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购销合同书
篇一:锅炉合同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兹有甲乙双方锅炉使用事宜洽商协议,并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双方应遵照执行,其条款如下:
一、基本情况
乙方为减少锅炉购置维修、保养等诸多方面的原因,帮使用甲方一台 吨生物质锅炉,整套锅炉设备总价: 元(不含税金),供应给乙方生产,乙方每月支付燃料费用给甲方作为回收金。
二、双方权益:
1、甲方负责锅炉的购买,设计布置(一切报装费用乙方负责)。
2、锅炉以外的一切材料和安装费用由乙方负责。
3、甲方负责锅炉的维修、保养、检查。
4、甲方负责燃料供应。
5、甲方必须保证乙方的生物质颗粒含木量90%以上。
6、甲方负责配合乙方锅炉申报工作,提供政府相关部门所需的合法有效资料与手续。
7、乙方负责锅炉支行所需水、电与费用,同时负责将水源、电源分别接入锅炉水处理进口和电控箱进线瑞子。
8、乙方负责建设锅炉房、锅炉基础(按甲方提供图纸施工)及燃料与废料栅房。
三、付款方式:
1、签订合同后,乙方需付甲方人民款锅炉试完付清押金。
2、生物质颗粒以“吨”为单位,每袋25公斤,向乙方输送,甲方收取乙方每吨颗粒单价为 元/吨含运费不含税金。生物质颗粒价格如果上升必须调整价格。
3、生物颗粒运送到乙方厂内,乙方必须在当场验收后立即付款并负责卸货。
四、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无正当理由单方面终止合同,如有终止合同者视为违约方。
2、合同期间该台锅炉是唯一合法使用设备,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更换,否则属于违约。
3、如乙方违约则赔偿人民币套锅炉设备归还乙方。
五、双方约定
1、锅炉以乙方名议登记注册,合同期满该锅炉产权属于乙方
2、每月生物质颗粒用量不能低于吨,若低于吨结算。(差额价200元/吨)
3、每月锅炉设备累计维修时间为2天(国家法宝世假日及每年锅炉年审检不计维修时间)。
4、锅炉的操作人员及支行安全由乙方负责。
5、因不可抗力因素,包括政府法规而造成甲乙双方不能履行该合约,则合约自然终止其他费用及损失由乙方自行吸收。
七、其他约定事项:由双方协商。
八、合同期限: 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九、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盖章签字即生效。甲乙双方各自保留一份,传真件有效。
十、附注: 甲方: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电话:电话:
日期:日期:
篇二:锅炉购销合同
重庆宇迪冷暖设备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项目名称:签订日期:
锅 炉 购 销
合
同
书
年 月 日
需方:江苏宝联钢管有限公司
供方:重庆宇迪冷暖设备有限公司
为明确供需双方的经济法律关系,现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信守执行。
一、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价格 1、产品
说明:燃气主机的燃气种类 天然气 ,燃气低位热值 8500 Kcal/m3,供气压力 4-6Kpa。 其它费用无 二、产品的包装:由供方按适合产品交付的通用方式包装。 三、交货:
1、交货时间:于本合同生效后 11 天;
2、交货地点: 盱眙经济开发区宝联钢管有限公司 ;3、接货单位: 盱眙经济开发区宝联钢管有限公司 ; 4、运货方式:汽运 ; 四、到货验收:
1、产品的验收时间:于需方收货的当天完成;
2、产品的验收要求:需方按规定时间检验完毕后应于 参 天内将验收结果书面通知供方,逾期则视为产品的数量及表面符合合同约定;
3、需方在验收中,如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一方面妥善保管货物,一方面按前款规定时间通知供方,说明产品不符合同约定之处,并提出不符合规定 的产品的处理意见;
五、产品货款的结算及要求:
1、合同签订之日, 需方预付货款35000元 人民币定金,(大写): 叁万伍仟元整。 2、需方提锅炉前 参 日内,应付第二次货款 93000元人民币(大写): 玖万叁仟元整。 3、产品验收完毕后,需方应付最终剩余货款5000 元人民币(大写): 伍仟 元 4、上述期限中的实际付款日均以款项到达供方账户之日为准。
六、需方责任
1、按合同约定接收和验收货物; 2、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 3、负责产品的卸货及就位;
4、经需方验收后,如因产品不符合合同规定,应承担妥善保管产品和通知供方的义务。 七、供方责任
1、负责按本合同的约定交付产品;
2、 主机质保期为产品到达工地后十二个月; 八、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造成延迟履行合同的,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采取妥善措施减轻可能造成的损失,并于三日内通知对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否则,不能免除本合同约定的责任。 九、违约责任
1、如需方未按期支付合同款,应按合同金额每日向供方支付千分之二的违约金,供方有权相应延迟交货、调试日期。如需方延迟支付合同款达十五日,供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不退还定金并要求赔偿损失。
2、如因供方原因未能按期交付产品,应按合同金额每日计取千分之二的违约金。但如供方延期交付产品是因需方未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而顺延,则供方不视为未按期交付产品。 3、送货或代运的产品,如因需方原因不按期收取产品,则视为供方已按期交付产品,需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相关费用;如产品是由需方自提的,应按合同金额每日千分之二向供方支付的仓储管理费。
4、需方如中途退货,应事先与供方协商,供方同意退货的,已收定金的,定金不予退还; 5、其它违约责任,按本合同的其它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十、其它约定
1、本合同规定应偿付的违约金、罚金、保管费用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10天内,按供需双方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2、本合同项下货物和产品在需方向供方付清合同总金额前,其所有权仍属于供方所有. 3、合同执行期内,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的.未尽事宜,须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传真件也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合同管辖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由双方各自所在法院管辖。 十二、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篇三:锅炉购买合同
