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合同期管理优秀协议书
篇一:采购合同交期
附件一
交期管理协议
甲方名称: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名称:(以下简称“乙方”)
为规范甲、乙双方对交期的管理,确保甲方的生产按计划有序进行,减少因交期不准确造成双方的损失或积压,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双方同意签定如下合同。
1.0 交货不准时的定义
1.1 满足采购周期的情况
严格按照甲方采购员要求的时间、数量交货(确认包括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因供应商的原因(计划失误、原料异常、设备异常、模具异常、车船运输工具异常、品质异常等)未能达到此要求的为交货不准时。
1.2 不能满足采购周期的情况下:
严格按照乙方与甲方采购员双方确认的时间、数量交货(确认包括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因供应商的原因(计划失误、品质异常等)未能达到以上要求的即为交货不准时。
1.3 其他异常情况
1.3.1 来料检验不合格造成不能使用,除按双方签定的《质量保证协议书》处罚外,按照交货不准时重复计算;由甲方外检人员判定不合格不能送货而造成的交货不准时,除按双方签定的《质量保证协议书》处罚外,按照交货不准时重复计算;
1.3.2 要求同一时间到货的一批货,分几次交货,计算为一次交货不及时。
1.3.3 要求同一天到货的几批货,分几次交货,但总体数量不足甲方要求,计算为一次交货不及时。
1.4 停产
1.4.1 因乙方无法满足甲方数量、服务等方面的合理要求而实际上又造成了甲方生产停滞时为停产。
1.4.2 因乙方供应甲方产品在品质上出现严重异常,致使甲方生产无法继续下去,经甲方质量部判定为乙方问题时为停产。1.4.3 因其他问题造成甲方生产停顿,而被双方共同判定为乙方责任时为停产。
2.0 处罚标准
2.1 对于未经甲方采购员认可的交货不准时但是并未实际造成甲方停产的乙方责任,发生一次处以2000元(人民币)的罚款;当月内发生3次以上交货不准时则以翻倍处罚;当月内发生5次以上交货不准时则以五倍处罚。
2.2 对于未经甲方采购员认可的交货不准时但是实际造成甲方停产的乙方责任,按 10000元/小时(人民币)进行罚款,当月内发生
2.3 对于已入库产品因乙方产品品质问题引起的停产,只按《质量保证协议书》由甲方质量部进行处罚。
3.0 处罚方式
由甲方采购员提出处罚申请,经由甲方采购部经理批准后发乙方确认(加盖乙方公司财务章后回传),甲方采购员将处罚申请的确认件交甲方财务部,由甲方财务部在当月的货款中予以扣除。
备注:若乙方接到处罚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没有任何的书面回复,处罚申请将在3个工作日后自动生效。
4.0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参照行业规范,在互惠互利的前提下友好协商解决。
5.0 本协议一式叁份,具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名称:乙方名称: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签约时间: 2010年月日签约时间: 2010年月篇二:采购交货协议书
采购供货协议书
购货方: 深圳市思科瑞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向乙方采购物料,双方本着平等、互惠互利的交易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供货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甲、乙方双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即形成供需合作伙伴关系,甲方作为乙方的客户,乙方 负有依照甲方订单要求按质按量按交期供货的义务,承担保质保量保交期的相关责任。
2.乙方向甲方供应的物料包含以下产品(在本协议中统一简称为物料):
3.乙方承诺各批次提供的物料在工艺流程及其质量控制、物料检验等各个质量控制环节保持
稳定的基础上,保证该批次物料与经过甲方确认的样品在外观及其他技术指标方面相一致。否则乙方应无条件接受退货或换货,因此给甲方造成生产或延误出货交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乙方每批供货须按甲方订单要求执行,及时送达,响应时间最迟不得超过甲方交期。如不 能按期交货须事先提前5小时与甲方协商,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延期。若乙方一再要求延期,影响到了甲方正常生产,又不予及时处理,甲方可单方取消订单并追究乙方的责任(以追偿经济损失为优先)性。
及时送货,而由甲方安排车辆前去乙方取货,乙方应按市场运输价格补偿甲方取货的运输费用。
6.供货物料品种、规格、要求及价格:依甲方采购单载明品种、规格要求执行;价格以经甲 乙双方确认的报价单价格为准。如乙方调整产品价格,应事先及时通知甲方,经与甲方协商一致并得到同意后方可执行新价格,未经甲方认可的乙方单方调价无效,如果甲方订单数量有提升,有权可以向乙方提出价格进行调整,以双方在协商一致的价格为准。
