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情形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无效情形有: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根据建设部2001年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承包。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企业。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获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建筑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建设工程的在实务中称为挂靠现象。所谓挂靠行为,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即挂靠企业)或个人以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即被挂靠企业)的名义承包工程的违法行为。
挂靠的特征:
(1)挂靠人没有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资格,或者虽有从事建筑活动的资格,但没有具备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
(2)挂靠人向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交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这是挂靠的最重要的特征。
(3)被挂靠企业对施工人不实施管理,收费不管理
(4)形式上合法,容易逃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的
强制招标的项目有: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2条规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a、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b、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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