工业品买卖合同
出卖人(甲方):安阳福士德锅炉有限责任公司买受人(乙方):合同编号:签订地点:签订时间:
目 录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价格;2.质量标准;
3.数量确定及数量差异;4.包装方式和包装品的处理;5.交货方式;6.验收及异议;7.货款的结算;
8.货物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9.违约责任;10.不可抗力;11.合同的变更、解除;
12.法律适用及合同争议解决方式;13.未尽事宜;14.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合同正文
出卖人(甲方):安阳市福士德锅炉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 福士德锅炉驻太原公司 委托代理人:姜家伟电话: - 18735370378
买受人(乙方): 地址: 委托代理人:
甲乙双方经充分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价格:
第二条 质量标准:
产品的质量,按下列第(1)项执行:
1.电热水锅炉产品质量按照《电热水锅炉质量》标准执行。2.附产品的样本,作为合同的附件。3.产品质量按双方商定要求执行。第三条 数量确定及数量差异:
1.计量方法:无 。(应注明确定实际交货数量的时间点,并注意将可能产生合理损耗的时间段考虑在内)
2.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增(减)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无 。(应根据货物的实际情况注明货物的合理损耗的数量)第四条 包装方式和包装品的处理:
无 。(应尽可能注明所采用的包装标准是否国家或主管部门标准。自行约定的包装标准应具体可行,且必须保证货物能安全妥善运抵交货地点/目的地。同时,应约定包装材料由谁供应,包装费用由谁负担,包装物是否回收等。)第五条 交货方式:
1.交货时间:签订合同预付定金到位10个工作日;
2.交货方式: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项下的货物交货方式为甲方托运;运费由甲方负责。3.交货地点:买受方指定地点。4.运输方式: 汽运。5.保险: 无 。第六条 安装、验收及异议:
1. 乙方保证水、电、路、管道通入锅炉房内,负责免费提供水、电,保证甲方正常施工。因乙方地基基础、水、电、路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负责锅炉的调试,安装交付乙方使用;辅助设备和材料根据买受人施工现场另立合同或协议(尤其电缆)。
2.货到乙方指定的现场之日起 1 日内,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产品标准对货物的数量、型号、规格、外观、包装以及随机资料等进行初步验收,但是,初验合格并不能视为产品最终确定为合格。如果在初步验收中发现质量问题,乙方可于初步验收完成后 1 日内向甲方提出。
3.乙方必须保证甲方货物的正常参数条件 ,否则甲方不承担由于乙方不具备安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七条 售后保修服务
1. 质量保证期为产品售出24个月。如乙方在质保期内正常使用产品的前提下出现质量问题,甲方免费负责承担维修、更换等责任。除本合同另有约定,甲方应在乙方通知其出现质量问题之日起 3 日内,根据乙方要求进行维修和或更换。
2. 如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应通知甲方,甲方保证在2小时内给予甲方答复,及时修理。
3. 甲方保证所有产品必须是全新的、未曾使用过的合格优质产品。
4.甲方应在合同签署后,所供产品发生故障时,甲方售后服务点(站)在接到乙方故障通知后保证 24小时内到达现场并解决和处理发生问题,保证正常使用和运行。
5.质保期过后,甲方应提供无偿的技术服务,并协助乙方处理产品故障的各种问题。甲方还应当保证产品部件的备品和备件供应,如产品部件发生损坏,其备品备件按本合同约定的单价结算。
第八条 货款的结算:
买卖双方经过友好协商,确定按照下列方式付款;(合同预付定金到达甲方账户合同即生效)
1.本合同签署后叁日内,乙方支付甲方10000.00元的订金;
2.乙方在提货前支付甲方20000.00元后,甲方开始向乙方指定地点发货; 3.甲方将货物送至买受人指定的交货地点安装调试完毕再支付甲方10000.00元; 4.使用1个月后,余下款项5000.00元全额付清。第九条 货物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
甲方将货物送至乙方指定的交货地点并经过乙方验收合格后,货物的风险转移至乙方;待乙方将所有款项支付于甲方时,货物的所有权转移至乙方;乙方收到货物并验收合格以前所产生的运输、仓储等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验收合格以后所产生的运输、仓储等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十条 违约责任:(一)甲方违约责任
1.在乙方土建工程具备的条件下,甲方逾期交货的,应每日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的 0.05 %计算,向乙方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2.甲方提前交货的,乙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付款;甲方逾期交货的,甲方应在发货前与乙方协商,乙方仍需要货物的,甲方应按数补交,并承担逾期交货责任;乙方不再需要货物的,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 15 天内通知甲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并按照本合同相关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二)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无正当理由中途退货的,应向甲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 50 %的违约金。
2.乙方逾期付款的,应按逾期货款金额每日0.05%计算,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3.乙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或未按约定时间付款;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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