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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形

银行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形



银行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形

  银行借款是指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的、需要还本付息的款项,包括偿还期限超过1年的长期借款和不足1年的短期借款,主要用于企业购建固定资产和满足流动资金周转的需要。

  贷款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不会导致借款合同的无效,除非贷款合同存在对使用用途有约定,但在实际当中未按照约定使用的情形方可导致合同无效。贷款合同是否无效,可以参考合同法: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些银行借款合同都是无效的。

  银行借款合同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为贷与人的借款合同,又称为贷款合同、借款合同或信贷合同,它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与借用人(又称贷款人、借款人)之间关于银行或金融机构将货币出借给借用人使用,借用人于规定的期限内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银行借款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①借款合同的主体必须具备法定的资格。

  ②借款合同是转移货币处分权的合同。

  ③银行借款合同为有偿合同。

  ④银行借款合同为诺成合同。

  ⑤银行借款合同为双务合同。

  ⑥银行借款合同为要式合同。

  ⑦银行借款合同的标的只能是货币。

  谢先生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上的签字非其本人所写,无需向银行还款,但仍被银行列入黑名单,无法申请贷款。谢先生起诉请求确认所签借款合同无效,获得法院支持。

  2010年,银行以谢先生欠款为由,提起要求谢先生还款、要求担保人澳海集团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法院审理中,经过鉴定,银行提交的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处的签字不是谢先生本人书写,故法院驳回了银行的起诉。但谢先生还是因该份借款合同上了银行的黑名单,申请贷款无法成功。故此,谢先生提出确认合同效力的确认之诉。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合同无效。银行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处的签名并非谢先生所签署。银行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谢先生有借款事实的存在,故该合同的签订并非谢先生真实意思表示,属无效合同。由于本案谢先生仅提出确认合同效力的确认之诉,因此有关合同无效后的各方责任承担问题,由借款人、贷款人和担保人根据各自过错和法律相关规定另行处理。

  银行所签定的借款合同,大多是格式合同,出现无效的情况并不多见,其他的借款合同被裁判无效的较多。现将银行借款合同涉及判决无效的四种情形予以罗列:

  第一种情形:违法商业银行法第43条的规定,从事信托投资所签订的信托合同。信托合同分两个部分。前一个部分是委托人将资金交给银行,委托人和银行之间做一个信托投资计划,后一个部分是银行再把资金投出去所形成的一个贷款合同。这种因信托产生的信托贷款,法院一般判决无效。这种情形在实践中越来越少。

  第二种情形:违反商业银行法第39条和第40条所规定的情形。第39条第4项规定,对于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对于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超过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百分之十,违反商业银行法,法院会判决无效。这是为了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法。第40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贷款担保条件,不得低于其他同类担保条件。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自然无效。

  第三种情形:金融机构从事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形成的借贷关系。一个出资人,往往是企业采取公款私存的方法,或者是用票据的方法,借款给另外一个企业用。然后通过银行人员的配合,从银行开出存单,或者签订存款证明书,或者是仅仅开具进帐、入账凭证。出钱一方为出资人,用钱一方为用资人,事后用资人还不了钱,出资人就凭着与银行之间的存单、存款合同等凭证要求银行支付。这是一种违法贷款,法院是作为无效的借贷关系来处理的。

  第四种情形: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金融机构未履行法定批准手续,向境外借款签订的借款合同。我国银行向境外借款,签订借款合同,无论是向里借,还是向外借,均须批准。不经批准的借款合同,在涉诉时,法院也会判决无效。

  银行借款合同范本

  贷款方: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贷款方、借款方、担保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 贷款种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借款金额(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款用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借款利率

  借款利率为月息__%,按月收息,利随本清。

  第五条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自____ 年____ 月____ 日起,至____ 年____ 月____ 日止。借款实际发放和期限以借据分1次发放和收回。借据应作为合同附件,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保证条款

  借款方请___________________作为借款保证方,经贷款方审查,证实保证方具有担保资格和足够代偿借款的能力,保证方有权检查和督促借款方履行合同。当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方连带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必要时,贷款方可以从保证方的存款帐户内扣收贷款本息。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签订本合同后,贷款方应在借款方提出借据1日内(假日顺延)将贷款放出,转入借款方帐户或由贷款方(银行)开出汇票发放给借款方。如贷款方未按期发放贷款(汇票),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的贷款利息的20%向借款方偿付违约金。

  2.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如在使用借款中造成物资积压或损失浪费或进行非法经营,贷款方不负任何责任,并有权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或从借款方帐户中收贷款本息。如借款方有意转移并违约使用资金,贷款方有权商请其他开户行代为扣款清偿。

  3.借款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款。如借方需要将借款展延,应在借款到期前5日向贷款方提出申请,有保证方的,还应由保证方签署同意延长担保期限,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后办理延期手续。如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款,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并按银行规定收逾期利息和罚息。如企业经营不善发生亏损或虚盈实亏,危及贷款安全时,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第九条 同变更或解除

  除《合同法》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外,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据《合同法》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借款方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第十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按( )项处理。

  (1)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

  经双方签字生效,借款方必须向贷款方缴纳壹仟圆作为合同履行保证金。

  贷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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