7.乙方供应的物料被甲方应用到(甲方)产品中,若是因乙方物料质量缺陷给甲方客户造成 损失,而导致甲方被客户追究法律责任和要求赔偿损失时,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和法律责任。
8.乙方供应的物料若经检验不符合甲方的验收质量标准,在不影响使用性能的情况下,根据 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程度,如乙方按 5 %— 20 %不等的折扣给予补偿,甲方可作特采,或因时间比较紧迫乙方不能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处理,而甲方需要生产而自行进行挑选处理,甲方则将挑选的工时统计并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则需要向甲方提供挑选工时的补偿费用,员工(普通操作员)小时30元/小时,管理人员(组长、文员或以上级别的管理人员)50元/小时,否则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和法律责任。
第1页,共2页
9.供方提供的环保材料应不含有对地球环境和人体存在显著影响的物质,并符合相关的法律
法规,包括rohs指令、eup指令、3c认证等,针对每种材料签订环保质量保证书,并每年提供权威机构一次有效期不超过一年的有害物质检测报告(如sgs),当甲方因质量或所送货品种与订单不符等原因,明确通知乙方退货或换货时,乙方必须最迟在次日(如果特急必须在当天处理)之内前来配合处理,超过十天不来处理的,甲方有权按无货主任意处置,乙方的经济损失自行承担。
10.货款结算方式:月结90天以上 □,月结90天 □,月结60天 □,月结30天 □,
月结 □,现金 □,选择结算方式在后面的正方形内打勾,为保证乙方所供物料在品质、数量、交期等方面的承诺,在甲、乙双方终止合同合作且甲方的存货乙方需协同处理完毕,无品质异常后甲方再将最后一个月的货款付给乙方。
11.乙方与甲方合作期间,承诺不直接或间接同甲方事先已明确的竞争对手有针对损害甲方 商业利益的合作,否则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补偿(补偿额度以甲方的实际损失计算)。
12.甲、乙双方合作期间,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贿赂甲方公司员工(如:来料检验、收货、 技术性能鉴定、采购等职位的员工),一经发现,甲方将予以乙方总货款30%以上的处罚,如果贿赂甲方公司员工的事件再次发生,甲方将予以乙方总货款50%以上的处罚,并有权随时终止合同。
13.乙方若违反本协议的任何一款,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须承担由其违约行为而给甲方造成 的全部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违约金以实际造成的损失计算。
14.甲乙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
15.本协议未尽事宜或规定不明之处由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违反本协议引起争议 的,甲、乙双方应先尽量协商,不能达到一致的,甲、乙双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应尽可能的继续履行本协议除争议事项外的其余部分。
16.乙方承认已经阅读本协议,并确认了解协议中的含义。
17.甲、乙双方合作期间,经双方确认的往来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具有协议的效力。
18.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 效。篇三:大公司采购合同标准版(样稿)
采 购 合 同
需方: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供方: 签订时间:注:通过代理商供货时,必须填写制造商一栏。
1. 需方将项目所需物料的总量和总交货计划(此2项内容仅供供方参考)提前告知供方,供方据此对需方未来订单进行预测,统筹制定供货安排,提前备货。供方同意并确认,最少备货数量为_____。无论何种情况,此最少备货数量与已完成交货数量之和不得超过项目合同总量。
需方采购总量和交期可根据需方实际情况适度调整。具体调整内容需方应提前**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供方。供方为保证需方**天生产需求而已经制造完成的提前备货物资,原则上由需方负责处理,具体执行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交付时间**天以上采购需求,需方有权修订采购数量并且不承担任何损失与风险。
2. 具体的交货时间与数量以需方下达的订单为准,需方下达的订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若无正当理由,供方不得拒绝接受订单。
3. 价格说明:□固定单价;□固定总价;□其他约定:
4. 无论本合同选择采用固定单价还是固定总价,该固定单价或总价均已包含但不限于人工 费材料费、包装费、运输装卸费、保险费、税金等一切费用,数量按需方实际最终验收合格的数量进行结算。
5. 原材料价格涨跌在5%以内(含),货物单价维持不变,差额供需双方各自吸收,幅度超 5%则由双方协商确认后调整合同。发生交易货物的主材料价格,买卖双方以上海有色金属网上 公布的当日金属材料价格的'牌位价为基准,非金属件以双方约定为准。
