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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透面试中的招聘陷阱

如何看透面试中的招聘陷阱



如何看透面试中的招聘陷阱

  在应届毕业生在进行求职时,会遇见各种各样的公司,同样的在进行面试中有不少的招聘陷阱,那么都有哪些招聘陷阱呢?下面是YJBYS小编分享给大家的如何看透面试中的招聘陷阱,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如何看透面试中的招聘陷阱

  非法中介

  暑假刚开始,谭同学通过校园广告找到一家中介公司,想找份工。当时,中介公司的张经理许诺,一定给他找到一份工资高又相对轻松的工作,然后叫他交30元钱的手续费和80元押金回校等消息就可以了。谭满怀希望地等了两个星期,却一直没有消息。他按张经理名片上的电话打过去,却发现是空号。此时,潘同学才知道自己被骗了。

  ★防范方法:看清对方营业执照、上网进行公司查询 .从事职业介绍或职业中介服务的机构必须持有工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经营范围部分标有职业介绍或人才中介字样)以及劳动部门颁发的《xx市职业介绍许可证》或人事部门颁发的《xx市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并且挂在服务场所显眼的位置。其收费标准也应由物价部门核定后予以明码公布。问清中介机构全名,方便搞清中介机构资质,最便捷的方法是登录网上工商局网站查询。

  皮包公司

  王同学去一家开价很高的翻译公司打工,对方的办公地点看起来很正规,工作人员态度也不错,为表示自己工作的诚意,她没有提出与公司签协议,只口头商定一个月发一次工资,分500元底薪和翻译费两部分。一个月后,王同学因故不能继续工作了,可公司却以财务有问题为由,承诺两星期后再付报酬。半个月后,当王同学再去公司索要工资时,却发现那家公司已经不知去向。

  防范方法:通过年检鉴别“皮包” 根据法律规定,两年不参加工商年检的公司,会被吊销营业执照,所以有的公司就利用这点跟大学生签订短期合同,骗取免费劳动力。在工商局网站可以免费查询到企业的经营状态,如果发现状态是“吊销”的那就要小心了。

  名为应聘招员工 实为市场调查客

  陈小姐,近日应聘了某日用化工公司的储备人员岗位,面试时,工作人员先要求其在某登记表上详细登记了自己的姓名、性别、年龄、学历、目前消费能力、获得工作后的消费能力、期望收入等可供调查分析的个人信息,然后在面试过程中完全以问卷调查的形式详细询问应聘者关于该公司产品的有关问题,诸如:"你有没有使用过XX牌子的护肤品?"、"通过何种途径了解该产品?"等等。结束时工作人员还给了陈小姐一些产品的宣传单和试用装供其回家研究和试用。回家后陈小姐再也没有收到任何该公司的应聘反馈。

  防范方法:发布虚假招聘信息的警示此前已多次提起,一些不法用人单位设下的陷阱也越来越隐蔽,从“推销产品”、“招揽客户”,到如今的“问卷调查”,实在叫人防不胜防。但是稍加留意,这些陷阱其实万变不离其宗。假借面试,实则让求职者参与市场调查,归根到底其目的还是在于推销其产品。由于招聘信息隐含广告效应,所以不少企业会选择通过招聘的方式宣传企业或者为产品做广告。

  对于此类陷阱,求职者面试时应当注意甄别,填写个人信息时如果公司只关注一些简单信息,对于你是什么学校什么专业毕业,有过些什么工作经验都漠不关心,这样的招聘就要加倍小心了。

  试用期陷阱

  吴先生,半年前应聘了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的汽车驾驶员岗位。单位承诺3个月试用,试用月薪资为800元,转正后为1800元。经过面试 后吴先生被单位录用,录用后发现该单位仍在外进行汽车驾驶员岗位的招聘工作。当 吴先生按约定即将做满3个月,欣喜地以为可以转正时,却接到了单位的辞退通知,理由是招到了更合适的人。失业 后的吴先生在查找新的招聘信息时,发现该单位仍然还在招聘汽车驾驶员。

