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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合同如何订立

医疗服务合同如何订立



医疗服务合同如何订立

  导语:患者有选择医方的自由,医方不能选择患者,但负有强制缔约义务。那么医疗服务合同如何订立呢?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医疗服务合同如何订立

  医疗服务合同的订立

  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自由的含义是双方当事人都有“是否订约、定何约、与谁订约、以何种方式订约”等方面的自由。然而,在医疗服务合同中,患者虽然有选择医方的自由,但医方不能选择患者,即其选择患者的自由几乎完全被限制。医方基于其具有的特定身份或职业而负有的强制缔约义务。世界各国或地区的立法大都规定了医方的强制缔约义务。在医师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场合,强制缔约只有在患者有意思表示能力或虽无意思表示能力(如处于昏迷状态),但由患者的配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或其他亲属送医时,就可以成立。

  医疗服务合同的种类

  医疗服务合同根据诊疗目的和内容的不同,可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一般医疗服务合同

  一般医疗服务合同是以疾病的诊断治疗为目的的合同。一般医疗服务的内容包括门诊、住院和手术治疗。

  (二)健康检查合同

  健康检查合同是以早期发现疾病或了解健康状况为目的,而约定由医方对相关项目予以检查的合同。

  (三)试验性医疗服务合同

  试验性医疗服务合同又可分为二种:诊疗目的试验性医疗服务合同与纯试验性医疗服务合同。诊疗目的试验性医疗服务合同与一般医疗服务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只是所利用的手段为新发明的诊疗方法或药物,或效果在医学上未完全确定而已,可涵盖于一般诊疗概念中。纯试验性医疗服务合同是指人体试验合同。这种合同虽与医学进步有关,但本身与诊疗无关,在我国禁止医方对患者进行人体试验。

  (四)特殊医疗服务合同

  医疗服务需求者并无健康上的问题,而接受医疗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医疗服务的合同。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许多医疗领域的发展范围,医疗服务合同的范围已大大超越了以诊疗为目的。例如仅以美容为目的的整形手术、变性手术、非治疗性堕胎手术等。这些行为不仅不具诊疗目的,甚至具有破坏目的。而安乐死更是逼近医学伦理的核心,挑战医师“必不将所学危害人类健康”的职业理念。

  不论医疗服务合同的分类如何,并不影响基于合同所产生的基本权利义务。只是不同的医疗服务内容,其医疗事故发生几率不同,如健康检查合同医疗事故发生几率较其他医疗服务合同高;医方的注意义务也不相同,如试验性医疗服务合同的注意义务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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