二.技术标准:□执行标准:
□需方图纸:□需方采购技术条件: □其他:
三.验收及质保
1. 验收标准:□技术标准:
□其它:项目最终用户验收合格为合格标准。
2. 验收方法:供方必须随货提供质量证明资料交需方签收,否则视为供方延期交货,供方应按本合同第七 条第4款承担违约责任,需方按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条约定进行数量、规格等形式要件方面的约定收货和并进行初步的品质检验,具体参考相关检验文件。
3. 质量证明资料:
□合格证;
□材料化学成份、物理性能检测报告;依据标准: ;
□功能检测报告;依据标准: ;
□外观质量检查报告;依据标准: ;
□尺寸检查报告;
□其他:随货原厂出厂证明资料。
4. 质保标准:
质保期与需方同其最终客户签订的质保协议时间相同。若需方与其最终客户无明确质保时间确认,则质保期为需方质检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 12个月。在质保期内供方应免费提供服务;对使用过程中因供方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需方保留向供方索赔的权利。
在保质期内,若需方产品有任何缺陷,供方应在收到需方书面通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派其技术人员到需方指定的工作现场进行检查,一经确认属于供方责任,供方应无条件地认可需方所提出的更换、退货、退款以及其他合理要求,否则,将被视为供方违约。
供方自愿以合同金额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原则上不低于总合同金额的5%),若供方产品有任何质量问题,将被需方酌情扣除质保金。如前述需扣除金额已超过质保金的,需方有权从供方供货的其他合同款中扣除。
四.交货方式、地址及费用负担:
1. 交货方式:□送货;□自提;□代提;□其它:
2. 运输费用:□需方承担;□ 供方承担;3. 交货地址:□需方工厂仓库,并按照需方要求堆放整齐。 □ 其它地点:
五.包装、运输方式及费用承担:
1. 供方所提供给需方的以上货物必须按国家标准(或需方要求)进行包装和防护,以适宜防潮、防震、防锈、防磕碰要求,且按不同规格,分类包装,应能满足国内运输方式的需要。应保证其货物及包装安全无损地到达需方指定交货地点且便于贮存,在货物到达指定地点之前的所有责任及风险由供方负责。
2. 供方包装上应清楚标示所供产品需方的物料号(或者图号)、名称、规格、供方名称、生产/检验日期、检验员签名/盖章、批号和数量等信息。供方送货单上应清楚标示所供产品需方的采购订单号、物料号(或者图号)、名称、规格、供方名称、批号和数量等信息。
3. 特殊材料运输条件参照各材料的采购技术条件中的运输要求。
4. 包装:□需方承担费用;□供方负担费用;□回收包装;□不回收包装;
5. 对需方有特殊要求的,按需要进行包装防护。
六.付款条件及方式:
1. 付款条件:
供方在需方工厂完成交货并验收合格后, 需方在收到增值税发票等有关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120天之内,按照当批货物价款百分之九十五(95%)的比例支付给供方。
每批货物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五(5%)待质保期12个月届满后且质保期无任何质量问题的或虽有质量问题但供方均已解决至需方满意后,十五天内一次性无息付清。
供方每次向需方请款前应按需方要求和确认金额全额开具正式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如供方未
按前述约定提供或延迟提供正式有效发票的,需方可拒付或相应延迟支付款项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付款方式:合同价款由需方通过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方式向供方以人民币进行支付。
2. 其他约定事项:_付款时若遇节假日,则顺延
3. 对任何货物的使用或付款不表示需方已经接受这些货物;这类使用或付款行为也不影响因供方产品不符
合本合同技术标准而被需方索赔、或被要求更换、维修、退货等;也不以任何方式损害或限制按合同或其它规定可拥有的权利和可获得的补偿。
七.权利与义务:
1. 供方在交货前,就产品质量、规格、数量进行正确和全面的检查,并出具质量证明资料(包含但不仅限
于材质、性能、尺寸、外观等)。
2. 凡涉及以“重量计量”来计算货值并作为付款依据的情形,均以“今创集团”提供的入库单和磅单重量为准。
3. 对于有有效期要求的产品,供方应确保产品送达需方时,可正常使用的时间段占有效期的三分之二以上,
特殊情况协商解决。对于因需方原因导致产品即将过保质期但可以延期使用的,供方应协助提供延期报告。对于因供方原因无法延期使用的,供方应无条件免费提供退换货服务。
4. 如供方交货误期(包括但不限于因产品质量缺陷、数量短少、包装损坏、或延迟递交质量文件等问题,
需返工或需方拒收的而导致交货延期的)或供方不能按本合同要求全面履行交货义务的,除得到需方书面同意延期交货的外,每延误一日,按订货总额0.5%支付违约金,累计不超过订货总额30%。
如因为供方货物迟交而影响到需方的生产和交货,需方有权随时终止订单或本合同,并向供方追究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需方重新选定第三方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价格与供方产品/服务价格之间的差额、工期延误损失、索赔费用、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
