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试法务面试的问题及答案
务法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政府部门等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内部专门负责处理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小编整理的面试法务面试的问题及答案,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一、说说我当年应聘法务的经历:
1、我当年应聘,首先是笔试,法律知识的考察倒不难,但有一些法律思维和工作思维考察的题目,主要是设计一些纠纷的场景,问你如何处理,还有一个题目就是纠纷解决机制,我认为他们考察的目的主要是:是否能较为成熟的处理纠纷事务,考虑问题是否全面、细致,这就要求你不仅仅作为一个法律人,还要作为一个社会人来处理问题。因为作为一个公司,诉讼是最下策的处理纠纷的方式,运用法律知识,如何使公司防患于未然或者采用沟通、协调等非诉的方式解决问题,才是他们想要的答案。
2、我记得,进入面试一共10个人,一个一个进入面试考场,其他人在一间办公室等候,这时办公室进来一个40来岁的人,跑到桌子旁边打电话,这人看着不太起眼,穿个夹克衫(公司其他人都是着正装),我们当时都围坐在桌子旁边,他打电话有点困难,其他人可能都没太注意,我就起身说:坐在这里打吧,你站着打不方便,他很客气的冲我点点头,坐下打完了电话,什么话都没说就出去了。到我面试了,我进去后,发现他也是面试的考官之一(后来才知,他是一个教授,是公司的一个高级经济顾问,说话很有分量),我相信,他一定投了我一票。其实当你进入你要应聘公司的那一刻,也许你没注意,但是可能很多人已经在观察你了,你的言行举止都将反映出你的素质、品格,这些也许都将成为你胜利的因素之一。
3、面试,其实就是考察你说话的条理性,临场反应的应变性,还有就是一些你对问题的一些理念是否符合公司的企业文化和发展方向,我记得面试时,主考官提出一个问题:你对我们公司的发展怎么看,我马上在大脑中搜索我对这公司的了解,或者对这个行业的认识,可是实在对这个公司和行业都没什么了解,能想到的信息就是公司招聘公告对这个公司的简介:“公司主营投资、房地产、酒店”反正涉足行业一大堆,我突然想起来前几天看的一个对“王石”的采访,他谈到了一个企业从初级阶段的原始积累到将来如何作大、做强,其中就谈到:一个企业上规模后,一定要做到专而精,宁可做一个行业的老大,不能做十个行业的老三等等,我马上结合这个公司的情况,谈到了公司将来应该收缩行业范围,做好现有主业等等,反正是王石的一大堆话,全部搬上去了,看着考官频频点头,我又继续发挥了下,知道这个问题回答的不错,后来才知道,当时公司正在考虑收缩行业这样的战略规划,还研讨过几次,没想到说道他们心坎了。这里面当然有一定运气成分的偶然性,也有一定你的洞察力、企业经营知识的必然性。
二、下面随便说说法务工作的性质。
1、说到哪算哪,法务工作首先是公司的一个部门,而不单单是一个法律顾问的角色,有人说这点是个废话,其实不是废话,我举个例子:在审核合同时,很多刚毕业的学生首先考虑合同条款的法律审查,这就错了,首先要考虑的是,这个合同怎样写才能对公司有利,在这个思想指导下,才考虑合同条款的合法性问题。
如果全部按照这个思想改出的合同,仍然无法用,因为全是公司自己的利益,不论对方看到会怎样,首先自己公司业务部门都无法拿着这样的合同去和别人谈判,那么就需要增加一些貌似保护了很多对方权利的条款,实际为法律规定,即使你不这样约定,按照法定也会这样处理,表面看起来双方的权利、义务似乎就平等了,对方看着也会舒服。
2、一般设有法务部门的公司,都还有外聘专职律师,搞好和这些律师的关系很重要,在平时的工作中既要显示自己的法律水平,又要包容他们的.工作(大公司的法律顾问一般都是比较有名气的律师,他们都很忙),有些他们顾及不到的你可以提醒或帮着处理,能包容的就包容,不要什么事情都汇报,因为这些人可能是老板的朋友或能够直接和老板交流,他们不同于公司的同事,没有你上我下的利益冲突,往往他们在老板面前不经意对你的美言,能使老板对你有很好的印象(刚分配来的学生很长时间都难以有和老板直接接触的机会,中间隔得层级太多)。
3、有的公司法务非常重要,有的公司法务部门可有可无,当然和公司的性质有一定关系,但是和自己部门的运作也有一定关系,当你处理的几件事情让老板看到了你的重要性,取得老板信任后,许多只要和法律占一点边的事情,老板都想听听你的意见,这时候你的身价已经很高了。
因为有些公司内部的事情是不愿意让律师知道的,律师毕竟交际面太广,在老板内心都还是刻意的隐藏一些东西,而你是公司的一名员工,要靠他吃饭,有些事情,虽然律师更权威,但他也愿意问问你,有些不便于让律师出面的场合,希望你以公司员工的身份出面……这时候,你已经是公司不可缺少的人物了。
4、在做法务时,必然会和一些部门出现分歧,因为具体承办部门考虑的是简便、快捷,而法务部门考虑的是预防、后果,工作性质决定了必然会给业务部门带来繁琐的手续和谈判的难度,有时候,他们甚至不听你们的意见,但是出了问题,你还要承担责任,怎么办?一定要对这些问题形成书面意见,报送、留存,出了问题,他们既无法推脱,也会慢慢重视你们提出的意见。
1、 您是如何看待工作计划的呢?(需要写出详细的工作计划,并能详细记录其完成过程和问题分析)
答:在工作中我很重视计划性。我认为工作若没有计划就等于没有目标、没有指标、没有制约,也就不可能保量、保质地完成工作任务,是一种极不负责任的表现。我对自己有个人计划,部门里有部门计划,其中有日计划、周计划、月计划、季度计划、以及任务周期计划和年度计划。
2、 您是如何看待项目报告的呢?(需要服务项目完成后和每周要为客户提供项目报告)
答:制作项目报告能够体现现代管理的科学性和先进性。通过项目报告可以让我们更清楚自己的工作和成效及客观存在的问题、难度,更容易让客户了解自己,让领导了解自己,让自己了解自己,有利于对工作状况的监督,也有利于确定下一步的工作重心和安排。
3、若是客户的要求或提出的问题不是您擅长的领域,您会怎么做呢?
