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的转租房合同是否有效
我们都知道想要把房屋出租的话需要去房管局备案,那如果不备案的话这合同有效力吗?接下来由YJBYS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房屋租赁合同是以房屋为租赁物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关于出租人将其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并在租赁合同终止时将租用的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日益增多。在我院近几年的审判实践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所占比例较大。
一、法人或其它组织没有办理租赁许可证而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法人及其它组织出租房屋要求具备房屋租赁许可证,但现实的房屋租赁活动中,相当多数的单位并没有办理房屋许可证,我们审理的案件中也是大多数铁路企业作为出租人的都没有房屋租赁许可证,这类合同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呢?通常情况下应属有效合同。法人及其它组织出租房屋要求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的规定是由国家工商总局的部门规章中规定的,其效力等级属于行政规章,在审判实践中只能参照适用,而且这项规定只能理解为是一种倡导性规定,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站在行政管理的层面上作出的此项规定,企业是否具备租赁许可证,并不对租赁合同的效力构成影响。如果没有办理租赁许可证而出租房屋的,可以行政主管机关进行行政处罚,但房屋租赁合同依然有效。
二、房屋租赁合同未在房管部门备案是否影响合同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建设部令第四十二号《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从这两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内容来看,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在房管部门备案,但是在当前的民事活动中,很少有当事人按规定进行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呢?答案是有效合同。
我国房屋租赁的备案制度,是为了便于行政机关管理的需要,不是租赁合同的生效要件。所以,合同未备案不会导致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这里的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不包括地方法规和部委规章。从这一条文中我们不难看出,必须是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才从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后生效,否则不生效。这一条文显然把部门规章是排斥在外,其中隐含如果部门规章规定批准、登记生效的,不能参照此条规定。其次,这一法条还包含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必须是该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不是倡导性规定,否则也不能适用该条规定确认合同不生效。
所以,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了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从该条文中不难看出这里的"应当"明显是倡导性条款而不是强制性条款,且该条款并未将登记备案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效力等级属于部委规章性质,也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是否生效的依据。
在租赁房屋时,双方需要签订书面租赁合同,这不仅仅是法律的规定,同时也是约束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需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在房屋交付前签订租赁合同需要注意什么呢?
房屋租赁合同属于不动产租赁合同,是租赁合同的一种。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是一种承诺合同,也就是说,合同一经签订,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出租人不仅应按时交付作为标的物的房屋,而且交付的房屋应符合约定的使用目的。
房屋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一般是房屋的所有人,但并不限于所有人。
凡对标的物享有合法的使用权的人,都有权将其使用的标的物转由他人使用,成为出租人。 承租人不得以出租人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拒绝支付租金,只能要求出租人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同时,《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这一条款规定了承租人的转租权,说明承租人只要有出租人的合法授权,也可以行使部分出租人的权利,只是其权利的`行使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租赁不仅须由双方当事人签订租赁合同,而且应向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房屋租赁中如一方系房地产经营公司,则其租赁活动应在当地房地产交易所进行。由于房屋是特定物,双方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标的物的质量和数量。质量指房屋的内部构造、使用的建材、相应的配套设施等,数量则指房屋的面积、间数等。
这是房屋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也是出租方收取租金的依据。如果出租方不能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或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条件,例如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有误差,应视为出租方交付的标的物有瑕疵,承租人可要求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可以采取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要求解除合同,也可以双方经协商减少租金,变更合同内容。
如果出租人交付的房屋状况与约定不符,承租人能否用其他手段如拒交物业管理费等来对抗呢?这要看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如果双方约定物业管理费由承租人支付,则承租人不能拒绝支付物业管理费。
租金由出租人收取,是承租人使用房屋的对价;物业管理费则由物业管理公司收取,是物业公司以自己的经营活动为所有业主、租户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二者不是一个法律关系,不能混为一谈。但如双方在合同中对于此项无具体约定,则出租人无权要求承租人支付物业管理费。
房时一定要查看房产证是否是房东本人持有的,其次还要注意房间内物品的数量以及是否有所损坏。除了这些,在与房屋中介签订租房合同时还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请大家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房屋中介租房合同注意事项!