发生上述情况时,供方除按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承担由此造成需方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需方重新选定第三方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价格与供方产品/服务价格之间的差额、工期延误损失、索赔费用、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
5. 需方有义务在第一时间通知供方关于需求总量的调整,有义务对供方为满足需方需求而准备的产品,在
发生技改时,有义务对经供需双方协商的数量进行处理。
6. 供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本合同的技术质量标准,或违反本条第11、12、13款中任一款约定的,一经发现,
需方有权要求供方按订货总额的30%支付违约金,同时,供方应满足需方提出的退货或调换的要求,由此造成需方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需方重新选定第三方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价格与供方产品/服务价格之间的差额、工期延误损失、索赔费用、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均由供方承担。
7. 在供方向需方送货过程中,由于包装不良等任何原因所导致的损失或/和费用均由供方承担。
8. 供方有义务免费为需方提供售后服务及相关技术支持。
9. 需方有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安排付款。
10. 需方有义务及时提供图纸、技术文件,并对技术更改及时通知供方;
篇二:物料采购合同书
物料采购合同书 本约由甲方与乙方于公元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合约生效日」)订定
甲方:苏州和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乙方:
鉴于乙方从事于产品之制造、装配或销售,甲方欲向乙方订购或定作产品,且乙方愿依本约条款供应或承制甲方所订购或定作之产品,双方同意并履行条款如后:
1 产品之提供及承制
1.1 甲方得依本约之规定向乙方订购或定作产品。该订购或定作产品的数量、规格、价格、交期、及(或)
其他要求、将载明于本约附件或订单上。
1.2 乙方应依本约之规定、甲方之订单及甲方之技术数据或甲方认可之技术数据供应或承制产品。
1.3 乙方应于甲方认可测试期间提供甲方技术协助。为使产品通过该认可测试,乙方应随时依甲方通
知补正产品并同时修正其技术数据。
1.4 乙方就其出售予甲方之产品,应提供甲方所认可之安全认证单位之认证合格书面证明。
1.5 甲方如于本约存续期间内连续订购或定作产品时,得视市场需求状况提供乙方需求预估,惟该需
求预估仅供乙方生产排配之参考,对于甲方并无任何法律拘束力。
2 产品之供应方式
2.1 甲方以向乙方发出订单之方式,向乙方订购或定作产品。
2.2 乙方应将甲方所购买之产品送至但订单另有指定者,从其指定。
2.3 订单,并应依甲方订单或送货通知单之规定交付产品。
2.4 订单之变更
2.4.1 甲方得在受领产品前不负担任何费用之情形下通知乙方延期交货、增加或减少数量、取消或
解除订单。惟于取消或解除订单之情形,甲方应于___日前通知乙方。
2.4.2 甲方如违反前项所定期间者,乙方得请求甲方偿还该取消或解除订单所产生的直接原料成
本,但该订单之取消或解除系因甲方客户取消或解除订单所致者不在此限。乙方依本项规定
请求时,应证明其于客观上无法于相当期限内处分(理)该受影响的材料或产品且亦无法以其
他措施处分(理)该产品者。
2.5 乙方应依订单所载交付日期及数量交付产品,如有迟延之虞时,应即通知甲方。如于应交付期限
仅有部分产品得交付,除甲方通知另行安排交付者外,乙方应于甲方同意后仅交付该部分产品,
惟乙方就未交付之部分仍应承担迟延责任。
2.6 产品价格列于订单上,且于本约存续期间内继续有效。如于本约存续期间内双方协议变更价格或
乙方调低价格时,则该新价格亦适用于变更日前已订购或定作而尚未由甲方受领之产品。
2.7 乙方同意产品之所有权及风险负担于产品由甲方受领时或双方结转程序完成后归属甲方。
2.8 甲方对于乙方于应交付日期前所交付之产品得选择收受、退货、拒绝受领或延迟(期)付款。
3 价格及付款
3.1 乙方保证其所供应或承制产品的价格未高于其他客户所要求的最低价格。该价格并已包括产品之
运费、包装费、保险费、营业税、乙方人员差旅费、食宿费等。
3.2 以乙方完全履行本约之规定为条件,甲方于受领产品及收到请款单、发票后,应以票据或其他付
款方式支付货款,该付款期限以甲方所定之付款条件(如附件一)为准。
3.3 乙方应依甲方之厂商请款办法向甲方请款。如乙方有提前付款折扣办法者,甲方得利用之。
3.4 乙方应按甲方验收合格的产品总额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载明订单号以便甲方核对。发
票及载明验收合格的订单为甲方付款的依据。
3.5 如乙方对甲方负有任何金钱债务或有任何争议时,甲方得暂不给付应付乙方之货款,或径自应付
予乙方之货款中扣除,亦得从乙方对甲方之债权中抵销。
