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悔“三方协议”需承担违约责任
小王是贵州师范大学2014届中文专业毕业生,去年考公务员后,为了“保底”(省公务员的考试和录取要次年的5月才有结果),12月与珠海路一家房开公司签订了就业协议。今年5月,小王被某国家机关通知录取。当房开公司得知小王已到别处上班的消息后就将其告上法庭,小王被判向公司赔偿2000元的违约金。
记得当年班上有一位同学,在校表现不错、成绩也很优秀。找工作的时候一口气面试了多家企业。12月初的'时候接到了一家单位的offer,他就急急忙忙地找学校与这家企业签了“三方协议”。过了元旦,他心仪的那家银行终于结束了所有的面试招聘流程,最终我那位同学也很幸运地被录取了。最后,他还是选择支付了5000元的违约金之后,与银行重新签订了“三方协议”。
“很多毕业生都抱着‘骑驴找马’的心态,先签个工作垫底,以后找到更好的再换。”张绍林表示,毕业生们所签订的三方协议并不是正式的劳动合同,但也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学校、学生本人和用人单位都应该遵守上面规定的条款。
毕业生违约,除本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外,往往还会造成其他不良的后果,主要表现在:用人单位花人力、物力财力,参加人才交流会等,做了大量工作,录用人员的后期工作已考虑、安排,一旦违约,一切工作付之东流,全得另起炉灶,造成工作被动;用人单位往往将毕业生违约当成是学校管理不严,影响学校和用人单位长期合作关系,由于对学校怀疑,以后可能不会再到学校挑选毕业生,从而影响学校今后就业工作的整体利益和声誉。
在此,提醒应届毕业生谨慎对待签约事项,签署三方协议后,不能把违约当成儿戏,一旦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值得提醒的是,违约可能会影响毕业生的诚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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