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签订三方协议若违约需支付违约金
三方协议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简称,它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能解决应届毕业生户籍、档案、保险、公积金等一系列相关问题。下面跟着小编来看看毕业生签订三方协议若违约需支付违约金吧!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应届毕业生签订三方协议后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支付违约金的多寡需要分情况确认。
首先是协议签订时双方对违约金的具体约定形式以及载体
现阶段,三方协议即《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一般由各省自行安排印制,由教育部监制,格式虽不太一致。但基本都是可以保障到学生就业权益的格式条款协议。
针对违约金事项,应届毕业生签订三方协议的时候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协议上应聘意见或备注等内容上是否有写明违约金人民币XX元?或本人提出解约的向企业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XX元;
若三方协议上未约定违约金,双方是否有再补充订立协议书或合同(非劳动合同);
违约金约定的法律效力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订立违约金是否具备法理基础
我们先看几个法院判决;
如(2015)思民初字第468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
原告与被告及XX大学就业指导中心所签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系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达成的民事协议。
如(2016)津0106民初389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就业协议书》经原、被告签字确认,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书在原、被告之间依法成立。
可见,虽然应届毕业生在签订三方协议时一般仍未取得毕业证,在法律定性上仍属于学生身份,且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不受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调整与企业的缔约关系,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系平等民事主体的法律关系,是一种普通民事法律关系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一百零二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即便双方已经签订劳动合同,但在校生不视为就业,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应为无效劳动合同。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综上,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届毕业生与企业方订立的三方协议虽然不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但应受《合同法》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因此,三方协议订立的违约金只要不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威胁强迫的情况,且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具备法理基础。通常情况下我们很少看到企业方向违约学生追索违约金在于多数企业方并未行使这项合法权利。
缔约时学生应仔细确认违约金对应届毕业生和企业方均有效,或仅针对应届毕业生有效;
需要看回到三方协议或补充订立的协议书上约定的'违约责任,即协议中是否有约定某一方违约,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还是只有应届毕业生违约才存在应届毕业生向企业方支付违约金的情况。
近年来除了应届毕业生违约的情况仍然居高不下,越来越多的企业方也开始选择违约,因为违法成本较低或几乎为0。若在订立三方协议时若能够明确双方均有守约责任,那么相较来说是更公平的协议约定。
并不是约定违约金多少,违约方就应该付多少
事实上企业方为了避免应届毕业生违约增加招聘成本会将违约金数额约定的过高,以达到恫吓或遏制应届毕业生违约的情况,但从法律上来说并不是缔约时约定多少违约金,应届毕业生就需要向企业方付多少违约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所以若三方协议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应适当调减,一般认为,为一个月实习工资为最佳或入职后一个月正式工应付工资或企业能证明的损失数额。
最后,以一个判决告诫各位毕业生小心订立三方协议,不要骑驴找马,却最后不小心摔了跟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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