房屋中介租房合同注意事项
1、签合同时最好全程录音,找个细心人陪你一起去。
2、交房租的日期写清楚,一般中介要求提前一个月交,而事先商定的却是押一付三,所以,每次交租的日期要写清楚,以免晚交而造成自己违约,以致承担高额违约金。
3、采暖费,有线电视费、物业费等由谁承担,要写清,如果需要在格式合同上划掉这些费用,则必需双方在划掉处签上各自的姓名与日期,并加按手印。注意,两份合同都划掉才有效。
4、两份合同务必一致,仔细核对。
5、合同上需加上一句:“如租住期间双方发生纠纷,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由房管部门调解,或者上诉起法院。在发生纠纷,在纠纷未解决完毕期间,租户可继续租住此房屋至房租到期日,中介不可强行要求其搬离,纠纷解决后,由此发生的费用租户与中介依照合同与纠纷解决结果,另行结算。”
6、房屋交割单上所提到的房屋内的物品,要仔细核查是否完好,特别是电器要试试能不能用,冰箱,洗衣机,电视,空调,抽油烟机以及自供暖的锅炉等,如冰箱可放半碗水进去半小时,看是否制冷。给房子的墙拍照,防止中介在退押金时以房子被弄脏为由扣你押金。如果房屋交割单上的物品有坏的,要在单子上写清,或者,干脆让中介把坏的东西拉走,且,在交割单上划掉,两份交割单都要划,并在划掉处双方签字且注明日期。
7、交一切费用,都要有收据,上盖有财务红章,章上的公司名跟租房合同上的要一致。
8、合同上盖的红章,是合同章。合同的中介签字处,要求其写上中介公司的建委备案号,公司的地址,电话,房产经纪人的经纪人证号,跟你签合同的人的身份证号与名字。你还得看他的身份证,最好把经纪人的电话与地址也写上。
9、租房期间发生的费用的单据,一定要保留好,以免中介以此为由不退押金。
10、要仔细,要小心,与中介的交流,最要全都录音。如果中介打电话来威胁你,听出话音后,对中介说:对不起,现在信号不好。然后挂掉电话,把手机调至录音状态,再打过去。若真遇上纠纷,不要怕,中介都是欺软怕硬。如果中介无赖,非说你违约,或者非要你交无理费用,否则就赶走你,堵你锁眼,你就马上报警。报警时说扰民或者寻衅滋事。如果警察不管,就记下其警号,再打110投诉给警督,另拿出合同上加上的那条——第5点所讲,要求中介打开门锁。
签订的转租房合同是否有效?
【案情】
2011年5月,黄某做生意租用门面房开店,与宋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在合同中双方约定:店面由黄某使用,租金每年12000元,租期为1年。合同订立后,黄某随即向宋某付租金9600元,合同开始履行。后黄某得知,宋某租给自己的店面房的租房开店房主是冯某,在2010年宋某与冯某已经签订租赁合同,租期为2年。黄某遂以其与宋某所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为由诉诸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宋某返还租金12000元。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转租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行为是否有效,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此转租行为有效,因系黄某和宋某二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能因未经冯某同意就当然认定合同无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合同法》对于转租行为的效力未做出明确规定,此转租行为无效。
【分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理由是:
1.本案涉及对我国《合同法》第224条规定的理解。该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这条规定存在一缺点就是,对于转租行为的效力未做出明确规定。事实上,承租人和次承租人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也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因为未经出租人的同意就当然认定合同无效。我国《合同法》第224条并未明确说明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擅自转租他人的行为当然无效,所以我们不能想当然的就认定其无效,法律所赋予出租人的权利只是解除权而已。我们不能对合同无效做出扩大的解释,如果任意做出扩大解释,无疑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交易,无形中增加了不稳定因素,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只规定了五种合同无效的情形,而本案中的转租严格意义上来讲并不符合合同无效的情形。如果出租人认为其合法权益收到了损害,完全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来解除和承租人之间的合同,而没有必要令转租合同也无效。
2.根据《合同法》第228条规定:“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从此条规定中可以看出,如果因租赁物上存在权利瑕疵而影响次承租人使用的,次承租人可以要求相应地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由此可见,转租合同是有效的。因为只有在转租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次承租人才可以向承租人主黄权利。
3. 在《合同法》第224条的规定中,涉及三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即: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关系,承租人和次承租人的关系及出租人和次承租人的关系。笔者认为,对于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擅自转租的行为,会产生三种法律后果:对于出租人和承租人,如果出租人同意转租当然不存在问题,如果出租人不同意转租,出租人可以解除和承租人的合同,并可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对于承租人和次承租人,他们之间订立的合同应当是有效的,如果出租人不同意转租并收回租赁物的话,次承租人可以向承租人主黄权利,可以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对于出租人和次承租人,按合同来说,他们之间并不直接发生法律关系,如果出租人不同意次承租人承租,那么出租人应首先与承租人解除合同,在合同解除前,次承租人仍有权利继续对租赁物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综上,笔者认为,对于转租行为,即使未事先经出租人同意,转租合同仍然是有效的,应受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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