  防范措施:一些用人单位变着法子延长招聘信息有效期,归根到底还是为了打求职者“试用期”的小算盘。“试用期”一满,这些用人单位便辞退先前招的求职者,用新招的代替。如此,循环往复。

  试用期,原本是用人单位与求职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双方为了相互了解而协商约定的考察期限。“试用”是双向的,用人单位“试”求职者,求职者也“试”用人单位,谁不满意都可以说“拜拜”。只因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整体就业形势趋紧,致使试用期成了用人单位的专利。少数恶意企业主甚至把试用期设置成敲诈求职者的陷阱,非法牟利的“黑心工具”。

  根据《劳动法》及其相关法规规定,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员工在试用期内享有报酬权,月薪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即使有的老板不愿意与试用工签订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也同样受法律保护。求职者明确了这些规定,也许就不大好蒙了。

  招聘单位玩花招 面试狂挖商业秘密

  张先生一直在医药行业做营销,去了好几个单位应聘,对方都非常直白地问自己原所在单位是如何管理、如何运作的,还拿个本子一条一条做记录。张先生迷惑了,原所在公司明文规定,营销政策是公司机密,有次自己出差忘在的士上,花了300多元钱才找回来。如今出了公司,当讲不当讲?若对方问的只是个人经验也罢了,可摆明了是问原公司的运作流程,还涉及更多隐密的与本职无关的内容。如若不讲,又显得自己份量不够,被人扫地出门。张先生说,求职伙伴们虽然最后一个没被录用,却都被这样几个小时几个小时地“打听”过。用这种方式处心积虑挖资源,张先生觉得太不道德。

  防范方法:近来一些招聘单位时常存在“只作秀,不招聘”之的行为,甚至还有少数企业打着招聘的幌子来欺骗求职心切的应聘者。由于涉及到对手公司的情报信息,不少不良用心的单位便开始使出了此类以招聘为名,诱使想跳槽的'求职者将原公司的商业机密在面试中透露,当其达到了收集不同公司商业情报后,他的招聘活动也就结束了,面试结果可想而知。

  求职者找工作时务必小心警惕,不要无意间泄露相关商业泄密,原因很简单:一是在面试中随意泄露前任公司的商业机密将给真正要找人的企业的面试官造成不好的印象,你能泄露前一家公司的机密,不知以后会不会泄露我们公司的机密呢?

  利用“见习”名义使用廉价劳动力

  姜先生,刚于某高校计算机系毕业,近日应聘了某某广告有限公司的网络管理员岗位。该岗位的招聘信息中明确表示月薪800元--1500元,且工作性质为合同制, 姜先生便欣然前往应聘。 姜先生被录用后与单位签订了一份见习协议,在之后的两个月的时间内,该单位每个月均仅支付给他420元的见习补贴, 姜先生察觉到可能其中有所问题,立即到劳动部门进行核实,原来该广告公司并非见习基地,原则上不允许招收见习学员,它仅仅是想利用见习名义使用廉价劳动力。

  防范方法: 求职者在应聘“见习”岗位前必须要理解“见习”的真正涵义。所谓 职业见习是指组织学员进入企业在实际工作岗位上进行一段时间的实践性见习,以提高其动手能力,丰富其工作经验,增强上岗适应性,尽快实现就业。见习期内,见习学员与见习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

  发布“见习”岗位的用人单位必须具有见习基地资质,其他任何单位发布所谓“见习”岗位都不合法。同样,这类单位以“合同制”为诱饵,骗取求职者廉价劳动力后,以“见习”推脱则更为恶劣。 求职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工作合同时要搞清楚“合同”与“见习协议”的区别,不要被用人单位的一面之词所误导。求职者在签订“见习协议”时要留心这家用人单位是不是具有见习基地资质。