答:首先任何专家对于自己的专业不应存有意外,即便是争议领域或开发领域,自己也应该有充分客观的认识和见解。如果遇到与自己专业相关连但自己却不太明白或专业以外的其他问题或要求,我不喜欢装腔作势、不懂装懂地应付人家。这样早晚会因为自己的这个行为而丢掉这个客户及更多的其他客户,给企业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但也不宜拒绝人家,应当实事求是地告诉人家这是一个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或是一个自己专业以外的问题,并将此问题详细记录下来,告知客户自己马上查找资料,联系有关方面研讨,以及时给出正确答复。让客户心明眼亮,产生信任。
1.什么叫“八不准”?(此问题被问过41次)——答案见宝典和《律师法》。
简化版:
(1) 不准私自收案、收费;
(2) 不准泄露案件秘密和个人隐私;
(3) 不准向办案人员请客送礼;
(4) 不准与办案人员有不正当交往;
(5) 不准故意提供伪证;
(6) 不准侵害委托人权益;
(7) 不准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非法手段表达诉求;
(8) 不准参与非法活动。
详细版(《律师法》第四十条):
(1) 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2) 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3) 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4) 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5) 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
(6) 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7) 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8) 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2.哪些案件不能风险代理?(此问题被问过23次)——本题答案有较大的变化,建议以最新的规定作答
下列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也就是不能乱定价,也不能风险代理),其他服务实行市场指导价(也就是协商价,爱咋定就咋定,可以风险代理,也可以突破30%的限制),依据是《广东省司法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粤司办[2015]255号,发布日期2015年8月27日):
(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2)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3)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上述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服务,其具体的定价规则需由新的政策进行规定。在新的政策没有出台前,上述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服务仍适用《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粤价[2006]298号文)的规定。
3.群体性案件该如何处理?(此问题被问过17次)(群体性案件的定义见详细版回复)
简化版回复:
(1) 报告备案制度;
(2) 集体讨论,加强督导;
(3) 做好咨询接待工作;
(4) 律师应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参与接待工作,既要维护社会稳定,也要维护群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 根据情况,律师所可以与群体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也可以和他们的代表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6) 群体性案件结案后,律师事务所应及时将情况报告所属律师协会;
(7) 律师事务所应当保证办理群体性案件档案的完整、详尽、有序和整齐。
详细版回复:
律师在正式接收任何案件的代理前必须进行案件的初步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可以接收代理和法律服务。首先应详细了解案件,评估风险;结合自己的专长,决定是否应接受当事人的委托。
其次应办理相应的备案手续。
群体性案件是指一方当事人众多(十人包括十人以上)、基于同一或类似的事实问题或法律问题而提起的代表人诉讼或共同诉讼或者分案处理的系列诉讼或非诉讼案件。
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应该着力于化解矛盾纠纷,帮助争议各方选择合法、适当、和平、稳妥的争议解决路径或方式,倡导调解解决纠纷。
律师不鼓动、不参与群体性案件当事人、其诉讼代表人或代理人的上访活动,不得参与或建议当事人以违反社会治安、干扰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等手段促使案件的解决。
群体性案件一般出现在:农村征地补偿问题、城建拆迁、国有企业改制中出现的职工下岗安置补偿纠纷、政府违法侵害群众利益而引发的行政纠纷、非法集资引发的群体性金融纠纷、少数执法部门因执法不公而引发的纠纷、企业军转干部和复原队伍军人再就业难的纠纷等。
群体性案件的报备手续:在签订委托合同之日起3日内必须向广州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和广州市律协办理书面的报告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备案表、委托合同复印件、法律文书复印件。
重大敏感性案件:对于涉及20名以上当事人的群体性纠纷案件,司法局和律师协会在接到律所的报告后必须及时报告上一级行政机关及律协备案。代理重大敏感性案件的律师不得对外泄露案情。不经批准,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不得擅自发表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和看法,不得擅自发表涉及案情的学术文章。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问到司法局及律协不接受备案时,要记住,备案不同于审批,不存在接不接受的问题,备案只需要通知到就可以了,无需经过司法局和律协的同意。
4.合同无效的情形。(此问题被问过15次)(合同法A39、A52、A53,关键是A52)
《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是否所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都无效?
不是,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才无效。
强制性规定包括管理性规范和效力性规范。管理性规范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违反此类规范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此类规范旨在管理和处罚违反规定的行为,但并不否认该行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例如《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即属于管理性的强制规范。效力性规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该类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或者未明确规定违反之后将导致合同无效,但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此类规范不仅旨在处罚违反之行为,而且意在否定其在民商法上的效力。因此,只有违反了效力性的强制规范的,才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5.一个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不能做什么事?(此问题被问过12次)——答案见宝典,如果实在记不住,回答“八不准”其实也差不多。
执业后,律师不能违反律师法及律师职业规范、执业纪律等有关的禁止性规定,例如,
①律师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③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④律师不得以不正当手续承揽业务;
⑤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
⑥律师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⑦律师不得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
⑧律师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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