4 运送及交付
4.1 乙方应自行承担其为履行本约所生之相关运输费用。
4.2 如乙方迟延交付产品时,乙方除应按日依迟延交付产品总价的百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外,并应赔偿
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避免生产中断所支出之各项费用,或因生产中断而造成甲方出货迟延致甲方客户因此所要求的赔偿或罚款,及其他甲方因此所受之损害及增加之费用。甲方有权自货款中扣除相应违约金、费用、赔偿、罚款或损害赔偿金。
4.3 4.2条之权利外,乙方并应向甲方支付该订单货款总额百分之十
五之惩罚性违约金,并得终止该订单或本约。
4.4 乙方应以其费用依商业惯例、甲方规格、政府法令及其他可适用标准保存、包装、处理及捆包产
品,使其免受任何损害。如有未达标准之包装致产品一部或全部灭失或毁损,由乙方负损害赔偿责任。
4.5 乙方于交付产品时,应提供甲方订单号码、产品名称、甲方料号、交付数量、净毛重量、生产日
期、原产地国家及品检资料供等明细。每一产品之料号应以甲方之料号为准。
4.6 如乙方未依上述第4.5条提供相关数据,或其所提供之数据有误造成甲方关务作业上之困难时,
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所受之损害及所增加之费用。若乙方因此交货迟延,应适用上述第4.2或4.3条之相关规定。若造成海关没收产品时,乙方应以自己之费用另行提供产品予甲方。
5 质量及保证
5.1 乙方对于其所供应或承制之产品应保证符合双方所签立质量保证协议书(附件二)或通常业界所要
求之质量规范。乙方经甲方通知应即提供甲方其所供应或承制之产品符合甲方质量规范之检测文件及技术数据。
5.2 甲方得于正常营业时间内至乙方营业
场所及(或)工厂检查产品及其制造过程。甲方得于运送前检查
产品,并得于任何时间进入乙方营业场所及(或)工厂查验及取回甲方财产。甲方得基于与本约有关之任何理由,包括但不限于确保使乙方及产品符合甲方质量规范,行使本项之检查权。本项有关甲方之检查权亦适用于甲方之客户。为俾甲方或甲方客户实施检查权,乙方应提供甲方所合理要求之设备与服务。依本项检查之产品仍须在甲方或甲方客户场所进行检验。
5.3 乙方就所供应或承制之产品为如下保证:
(a) 由乙方所制造、加工或装配;或乙方有权代理或销售。
(b) 完全符合与本约有关之设计标准、规格书(包括一般规格书与质量规范)、图式、样品及其他与本
约有关的技术资料或乙方所为之陈述。
(c) 完全符合订单或附件之要求,且均为新品。
(d) 不具有任何设计、材质、制程或技术上之瑕疵。
5.4 本条所有质量及保证不因甲方检验、受领产品或付款而失其效力。乙方所供应或承制之产品自甲
方验收合格起十年为保固期。但乙方产品之保固期较长者,则依乙方之保固期.
5.5 经甲方收受之乙方所供应或承制之产品,于甲方生产在线或甲方制成成品出售予他人后,发现有
不符规定或影响甲方生产或成品质量者,乙方应赔偿甲方该产品之价格及因此所受之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6 不符规定之产品
6.1 如产品有瑕疵或不符本约、附件、送货通知单或订单之规定(总称为「不符规定之产品」),甲方除
享有法律上及本约所述之权利外,并得依其判断,选择下列措施:
(a) 以乙方之费用退回不符规定之产品,并由乙方予以替换或重工;或
(b) 自行或使人修复不符规定之产品,并由乙方补偿甲方因修复所支出之费用。
6.2 如甲方选择前项(a)款,乙方应于甲方退回不符规定之产品后日内交付替换产品或返还重工产
品。第12.1规定之补救期间不适用于本条规定之期限。
6.3 乙方未于前项期间内交付替换产品或返还重工产品时,甲方得拒绝收受,并由乙方退还甲方所给
付之所有货款、费用及成本,且乙方不得主张抵销。甲方并得依其认为适当之条件与方法另行订购或生产相同或类似产品并请求乙方偿还其因订购或生产该相同或类似产品所支出之额外成本及费用。
6.4 乙方应于甲方要求时就不符规定之产品以书面方式向甲方提出「改善措施报告」。
7 产品之退还
7.1 甲方退还于乙方之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不符规定之产品,将附上「退货单」或「退款单」。除需合
理时间确认及运送外,甲方原则上自完成验收日起______月内向乙方提出「退货单」或「退款单」。
7.2 所有由甲方退还予乙方之不符规定之产品、超出订购或定作数量或应交付日期前运送之产品,及
所有由乙方运交甲方之替换或重工产品,应由乙方负担所有费用、成本、运费及风险。
8 制程或设计变更
8.1 乙方未经甲方事前书面同意,所有制程变更、设计变更、工厂配置变更、影响产品性能之程序步
骤中断、机械结构或其接合、环境适应性或化学性质或产品寿命信赖(总称为“变更”)均不得变更或置入于产品内。如需变更时,乙方应通知甲方任何变更计划或拟案,并提供甲方要求之可供评估样品及其他适当信息;乙方之通知最迟应于预定变更日前______天或双方协议之日送达甲方。
8.2 无论甲方是否同意变更前述计划或拟案,任何订单所载产品应交付日期,乙方均应遵期履行交付。
8.3 甲方得随时于乙方运送产品前变更乙方依甲方提供图式(样)、设计或规格而供应或承制之产品,且
该变更于通知乙方时即生效。如该变更合理且直接影响产品之价格或交期时,则乙方应于甲方通知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方式请求调整价格或交期并经甲方书面同意。
8.4 如双方就前项价格调整已尽善意之努力而未达成协议,甲方得终止本约,且该终止效力得溯及于
所有已订购或定作之产品。
9 甲方财产
