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购销合同》新版解读
2014年2月,国家能源局印发国能监管[2014]98号文件,发布了新版《天然气购销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购销合同》)。《购销合同》适用于各天然气供应企业、城市燃气集团、直供用户在我国境内开展天然气购销业务。《购销合同》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天然气购销的具体情况,依据《购销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本文在购销合同最重要的几个条款的基础上,对新版天然气购销合同的重点条款进行解读,以期让合同买卖双方能够深入理解新版合同的适用条件,全面掌握新版合同的应用技巧。
《天然气购销合同》一般注意事项
合同主体
合同主体即合同当事人,企业在签订天然气购销合同时,应关注签约相对方是否为合法的权利主体,具体到《天然气购销合同》,这里面不仅涉及到签约相对方是否办理了工商注册登记,还涉及签约相对方是否具备协议执行资格,企业应重点审核签约相对方是否具备执行协议主要目的经营范围、是否具备对应行业资质。如果协议相对方不具备合法的供气资质或用气资质,可能会出现《天然气购销合同》无效的情形。因此,企业在签订《天然气购销合同》前,应要求签约相对方提供相应资质资格证照复印件,在正式签约前亦可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途径查询资质资格证照等信息,确认真伪;正式签约时,企业应当将资质资格证照复印件作为协议附件归档保管。
用气数量
天然气购销合同中的用气数量是指供方的供气量或需方的接收量,企业应该在合同中最大程度地明确计量器具的种类、精度及天然气用量的计算方式以及双方对计量器具或计量方法有异议时的检定方法、程序、标准和检定机构等问题。准确计量是结算的关键,因此,计量设备的标定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实践中,供需双方可购置相同的流量计,由经认证的检定机构同时检定后使用。当两表计量误差在精度范围内时,按算术平均值结算;当超过精度范围时,暂按较少气量结算,同时进行检定,按检定结论对气量进行调整。此外,天然气购销合同的'需气方往往由于举证不能而处于不利地位,因此,需气方可在交付点下游自行安装质量检验和气量计量设备定期进行计量数据的交接和核对或聘请具有国家计量资质的第三方定期对计量设备进行测试、校验、调整。
用气质量
天然气购销合同中的天然气质量涉及到企业后期维护成本、供气企业、需气企业相关技术方案等问题。因此,企业在签订天然气购销合同时,应将合同中天然气的各类参数值予以明确,明确天然气质量所参照的具体标准,避免天然气交付时质量差异所导致的气量支付差异。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双方不能完全履行自己义务时所需承担的责任,新版《天然气购销合同(示范文本)》并未对违约责任具体细化。鉴于天然气购销的特殊性,企业在签订天然气购销合同时应重点对卖方交付不合格气、不合格气造成环保损失、卖方中断供气、买方计量原因造成卖方损失、买方逾期支付气款等违约责任详细约定。
争议的解决方式
企业签订《天然气购销合同》时,要注意选择有利于自己的争议解决方式和管辖地。争议解决方式或诉讼或仲裁;争议管辖地则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需注意的是,上述选择必须确定且唯一,否则选择管辖的条款无效。
《天然气购销合同》特别注意事项
天然气价格
天然气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其价格主要由开采成本、管输运营成本、可替代能源价格、市场供求关系、国家政策与税收政策等因素综合决定。关于天然气定价,目前在国内是受政府管制的国内用户往往认为价格条款是不可谈判的,从而忽视对价格条款的把握。事实上,很多情况下政府物价部门对天然气价格仅仅规定了一个浮动的区间,或者规定了调价的计算方法,因此天然气供需合同中需对价格调整机制作出更加细化的安排。除对正常供气范围内的天然气价格作出约定外,还需特别关注超额气量、不合格气量、补提气量的价格。
照付不议条款
“照付不议”的基本含义是指某一合同年内,买方虽没有提足该合同年的天然气数量(净照付不议量),买方也应支付全部气款。新版《天然气购销合同(示范文本)》仅对照付不议作出了原则性的约定。就实践而言,由于天然气购销合同中的供气方处于一定的优势地位,因此,如果卖方不能保证优质气源的供应,买方则会处在极其不利导致显失公平情况的出现。因此,在《天然气购销合同(示范文本)》仅仅原则性约定“照付不议”条款的基础上,需气方应积极、主动地与供气方协商“照供不误”的具体要求、气源标准、补提量及补提范围,以保证气源的安全稳定,服务需气方的下游用户。
结语
新版《天然气购销合同》顺应了天然气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既参照国际惯例又符合中国国情。但具体权利义务约定略微概括,建议协议签订双方以诚信合作为出发点,合理安排权利义务,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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