况,而不包括大学生就业情况。一般高校的大学生都有实习任务,但大学生实习是以学习为目的,到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甚至是农村参加社会实践,巩固、补充课堂知识,没有基本工资,甚至还要由学校或个人向实习单位交纳实习费,不存在由实习生与实习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岗位、报酬、福利待遇等情形。大学生就业不适用上述规定。

  用人单位在与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对大学生的身份有全面的了解,知晓其已完成学业、可以正常上班工作、但尚未毕业等情形,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意思表示真实、明确,无欺诈、威胁等情形,且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劳动报酬等权利义务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亦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因此,比照我国劳动法律的相关规定,此种情况下的劳动合同不存在无效情形,依法应为有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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