  保险公司招聘新花样

  方小姐于不久前应聘了某保险公司的行政文员岗位,但在参加面试的过程中公司告知进入该公司的员工都需出资考取保险执业资格证书,并要求方小姐支付相应的考试费用。 方小姐对此非常不理解,自己明明应聘的是行政类岗位,跟保险业务并没有直接的关系,为何要考取保险执业证书呢? 方小姐将自己的疑问提给了保险公司的面试人员,他们也毫不避讳地告诉方小姐,公司其实并不是招聘什么行政人员,不过是通过这样的形式让更多的人员来应聘,就算最后录用,其实质安排的岗位也就是保险业务员和营销员。

  防范方法: 保险公司的岗位大致可以分为“内勤”和“外勤”两大类,“外勤”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保险业务员或者保险推销员,作为与客户打交道最频繁和公司业绩主要来源的岗位。这类岗位一般需要较强的语言表达和沟通能力,要善于拓展业务,收集客户信息。而“内勤”则是指包括行政文员在内的一般不需要外出推销保险业务的行政、管理类工作人员。这类岗位专业性较强,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统筹管理水平。

  从目前保险业的用人情况来看,“外勤”和“内勤”岗位的招聘相对独立,较少出现两者之间岗位的互换。从某种程度上来讲,这两类岗位对求职者基本素质的要求是不尽相同的。所以,如果出现保险公司要求应聘行政文员岗位的求职者也考取“保险执业资格证”的情况,其中便可能存在“猫腻”。求职者在应聘保险公司相应岗位时如果遇到类似情况,首先应当详细了解自己所应聘岗位的具体职责,其中是否包含保险业务推销的内容。如果岗位并不存在“外勤”的性质,求职者应当了解清楚考取“保险执业资格证”的用途,以免上当受骗。

  五险加一金 一个也没有

  在1999年毕业后,黄小姐将自己的人事档案放在当地的人才市场存档,就来到北京一家投资公司工作。经过五年的努力,现在她的业绩在公司相当不错。但是,她自己没有保险和公积金的事一直都没有搞清楚。她只知道,在公司只有元老级人物才有保险、公积金等福利,而他们这些后来招聘的人,保险、公积金一概没有。最近,她向公司提出上保险和公积金的要求,但公司说这是规定,不能有特例。

  ★应对措施: 即使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没有约定住房公积金这一项,按照国务院的“住房公积金条例”中的有关规定,企业也必须给职工上住房公积金。它和劳动合同没有直接的关系,但是它是法律单独规定。用人单位只要和职工发生事实劳动关系,即使合同没有约定,用人单位也必须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如果没有享受该权益,职工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寻求相关的法律支持。

  加班没有加班费

  胡先生当时到北京某IT公司应聘时,面试者说这里没有加班费,但会根据工作繁忙程度给予一定补贴。他到公司上班后,发现单位每天都要求加班到很晚,周六、周日也要求工作,可工资里并没有所谓的“补贴”。

  ★应对措施:如果用人单位违法安排员工加班,又不安排员工倒休或不支付任何加班费,员工当然有权拒绝用人单位的加班要求,并且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已经发生的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因此扣发员工工资或解雇员工,则是更加错误和违犯法律的行为,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机构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提出加班费的劳动争议申诉,一定要注意在用人单位拒绝支付的60日内;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则必须在两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而至于加班报酬的规定,劳动法第四章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辞退搞偷袭 突然轰人走

  马小姐是一名外地来京打工的女孩,在一家私营企业干了一年多了。上周,像往常一样去公司上班,但到了公司,领导说:“你回家吧,公司内部调整,你不用来了。”马小姐特别诧异,心想,不要我了,那怎么不早点告诉我,那样我也有个思想准备呀!与我同命运的同事有好多个,您说我们该怎么办?我们每个月被扣的保险还没退还呢?(因为我们那里好多人都是只扣钱不给上保险)。

  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提前30天向马小姐发出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并应按马小姐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建议马小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50%额外经济补偿金。至于社会保险没有上,可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应对措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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