9.1 所有由甲方提供予乙方或甲方付费用订购或定作之有体物及(或)无体财产,或依甲方设计或规格而
产生之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物料、技术数据、机器设备或仪器(总称为”甲方财产”),乙方应为下列措施:
(a) 保持为动产,且不得与任何动产或不动产混合或添附。
(b) 接受甲方任何时间之检查;甲方及其员工、代理人得随时进入乙方场所取回。
(c) 仅得使用于供应甲方所订购或定作之产品
(d) 乙方不得为任何形式之变更。
9.2 甲方财产于返还甲方前,乙方应承担所有风险负担;于甲方请求或本约终止时,乙方应即以其费
用将甲方所有财产无偿返还甲方。乙方放弃任何扣押或留置甲方财产之法律上或契约上之权利。
10 知识产权
10.1 乙方就其出售予甲方之产品,应保护甲方及其继受人、受让人、承包商及客户不受任何第三人主
张权利,并应自行承担因下列情事所引起之自已或前述人等之所有赔偿、损失、诉讼费、律师费或其他任何种类或性质之损害或费用。:
(a) 任何与产品或制造产品过程有关的知识产权及(或)机密资料之侵害。
(b) 乙方违反第10.5条或第10.6条之规定。
10.2 如发生前项情事之一时,乙方应即以其费用提供信息与协助,以俾甲方防卫、抗辩或采取相应措
施。
10.3 除前两项规定外,如甲方或其继受人、受让人、承包商或客户仍要求使用该产品时,乙方应以其
费用尽最大努力取得继续使用该侵害产品之权利,否则乙方应以其费用依甲方之选择采取下列措施:
(a) 以非侵害产品替代侵害产品,或修改侵害产品成为非侵害产品。
(b) 如不能替代或修改侵害产品,乙方应全额偿还甲方为侵害产品所支出之所有成本、费用,且不得
主张任何扣除或抵销。
10.4 如侵害产品系完全依甲方之设计所承制者,乙方不负前三项义务。
10.5 乙方就甲方所拒绝、退还或非甲方订购或定作之所有产品,应除去该产品或包装上甲方之公司名
称、商标、标章、料号、符号等标示或文字。
10.6 乙方出售予甲方产品之任何相关流程(包含但不限于乙方与甲方间或乙方与其供货商间于联络、设
计、制造、测试、会计、文书作业)及产品内所附之软件,均不得使用未经合法授权者。
11 保密义务
11.1 乙方了解甲方向其提供或揭露之机密数据系为特殊而有价值的资产,且专供乙方使用于与本约有
关之事务范围内,乙方应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保管该机密资料,未经甲方事前书面同意,不得将该机密露或交付予任何个人、法人、机关或非法人团体。乙方违反者,应支付甲方人民币壹佰万元之惩罚性违约金。
11.2 甲方提供或揭露机密数据予乙方不应被解释为对乙方就甲方之知识产权为任何之授权、让与、或
出租,且甲方对于所提供或揭露之机密数据不为任何保证。
11.3 机密资料保密义务不受本约解除或终止之影响。
12 违约
12.1 乙方若违反本约、附件、订单之任何规定而未采取下列措施时,甲方得径行终止本约或取消任何
订单之全部或一部,并(或)以乙方未履行下列措拖期限届至之日起回溯三个月与甲方之总交易金额百分之三计算,由乙方对甲方支付惩罚性违约金。
(a) 于甲方通知后
(b) 于甲方指定期限内完全履行该补救措施。
12.2 乙方发生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事之一时,无前项规定之适用,甲方得径行终止本约及取消订单: (a) 乙方处于破产或破产法和解之程序。
(b) 无论乙方同意与否,为债权人之利益选任管理人或接收人。
(c) 经甲方要求后,乙方对将来之履行不能提供相当之保证或担保。
(d) 持续的或再次的未能准时依第6条替换或重工产品。
(e) 其他违反法律之规定者。
12.3 如甲方依12.1或12.2规定终止本约及(或)取消订单之全部或一部时,甲方得依其认为适当之条件
与方法向任何第三人订购或自行生产相同或类似之产品。乙方应于甲方请求后十天内偿还甲方因另订购或生产该相同或类似产品所生之所有额外成本、费用。
12.4 任何第三人因乙方所供应或承制之产品受有直接或间接之损害,而向甲方请求损害赔偿时,乙方
应负最终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偿还甲方所垫付或支付之款项,并应依甲方通知于指定期限内处理及履行。
12.5 因不可归责于乙方之事由致乙方迟延或不能履行时,乙方应立即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甲方对于
该迟延或不能履行得依其判断选择:
(a) 终止本约或任何尚未运送产品之订单;或
(b) 于迟延或不能履行期间中止本约或与本约有关的订单之全部或一部。惟甲方于迟延或不能履行原
因停止时,得继续本约。
12.6 任一方因不可抗力事故或事件致迟延或不能履行其义务时,不负违约责任。惟双方应尽其最大努
力协调处理之。
13 不当竞争之禁止
13.1 乙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利用与甲方交易或使用甲方财产,机密数据,或知识产权之机会,从事任何
产品之制造、销售、出租、承包、出借、居间、媒介予他人,或其他任何与甲方营业竞争或妨碍甲方与其客户间之交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对甲方客户或甲方竞争者报价、与甲方客户或甲方竞争者交易、接触或向甲方客户或甲方竞争者揭露产品系乙方所代工或提供者。
13.2 如乙方违反前项规定者,乙方、其负责人及为乙方签署本约之代表人应连带支付自甲方认定乙方
违反之日起回溯三个月与甲方交易总金额计算之惩罚性违约金予甲方。但此违约金不影响或限制甲方依本约或法律规定得行使之权利或救济措施。
14 通知
