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咎辞职报吿模板
第一,引咎辞职作为一项制度,《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的建立是我国建设责任政府的重要举措,标志着政府权力的不断规范化与政府责任的不断明确化。但目前制度刚建立尚存在许多问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来完善这一制度及其内外执行环境,使其真正成为人民民主的体现与责任政府的切实表现。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应该本着公平客观和全面理性的态度来对待。
第二,引咎辞职制度存在于《公务员法》中,有它自己存在的价值和意义,我从以下几个方面谈它的意义所在。
其一,规定“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引咎辞职者辞职后并没有丧失公务员身份,丧失的只是领导身份,所以对于已经辞职的领导干部来说,这样的制度有助于他们在卸下领导职务后仍然在本系统从事相关工作,为国家整体发展贡献余热。
其二,引咎辞职制度对传统的“官本位”思想是一种打击,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将极大的推动领导成员的责任心,给他们施以外在的压力再进而通过外在压力内化成官员的自觉自愿行为,从而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切实行使好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做到执政为民和对民负责。 其三,引咎辞职制度有助于提升我国政府形象。我国政府长期以来在社会管理过程中扮演着“权力政府”的角色,近年来,由于行政权力的滥用,不断有高官因贪腐腐朽而纷纷落马事件,政府监督不力,导致一些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频频发生,这些事件不仅严重危害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更加损害了全社会的利益。而引咎辞职制度恰恰是提升我国政府形象的良机。
第三,但是我们要看到,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引咎辞职制度在发展过程中也面临很多困境,具体表现在:
其一,引咎辞职制度缺乏配套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不健全是“咎”的契机和前提之一。按职定权、定责的前提要求对机构职能的配置和运行上有相当清晰而科学的规定。引咎辞职带有明显的.行政性。目前我国责令辞职的数量要远远大于引咎辞职,说明我国的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还带有十分明显的行政性,绝大部分根本没有主动引咎辞职的意识。
其二,引咎辞职的问责范围呈现一定的狭窄性,尤其是辞后责任追究不够。在实际中,我们看到有不少政府官员这边刚大张旗鼓地宣布引咎辞职,那边却悄悄易地走马上任,这样的引咎辞职很难起到应有的震慑效用,责任追究没有真正的体现,公众也会觉得之前的引咎辞职是作秀,从而有悖于引咎辞职的初衷。
其三,公民参与意识的缺失。公民参与是官员引咎辞职不可或缺的重要动力之一,我国传统政治文化中的等级观念造成了广大民众政治冷漠心理,公民参与的政治环境还不是十分良好,参与渠道也较少,造成一些民众即使有心参与而找不到渠道。
第四,根据以上问题我认为我们应该尝试用以下方式予以解决,具体为:
其一,完善引咎辞职配套措施。引咎辞职制度的实施,离不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一部统一的、专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应该加强这方面法律制度的完善和统一。在政府信息公开上,我国应该积极改变目前的政府主动、公民被动的局面,尽量将信息是否公开,何时、怎样公开完全向广大的民众进行传达,在最大程度上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其二,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要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人财物管理使用、关键岗位的监督,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
其三,健全组织法制和程序规则,保证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人财物管理使用、关键岗位的监督,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加强民主监督,发挥好舆论监督作用,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最后,胡锦涛同志曾经指出,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我们作为普通的公务人员在工作中应该怀抱着慎独的态度,认真负责地面对自己的工作,工作中遇到困难和瓶颈我们应该积极地去解决和应对,同时对于自己在工作中所犯的错误我们也应该正确看待,勇于承担责任的基础上尽全力提高自己的整体工作能力和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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