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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买卖合同中项目部担保约定的注意事项

建材买卖合同中项目部担保约定的注意事项



建材买卖合同中项目部担保约定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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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单位的项目部能否进行担保?

  挂靠老板基于挂靠关系,一般较为容易取得施工企业的项目部印章。因此,当一份建材买卖合同是由挂靠老板与建材企业直接签订的时候,有些建材商朋友会提出要求施工企业加盖印章进行担保,而这个时候挂靠老板则通常会加盖自身较为容易控制的施工企业的项目部印章。

  对此,首先我们需要知道的是,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即便施工企业项目部作为担保人加盖了印章,但该担保约定仍依法属于无效。

  其次,根据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基于此,对于建材买卖合同来讲,法律推定建材商是应当知晓施工企业项目部印章的法律效力的,显然在此情形下,建材商作为债权人具有过错,施工企业作为担保人项目部的最终法律责任承担主体,将依法承担应付债务的二分之一。

  采购人与担保人的顺序应当如何安排?

  在施工企业项目部有担保的情况下,基于以上的法律分析,采购人与担保人的不同顺序安排将会带来截然不同的法律后果。

  顺序安排一:挂靠老板个人作为采购人,施工企业项目部是担保人。这种情况下,买卖合同有效,担保约定无效。在挂靠老板跑路的情形下,建材商只可追究到施工企业百分之五十的法律责任。

  顺序安排二:施工企业项目部是采购人,挂靠老板个人是担保人。法律目前限制施工企业项目部对外提供担保,但是并不对其作为买方对外签订买卖合同进行任何约束。而挂靠老板作为自然人提供担保也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这种情况下,买卖合同有效,担保约定有效。不论挂靠老板是否跑路,建材商都可追究到施工企业的全部百分之百的法律责任。

  注意项目部印章的制式

  当前形势下,各施工企业对于自己的项目部管理都日趋严格,特别是在住建部颁发了《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情况下,粗放式的管理特别容易遭受到政府部门的处罚。因此,我们可常见到各施工企业在项目部印章的制式上也是下足了工夫。有些情况下,项目部印章在刻制时会明确注明,不得用于对外签订经济合同与对外提供担保。面对这些项目部印章,建材商朋友应当特别谨慎。本身项目部对外提供担保的法律效力就存在瑕疵,而在印章本身已经注明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形下,仍随意接受这样的担保方式,将很有可能导致法院判定担保无效的过错责任均由债权人自行承担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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