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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常识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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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常识汇总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国现行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合同的订立可采取哪些形式?

  《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只用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合同形式。其他形式是指采用除书面、口头形式以外合同内容的形式,它包括推定形式和默示形式。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是哪些?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还包括法律规定的其他有名合同以及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性质的无名合同。

  什么是要约?

  要约又称发盘、出价、报价等,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做出的希望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这种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两个规定:

  (l) 内容具体确定;

  (2)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什么时候生效?

  《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这里所说的到达受要约人并不一定要求实际送达受要约人及其代理人手中,只要要约送达受要约人所能够控制的地方即为到达。

  什么是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取消要约。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两者区别在: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并生效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

  什么是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是一方作出的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法律规定的要约邀请形式有拍卖公告、寄送的价目表、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

  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使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责任:

  (l)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生效有何区别?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即当事人经过平等协商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一致意见,要约承诺阶段宣告结束,合同成立是当事人合意的成果。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由此可见,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的要件是: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2)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3)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而合同生效的要件是:

  (l)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什么是效力待定合同?

  所谓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合同法》规定了以下三种情况为效力待定合同:

  (l)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有效;

  (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才能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拘束力,否则,后果由行为人承担;

  (3)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才有效。

  什么是表见代理?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具有代理关系的某些表面要件,这些表面要件足以使无过错的第三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其构成要件如下:

  (l)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授权;

  (2)相对人主观上须为善意、无过失;

  (3)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所订立的合同,本身并不具有无效和应被撤销的内容。

  《合同法》第49条所规定的“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即属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有权代理一样,均由被代理人承担。

  什么是无权处分行为?

  所谓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具有如下特点:

  (1)无处分权人实施了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这里所指的处分,是法律上的处分,包括财产的出让、赠与、在财产上设定抵押等行为。

  (2)此种合同必须经过权利人追认。

  (3)如无权处分人事后取得权利,就可导致无权处分行为有效。

  哪些情况下合同无效?

  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共利益,因此应被确认为无效。《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l)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产生如下法律后果:(l)返还财产;(2)折价补偿;(3)赔偿损失;(4)收归财产。

  什么是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到履行期时其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发生,需具备下列条件:

  (1)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该合同需由双方同时履行;

  (3)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表明同时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合同。

  什么是后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权利。

  什么是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l)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什么是代位权?

  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新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是债权人的一项实体权利,而不是债权人的代理权。

  什么是撤销权?

  《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撤销权,是指债务人放弃债权,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什么是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当事人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合同的变更包括合同标的改变,数量的变更以及合同担保条款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的变化等,但合同的变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改变。

  什么是合同权利的转让?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是否需要经债务人的同意?

  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合同权利的转让既可以是合同权利的全部转让,也可以是合同权利部分转让。《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什么是合同义务的转移?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是否需要债权人的同意?

  合同义务转移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合同义务转让包括义务的全部转移和部分转移。《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的同意。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或者分立的,其责任应当如何承担?

  当事人合并一般指两种情况,一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成为一个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合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另一种情况是指一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撤销后,将其债权债务一并转让给另一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什么是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是指依法生效的合同,因具备法定情形和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债权、债务消灭,债权人不再享有合同权利,债务人不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法》第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l)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什么是合同的解除?

  合同的解除,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具备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

  什么是债的抵销?

  债的抵销,指当事人在负到期债务,又在享债权,以自己的债权充抵对方的债权,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等额内消灭。抵销分为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

  什么是预期违约?

  根据《合同法》第108条的规定,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预期违约分为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

  什么是提存?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其支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合同的制度。在我国,公证机关是提存部门。

  什么是债的免除?

  债权人免除债务,指债权人放弃自己的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

  什么是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也称混同,是指由于某种事实的发生,使原来由一方当事人享有的债权,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的债务,统归于一方当事人,使得该当事人既是合同的债权人,又是合同的债务人,客观上造成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消灭的后果。

  什么是严格责任原则?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法》对违约采取的严格责任原则,是指不论违约方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其不履行合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害,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什么是“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中—顶极为重要的原则。在大陆法系常被称为“帝王规则” 。诚信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诚信原则要求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哪些?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有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支付定金以及其他补救措施。

  什么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指行为人实施的某一违约行为,具有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的双重特征,从而导致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共同产生。

  发生合同争议有哪些解决办法?

  《合同法》第128条规定,当事人在发生合同争议时,可通过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的办法解决合同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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