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偿委托合同案例
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
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其特征有:委托合同是典型的劳务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费用办理委托事务;委托合同具有人身性质,以当事人之间相互信任为前提;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委托合同是诺成的、双务的合同。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在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必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买卖、租赁、保险等合同是其典型。其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均有给付义务;当事人双方所为的给付具有财产内容。民法上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意义在于:其一,责任的轻重不同。确立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时的注意程度及其违约责任大小。有偿合同当事人应对故意和一切过失负责,且违约责任较重。其二,主体要求不同。订立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原则上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三,可否行使撤销权不同。其四,有无返还义务不同。
一般而言,自然人之间的委托合同有时是亲友或熟人之间所建立的一种契约关系,由于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关系与彼此信任,合同多半是无偿的,但是,在法人之间或法人与自然人之间一些较为复杂、履行的要求较高的委托合同,一般都是有偿的。
近日王某于某知名商店内花5.8万元购买了一只翡翠玉镯。该玉镯附带的珠宝鉴定书中,一家珠宝鉴定所称该玉镯品质为“翡翠”。王某到权威机构进行鉴定,最终确认玉镯经过了漂白填充处理。经投诉举报后,工商局以商品掺杂、以次充好为由处以商店2.9万元罚款。经工商部门调解,商店向王某全额退款并支付了一倍罚金和300元鉴定费。随后,商店将鉴定所起诉到法院。经审理后,法院认定,被告鉴定所出具的鉴定证书将经过“漂白、填充处理翡翠”错误地鉴定为“纯翡翠”,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理应赔偿。
解析:
本案属于委托合同纠纷。委托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为他方办理特定事务,他方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负有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亲自处理委托事务、报告、转移利益、损害赔偿的义务。委托人负有支付费用和报酬、赔偿损失的.义务。
首先确定原被告的双方关系。通过原告提交的证据,包括鉴定所出具的鉴定费发票、鉴定物品明细和鉴定证书,可以证明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委托鉴定关系,且属于有偿委托。根据《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由此可知,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时应尽谨慎注意义务,因受托人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应予赔偿。本案中,鉴定所作为专业鉴定机构,接受商店委托而为涉案玉镯进行鉴定,商店也向其支付了相应鉴定费用。但是,由于鉴定结论错误,导致商店不得不赔偿王某并接受工商处罚。因此,鉴定所理应对商店的涉案损失予以赔偿。
其次,对于涉案玉镯与鉴定书所指玉镯是否是同一玉镯的问题上,被告辩称无法证明。经法院咨询后得知,在其他参数没有重大区别的情况下,重量是区分玉镯的重要依据。从被告鉴定所、国家检验中心和市检验站的鉴定结论看,三家机构对玉镯的外部特征描述基本一致,由于仪器精确度不同,造成有细微偏差,被告鉴定所鉴定该玉镯的重量为69.91g,另两家机构鉴定重量为69.9118g.因此,法院认定被告鉴定的玉镯与王某购买的玉镯属于同一玉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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