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水材料采购合同书
供需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防水材料的采购事宜,订立防水材料采购合同书。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标 的 物:
签约时间:
卖 方: 买 方: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帐 号:
税 号: 税 号:
邮政编码: 邮 政 编 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买卖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共同订立以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 货物和价格
1.1 材料或设备明细
序号 材料或设备名称 品牌 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合价
合计人民币金额
1.2 本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RMB :(小写)
1 .3 本合同所确定的材料单价将维持不变(第7.1条规定应扣减的费用除外),并不会因人工、物价、原材料的任何涨落或汇率的任何变动而作任何调整。
1 .4 上述材料单价应是指标的物产品运至本合同约定的交付地点的价格,即已包括(但不限于)材料出厂价、装车费、外埠及市内运费、仓储费、保险费、卸货费(货物运抵工地现场的卸货费由买方承担)、增值税、关税、进出口以及清关、商检及政府规定向卖方征收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等全部费用。
第二条 技术要求和技术资料
2.1 技术要求:
序号 名 称 单位 数 量 技术参数 原产地 制造、验收标准
2.2 技术资料:卖方应在合同生效后 3 天内将 SBS防水材料 的技术资料一套提交买方,并在发货时另外随货物发运一套。
2 .3 上表中未提及的货物的其他性能不得低于国家相关部门最新颁发的相应的正式标准。
第三条 专利权
3 .1 卖方须保证买方在中国使用其货物、服务及其任何部分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卖方必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3 .2 此条款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合同终止及撤消的影响。
第四条 包装要求
4 .1 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须采取相应标准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种包装应适于长途海运或空运和内陆运输,并具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运抵现场,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失和丢失的责任或费用。
4 .2 每件包装应附有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书各两套,一套在包装箱里,另一套放至包装箱外。
第五条 转让
卖方未经买方同意不得擅自将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转让他人。
第六条 样本
6 .1 在买卖双方订立合同之前,卖方应分别提供相同样本供买方、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审查,在获得各方接受以后,则样本将作为今后验收货物的标准。
6 .2 买方对任何样本的认可,并不会解除或减轻卖方按本合同履约之任何责任。
第七条 代替品
7 .1 若生产货物原来规定使用的物料或技术因来源短缺或时间紧迫或有更好的选择,则卖方提交使用代替的物料或技术的建议给买方考虑,买方有绝对权利批准或不批准。在获得批准之前,代替的建议不能实行。批准后的建议方案如果使费用增加,则增加的费用由卖方承担;如果批准后的建议方案降低了造价,则买方有权将因此而减少的费用从合同总金额中予以扣除。
7 .2 买方的任何批准或不批准皆不会减轻卖方按合同文件所承担的责任。但批准应已书面形式发出,否则将视为无效。
第八条 品质保证
8 .1 卖方在提议使用某一类型的物料时,不论该类型是在合同文件中说明的或是卖方提议使用的,将被视为保证该材料在所有正常使用环境下皆是满意的。
8 .2 卖方应保证其所供应的物料是用优质材料和先进工艺制成、全新、未曾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文件规定的'对质量、规格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
第九条 运输方式和费用
货物运输和相关费用由卖方负责,运输方式的选择必须满足国家相关部门针对货物运输的规范要求。卖方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保险费用由卖方负责。所有货物运输、保险及相关费用应被视为已包括在合同单价或总价内。
第十条 交付方式、时间、地点
10.1 交付方式:由卖方将货物直接送抵买方指定地点,负责卸货并码放整齐,货物交与买方指定人。收货后买方和卖方指定人分别在收货单上签字,卖方凭收货单与买方结算。
10.2 交付时间: 年 月 日前。
10.3 交付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翠路 北京**一期工程工地现场。
10 .4 买方可根据合同的执行进度提前或拖后交付日期,但本合同单价维持不变,卖方不得因此提出异议。
第十一条 付款方式和期限
11.1 货物运至工地现场,买卖双方在检验所到货物与合同相符,且无损坏并为全新未使用的货物,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及基础底板防水工程施工安装完毕及验收合格后 10 日内,买方支付卖方暂定合同总金额的 40 %,计人民币(大写): ,RMB: .
11.2 全部货物运抵工地现场及安装或施工完毕及验收合格且买卖双方完成结算后在第11.6条规定的付款期限内,买方向卖方支付结算总金额扣除第11.1及11.3条付款的剩余合同款,计人民币(大写): ,RMB: .