14.1 除本约另有规定外,任何依本约之通知得以电话、传真、邮件、快递、电子邮件或信差等方式为
之,并自送达日起生效。
14.2 任何关于运送或发票之通知应送至甲方发出订单之部门。
14.3 任何对甲方或乙方之通知,以本约所载地址为准。若地址有变更者,应以书面方式通知他方。 15 期间与终止
15.1 本约有效期限自合约生效日起一年。如任一方未于期限届满前九十天以书面方式通知他方不再续
约,本约自动延长一年,嗣后亦同。
15.2 本约之终止或解除不影响本约依其性质应继续存续之条款及效力。
16 其他条款
16.1 本约之成立、生效、解释及履行,悉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之法律为准据法。本约双方及连带保证人
就任何因本约、订单或送货通知单之条款或违约所生之争议,应先协商解决之。如无法协商解决,双方同意以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16.2 本约之适用溯及于生效日前双方为达本约之目的所交易之产品。
16.3 甲方之未要求乙方履行本约所述之义务,不得解释为其日后亦放弃该权利,或抛弃其依本约所生
之其他权利。
16.4 乙方不得将本约或依本约所生权利义务之全部或一部让与或授权予任何第三人。甲方得将本约或
依本约所生权利之全部或一部让与或授权予任何第三人。
16.5 本约有效期间内经双方同意而与本约之履行有关的书面资料均为本约之附件,并为本约内容之一
部。
篇三:物料采购合同
物料采购合同
甲方:广州市从化津晖电子厂地址:广州市从化经济开发区福从路12号 乙方: 地址:
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采购物料一事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一、联系方式
二、采购物料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交付日等具体要求
详见双方确认的甲方采购订单和乙方报价单(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质量技术要求
1、乙方提供的产品应符合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
2、如甲方有特殊要求的,按双方商定的技术条件、材料要求、检验标准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包装要求
1、乙方负责常规纸箱包装(甲方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外箱包装标签完整清晰,标注内容应包括:物料名称和编码、规格型号(图号)、箱装数量、产品批次或生产日期,收货方全称,收货地点及联系人和电话。
2、包装应做到包装牢固可靠,能防挤压、防划伤、防变形、防湿、防潮、防锈,以确保运输过
程不会导致物料的外观、结构损坏和性能发生异常,如因包装问题而造成物料损失概由乙方负责。
3、外箱应有产品合格状态标识,如QA—PASS印章或PASS贴纸。 4、包装费用由乙方承担,非专用包装物(箱)乙方一律不可回收。
五、运输方式及费用承担
乙方自行决定运输方式并承担运输风险和费用,保证物料按时到达。乙方因运输工具或方式造成物料逾期未达,为此采取补救措施(无论是乙方补救或甲方补救)所造成的超额运费概由乙方无条件承担。
六、交货地点:广州市从化经济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园(太平)福从路12号津晖产业园内。
七、交货时间
1、甲方收料时间为:周一至周六AM8:00-AM11:40﹑PM14:00-PM17:30;周日及其它节假日时间不予收料,如有特殊情况经电话联系、甲方同意后可按约定时间收料。否则一律停止收料。
(2)未经甲方同意逾期未将订单上的物料交齐或交货零零散散、时断时续的,甲方有权随时取消本订单,乙方剩余物料甲方概不负责,乙方不得有异议,同时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究因此所造成甲方连带损失的赔偿责任。
八、结算方式
按《物料采购结算协议》执行(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甲方义务与责任
1、甲方以电脑下采购订单传真或电邮给乙方;如遇出货紧急,采购员可先电话通知乙方,乙方不得拒绝接单,事后24 小时内甲方应补发正式订单给乙方。
2、甲方如需取消订单,应及时以书面形式传真或电邮通知乙方;如遇事出紧急,采购员可电话通知乙方,乙方不得拒绝,事后24 小时内甲方应补发正式通知给乙方。
3、甲方应按时结算货款,如有变动,应及时通知乙方并详细解释延期原因,以取得乙方的谅解。
十、乙方义务与责任
1、乙方必须保证供货质量,并按《质量保证协议》执行。
2、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订单要求准时交货。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每份订单后必须于次日16 时前签字回复交货数量和交货时间,未按时回复即视为甲方订单被乙方认可。按甲方下达采购订单第2天开
