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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盖章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未盖章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未盖章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总是会在劳动合同上签字盖章的,但也有只签字不盖章的时候,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看待劳动合同的效力呢?YJBYS小编邀请相关专家为大家解答这个问题: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生效的期限或者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此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即可令劳动合同生效。这里并未强调用人单位必须在劳动合同上盖章。但是由于签字人的不同,合同的效力也有几种不同的情况:

  第一、如果在劳动合同上签字的人是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由于其行为被直接视为该用人单位的行为,因此法定代表人在劳动合同上签了字,即证明用人单位对此份劳动合同的认可与同意。即使用人单位没有盖章,该劳动合同也是生效的。

  第二、如果在劳动合同上签字的人不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而是其他工作人员,由于这些人都不能在法律上直接代表用人单位对外为某种行为,因此他们只有在事先取得授权的情况下,其签字行为才能约束公司,并使合同生效。但是他们是否获得了公司的授权,员工很难知悉。民法代理理论中的表见代理原则可以部分的解决这个问题。根据表见代理原则,无代理权的人在代表被代理人为一定行为时,如果该行为的相对人完全有理由信赖其有代理权,则该行为有效,且对被代理人有约束力。因此如果在劳动合同上签字的人是公司的行政或人事部门的经理或本部门的经理或其他高级职员,员工就完全有理由相信,他们在签字前得到过公司的授权。因此他们在劳动合同上的签字比较可靠,一般情况下能够使劳动合同有效。而其他一般职员,除非他们手中有公司的授权文件,否则他们的签字就十分不可靠,例如任何一个公司都不会把签字权委托给一名清洁工,因此清洁工的签字几乎没有可能使合同生效。

  反过来,如果劳动合同上只有用人单位的公章,没有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签字,劳动合同也是有效的。这是因为,用人单位不是自然人,而是一个组织,其公章就是这个组织的签字,盖了公章便等于这个组织已承认了这个文件。

  劳动合同是否必须由劳动行政部门鉴证?

  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及劳动者要在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劳动合同鉴证,劳动合同鉴证为有偿服务。鉴证机关按照规定向申请鉴证的当事人收取鉴证费。《劳动法》(1995年)、《劳动合同法》(2007年)等法律法规颁布后,一般情况下,合同在什么条件下生效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对于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并未规定必须由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才能生效,因此,劳动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劳动合同上作为鉴证机关及鉴证人无法律、行政法规作为依据,《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作为行政规章明显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根据2007年11月9日公布并于该日生效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即《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该文规定劳动部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劳力字[1992]54号1992.10.22与现有法律法规相抵触予以废止。

  《劳动合同法》 2008年1月1日生效后,受利益驱动,虽然各省在制定示范文本时在内容上已不再由劳动行政部门作为鉴证机关盖章并签署意见,但各地制定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时仍在文本最后加入了“鉴证机关及鉴证人”的内容。从上述规定看,在劳动合同签订后按当事人的约定即生效,用人单位不必到劳动部门对劳动合同进行鉴证,也节省了鉴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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