11.3 结算合同总货款的 3 %,计人民币(大写): ,RMB: 作为质保金。保修期内若无卖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保修期满后15日内无息返还。
11.4 卖方应在本合同签定后 10 日内向买方提供银行开具的《履约保函》,样式见附录。
本招标项目不要求卖方向买方提供履约保函
11. 6 卖方应当了解,买方与建设单位签定的总承包施工合同规定工程款付款期限从审批到实际支付的周期约为2个月。因此本采购合同约定第11.2条的付款期限会受到总承包工程有关工程款支付的上述期限的限制。即第11.2条的最迟付款日期从应付日期起计不超过2个月。卖方不会因此提出的任何有关银行利息或其他相关内容的经济索赔。
第十二条 人力及技术支持
12 .1 在安装或施工期间,卖方须安排能够胜任的及有足够经验的技术人员在工地现场对施工人员进行必要的操作指导,并有责任对施工中出现的不正确使用或操作给予及时纠正,同时立即将该情况通知工程监理和业主。
12 .2 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不遵守法纪或工地规章或不称职的人员。
12 .3 任何人员调离后,必须由买方认可的称职人员接替。
第十三条 保险及担保
13 .1 卖方须对合同执行期间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或合同执行引致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坏负有费用、责任、损失、索赔或诉讼的法律责任,并须保证买方免负该等责任。只有有关伤亡及损坏是买方或其应负责的人引致的情况除外。
13 .2 卖方须负责购买以保障其供应的物料在运输途中直至运抵工地和仓储的一切意外。
13 .3 卖方须对其雇员的意外或伤亡负责。
第十四条 财产的担保
卖方须按照总包或施工单位的安排将货物卸至工地指定地面,进入工地现场后应保护所有公共财产、道路、公共设施、邻近财产和现存管线,并承担修复因卖方责任造成损毁所需之一切费用。
第十五条 货物、物料的看管
在买方验收合格之前,卖方须保管好已运抵工地的货物、物料,使其免遭损坏或失窃,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卖方承担。
第十六条 货物结算
16 .1 本合同所列出的供货数量均为暂定数量;
16 .2 材料或设备的结算数量将由买卖双方根据材料检测合格报告及施工验收合格报告等相关文件另行结算。
16 .3 对于检测不合格的材料将不会被列入结算数量中。
第十七条 质量保证
17.1 质量保证:卖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货物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卖方负担,对正常使用情况下自然损坏免费更换或修复。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若出现上述情况,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24小时内,免费负责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材料(交通费、食宿费由卖方自理)。并安排每年不少于3次的例行检查保养。对造成的一切损失买方保留索赔的权利。
17.2 质量保证期:自北京**一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 5 年。
17.3 售后服务保证书。如有必要,双方在最终验收的同时签订售后保修、保养和售后服务合同。
第十八条 货物所有和风险权转移
18.1 货物所有权转移:货物所有权自交付货物并验收合格起转归买方所有。
18.2 货物风险转移: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交付货物并验收合格起转移于买方。卖方负责安装的货物,卖方负责货物安装验收合格前的毁损、灭失风险,以及保管和保管费用。
18.3 卖方负责安装的货物,由卖方负责货物自最终验收之日起至质量保证期前的正常维护保养。买方负责货物的保管工作。
第十九条 验收
19.1 检验:卖方应具有切实可行的质量控制程序。在发货前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进行检验,出具货物的质量合格证书。买方有权提出在货物制造过程中派人到制造厂进行监造,卖方有义务为买方监造人员提供方便。
19.2 验收:
19.2.1货到现场后,依据买方制定的验收时间,卖方和买方相关人员共同开箱清点、验收,如发生与合同规定不符,卖方应于5日内无条件更换、补齐货物,由此延误的工期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
19.2.2卖方在货物运到本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后 日内向买方提供产品原产地证明书、品质保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检证明(进口货物)。
19.2.3最终的验收以货物施工、检验完毕,并得到权威机构颁发的验收合格证为准。
第二十条 索赔
20 .1 卖方对货物与合同要求负有责任,若买方已于规定的检验、安装、测试和验收试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索赔,卖方应按买方选择的下述任何一种或多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
20.1.1 卖方同意买方拒收货物,并把被拒收货物的金额以合同规定的同类货币付给买方,卖方负担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利息、银行费用、运输和保险费、检验费、仓储和装卸费以及为保管和保护被拒绝货物所需要的其它必要费用。
20.1.2 根据货物的疵劣和受损程度以及买方遭受损失的金额,经双方同意降低货物价格。
20.1.3 更换有缺陷的材料,或受损部分,以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卖方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遭受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卖方应相应延长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
20 .2 卖方应该了解买方已就本招标工程与建设单位签定了总承包施工合同,本招标项目仅为上述总承包施工合同承包范围内的一部分,卖方应对买方承担任何买方自己按照总承包合同需向建设单位承担的有关质量、工期、进度、安全等方面的任何义务和责任,卖方还应在上述义务和责任涉及到的范围内保障和保证买方免于遭受任何与本采购合同的履行有关的或因其引起的一切索赔、诉讼、违约金、损失赔偿或其他任何费用的开支。
20 .3 卖方应保障和保证买方免于承担由卖方或供应商、其代理人、工人和其雇佣的其他人员的任何疏忽造成的损失。保障和保证买方免于遭受与上述事宜有关的一切损失、索赔或诉讼。
20 .4 如果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30天内卖方未能予以答复,买方有权扣留全部未付款项,并向合同签定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不可抗力
21 .1 买卖双方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期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故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其含义以国家相关部分的解释为准(本条21.4款所述除外)。
21 .2 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话等方式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21.3 在上述情况下,卖方仍然负有一切可能从速交货的责任。若事故持续10周以上,买方有权撤消本合同。