始计算,正常交货周期为 天。在乙方回复的交货期内未能按时交货的,应通知甲方并书面说明原因,在不影响甲方生产的情况下,经甲方同意可延期。未经甲方同意或影响甲方生产出货的,每延期一天,乙方应按延期交货货款总值10%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严重影响甲方正常生产出货的,第1次追加罚金2000元,第2次罚金翻倍、以此类推;如因此造成甲方被第三方追责的,乙方还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乙方交货数量不足订单数量的,若甲方需要,乙方应限期补齐数量。若甲方不再需要,甲方将用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则不需继续交货,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按实际入库数结算。如甲方需要而乙方不能按期补交的,乙方应按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连带赔偿责任。
4、乙方送货数量要求按订单数量,入库时经甲方仓管员全点或抽点后,超出订单数量部份则作为乙方免费给甲方的备料。不足订单数量的,乙方应限时补足,第一次按一件不足数乘以总件数补足,第2次按双倍数量补足,第三次则按4倍数量补足,或从总货款中扣除对应的应补足数量的货款。
5、乙方必须保证所供物料的后续供应,甲方产品停止生产后3 年,非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将甲方授权生产的物料卖给第三方,否则甲方将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6、乙方对甲方的技术、配方、工艺以及商业信息要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的合作关系,乙方应赔偿由此导致甲方的一切损失以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乙方在供货过程中,应服从甲方的管理,若有损坏甲方的财物的,应照价赔偿。
十一、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1、乙方所供物料质量经常不合格或乙方不能及时供货的,甲方有权调整乙方供货配额,直至解除合同,乙方并不因为合同解除而免除承担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损失的责任。
2、甲方未按时支付货款,乙方可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并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十二、不可抗力
在执行本合同时,如果一方(简称受阻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即事先不能预见和人力无法抗拒的某种外部强制力量如战争、水灾、火灾、台风、地震、禁运及双方认可的其它情况等而不能履行合同,则另一方应允许受阻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除受阻方的违约责任。
受阻方应在第一时间将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情况以可靠方式通知另一方,且在随后的十天内提供遭受不可抗力影响及说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受阻方应该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减轻不可抗力造成
的不良后果,尽力争取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未在十五日内履行通知义务的,仍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四个月,合同解除。
十三、争议解决
因执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双方可选择向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四、其他
签约时乙方应提供下列证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法定代表人和授权(签约)代表的身份证。
十五、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均保留再行协商之权利,作出的任何补充规定及附件与本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六、本合同的有效期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的 个月。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在本合同期满前一个月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到期修改本合同内容或不再履行本合同时,本合同将继续有效。
十七、合同附件
1、《物料采购结算协议》;2、《质量保证协议》;3、甲方采购订单;4、甲方对物料的技术质量要求;5、经甲方同意的乙方报价单。
甲方(章): 乙方(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署地点: 签署地点:
签署日期: 20年月日 签署日期:20年月日
《物料采购结算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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