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邮件形式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导语:很多时候我们可能因为距离的问题,没办法当面签署合同,只能通过邮件的形式订立合同,那么这类合同是否有效呢?接下来我们就一起看看吧!
以邮件形式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案情回放
2015年6月5日,甲公司通过其注册的电子邮箱向乙公司注册的电子邮箱发出一封邮件,内容为:需要购买办公桌椅10套,6月12日将货物运至甲公司,总价不高于30000元,并附上桌椅的尺寸要求。6月6日,乙公司对邮件予以回复,对邮件内容全部接受并认可,并于6月7日派人到甲公司进行现场确认。但在这过程中,双方均未签署任何书面文件。6月12日乙公司如约将桌椅运至甲公司,但由于甲公司已于6月11日以25000元的价格购买了另一家公司的桌椅,以双方未签署书面合同为由拒收桌椅。为此,双方产生争议。
律师说法
本报采访了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郑贤春律师、朱昕昕实习律师,针对上述案情,两位分析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以邮件的形式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电子邮件属于法律上所称的数据电文的一种。它不同于纸面的文字可以被人眼所识别,必须经过转化才能被认识。但是,法律赋予了数据电文在一定技术规范及法定要件的前提下类似于纸面文件的效力。
我国《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是指当事人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人要约的意思表示当要约人发出要约,受要约人对要约作出承诺,说明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正式成立。
根据本案,2015年6月5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要求购买办公桌椅的电子邮件,构成要约,因为电子邮件的内容非常具体确定,同时,乙公司对邮件予以了回复确认,构成了承诺。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验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合同法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因此乙公司6月6日回复邮件的时间即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本案中,乙公司将货物送到甲公司,已经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只要交付的货物没有质量问题和其他不符合双方约定的情形,甲公司以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而拒收货物,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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