21.4 为避免混淆特此澄清,本合同规定一切因非典型肺炎等特殊传染病造成的突发性社会事件不属于不可抗力,卖方不得以此为借口拒绝或部分拒绝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一切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二条 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卖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交货,或买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付清货款的,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逾期部分货款总额每天 5 ‰的违约金,最多不超过逾期货款的5%.卖方迟交货物不能超出7天,若超过7天,买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由此造成的损失。
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买方准许的任何延期内交付部分或全部货物,买方有权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同时买方可以按适当的条件和方式采购类似未交付部分的货物。卖方应承担买方购买类似货物的额外费用。但是,卖方应有责任继续履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第二十三条 破产终止合同
当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卖方终止合同,该终止合同以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采取或将采取补救措施的任何权利为条件。
第二十四条 合同生效
24.1 本合同经双方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至全部义务结束时为止。
24.2 如合同一方提出变更,应在交货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另外一方,经双方认可后,做合同补充协议,本合同中相应条款同时废止。合同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25.1 如因卖方原因导致货物缺损或未能及时供货,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卖方提出索赔。
25.2 买卖双方对本合同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法向本合同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其他
26.1 本合同的所有附件均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6.2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壹份。副本五份,买卖双方及建设单位与两个标段的监理单位各执一份。
合同条款附件
投标分项报价表的说明
1、 此表由投标单位提供。
2、 投标单位所提供的分项报价表中必须详细列明投标货物中包括的全部价格内容。包括单价、总价、优惠价,运输/保险/卸货、关税/增值税,进出口报关以及清关、商检、安装的全部费用。货物以到工地并卸至指定地面的人民币报价为准。但货物运抵工地现场后的场内卸货费由买方承担。
4、 投标单位若投标货物是由几种产品组成的配套产品,必须在投标分项报价中详细列 明每一项配套产品的分项价格。
5、 标的货物涉及招标方需要了解的在生产制造过程中涉及的生产制造分项报价,投标方必须在分项报价中详细列出。
6、 提供货物的同时必须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包括设计技术参数、安装结点详细图纸、操作要领和使用维护说明书等。
7、 分项报价表中必须包括项目名称、制表人、审核人、日期等必须的因素。
8、 投标人必须保证分项报价表中投标货物的单价在整个供货周期中保持不变。
9、 投标人必须保证此投标单价为针对此招标最优惠价格。
第四部分 投标书
北京**一期工程投标申请书
投标人名称:
投标日期:
注:投标人必须在此填写政府部门签发的营业执照编号和签发日期;
编 号:
日 期:
出卖人:淮安市博隆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
买受人: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XX 年 月 日
第一条 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标 的 名 称
牌 号商 标
规 格型 号
生 产厂 家
计 量单 位
数 量
单 价
金额
交(提)货时间及数量
合计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第二条 质量标准:符合 标准。
第三条 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交付产品按 标准检验,有异议在30日提出有效。
第四条 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包装物由出卖人提供,不回收。
第五条 随机的必备品及供应办法:
第六条 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第七条 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 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出卖人所有。
第八条 交(提)货方式、地点:
第九条 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
第十条 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按 标准检验。
第十一条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
第十二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
第十三条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
第十四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 提交由当地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本合同自 依法成立时生效。
第十八条其他约定事项: 。
出卖人
出卖人(章):淮安市博隆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证代码:
委托代管人:
电 话:051783053117
开户银行:350501040002555
帐 号:445101040000456
邮政编码:223001
买受人
买受人(章):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证代码:
委托代管人:
电 话: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政编码:
鉴(公)证意见:
签(公)证机关(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有效日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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