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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购销合同

铜购销合同



铜购销合同

  购销合同是买卖合同的一种,一般经销商与公司业务常用的合同版本。本文是铜购销合同范本,欢迎参考。

  篇一:铜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 签约地址: 签订日期: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际贸易有关法规,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进口巴西铜精粉事项达成以下条款,签订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履行。

  一、 供货数量:

  1、本合同铜精粉数量为五千吨,一次性执行完毕,《以干吨折百》。

  2、质量与数量以到港口海关与检验检疫局CIQ抽样,过磅单、检测报告为准。

  二、 质量标准和包装:

  1、质量标准以巴西方提供质检单Cu 25%-30% Fe10%. (max)Zn0.5%.Pb0.05%.Mn0.1%.As0.3%.Co0.5%.S5%.有害金属不超标为准。其它检测项目可按国标GB20424-2006铜精粉的元素含量检测。

  2、铜精粉包装50kg为聚丙稀编织袋,并按0.3%扣减吨位。

  三、 交提货方式、地点、期限:

  1、交易地点,甲方货物以乙方指定的到达港口 黄埔 港。一切费用甲方自理,到港后转运到乙方厂家,一切费用由乙方自理。

  2、甲方须提前五天通知乙方货物到港时间,由乙方提前做好接货准备。交货时间为35天左右,以甲方收到乙方承兑汇票之日起计算为交货期。

  四、单价计算方法:

  1、铜精粉以国内上海长江有色电解铜一周交易平均价的系数计价,铜精粉含量25%-30%,系数为 。24%-23%系数为 。22%-21%系数为 。低于20%乙方有权拒收,高于32%以上甲乙双方经协商增加系数。

  2、平均价/系数的时间规定,以国家商检单出具的当日起,向前三个工作日,向后二个工作日,以五个工作日为准。

  3、单价*系数*含量,为单价定价基准。

  五、结算方法:

  1、甲方负责办理清关等到港口岸相关手续,承担支付清、远程运输费、关税、商检费、仓储费、等港口一切费用,并开具乙方增值税发票为止的到岸价。到岸港口交割后至乙方厂家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理,甲方概不负担费用。

  2、甲方铜精粉到乙方指定的港口岸后,甲乙双方共同在场报关由甲方负责向商检部门共同取样、质量待商检部门过磅,检验单出来合格后,经乙方确认,检验无争议后,三个工作日付清余款50%货款。

  3、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乙方即开具50%的货款承兑汇票,期限为35天,另一半50%由甲方开具全额信用证给巴西供货方,余款待到港口交易完毕出库(港口)时乙方必须全额结算清货款才出库。

  六、违约责任及纠纷:

  1、乙方开具的承兑汇票,有致期限按双方协定,货物按承兑汇票开出之日起35-40天内到达乙方指

  定口岸(港口),如35天-40天内没到达乙方指定口岸,乙方有权在45天内收回乙方开具的承兑汇票,如35天内到达口岸,乙方承兑汇票可延长到货物交接清割为止,计作货款承兑结账。

  2、乙方在接到甲方提供的商检部门检验合格的数据(过磅单、检验报告单)齐全无误交割后,不得超出三个工作日付款,拖延期按甲方货款金额2%的双倍赔偿经济损失。

  3、港口产生的滞留等费用,甲、乙双方划清责任,甲方货到达口岸后检验合格,把所有清关单据移交给乙方之日起,前期费用由甲方负责,后期费用由乙方负责。

  4、港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乙方有权拒绝接货,经双方协商无效,甲方需在3日内退还乙方的.承兑汇票,并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5、因包装是袋装,不可能百分百抽样,如发现在商检过程中发现有部分掺杂施假现象或存低品味装在内,经协商无效确定后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概由甲方负责。(货物必须在海关库内)若有争议交由CCIC与SGS仲裁。

  6、甲方必须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传真、电子邮件、单位文件)通知乙方到货时间、以便乙方做好接货准备工作,如延误通知,所造成后果责任由甲方负责。

  七、本合同解除条件:

  1、应不可抗力的因素,罢工、骚乱、恐怖袭击、自然灾害(台风)、政府行为等可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自行承担并退还开具的承兑汇票。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执由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3、该合同具有完整统一性,如有一方修改条款,须经双方协商同意,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相等法律效力。

  4、保密条款,在没有对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本合同。

  5、本合同有效期为该批铜精粉交易完毕而终止。

  6、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甲方收到乙方开具信用承兑汇票之日起生效。

  甲方全称:(签章) 乙方全称:(签章)

  法人: 法人:

  法人身份证号: 法人身份证号:

  公司地址: 公司地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 传真:

  篇二:铜购销合同

  供货方: (以下简称甲方) 需货方: (以下简称乙方) .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协商,就乙方向甲方购买铜精矿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 甲方欲出售铜精矿 吨(毛吨),实际数量以双方交货时过磅质量为

  最终依据。

  二、 品质:甲方提供的铜精矿平均品位在15%以上,砷含量保留0.5%以下,

  如超过0.1%,每吨扣10元;超过1%,扣1个系数,以此类推。如平均品位低于10%,乙方拒收货物。

  三、 结算方式:

  1.乙方预付拾壹万陆仟柒佰元整(¥116.700.00)给甲方作为预付款,甲方必须在付款日起20日以内将货送达乙方货场,否则甲方须按照预付款的5%赔付乙方作为违约金。

  2.该批铜精矿计价标准按上海期货交易市场最近铜价相关计价标准执行,乙方在结算以70%系数计价,品位在20-25之间,每个品位加人民币150元;品位在20~18之间,每个品位扣人民币200元;在18~15之间,每个品位扣人民币300元;15~10每个品位扣500元;以现金方式结算。

  四、该批铜精矿交货地点为乙方货场,乙方只承担运费费用(140元每吨),

  其他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五、 检验方式:甲、乙共同现场取样,遵循单车单样的取样原则,取样一式

  四份,一份送检,甲、乙双方各留一份,一份作仲裁样;共同指定化验单位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有色化验为主,如化验结果品位出现差异,则按国家有关矿产品化验品位超差相关规定执行;品位化验如产生争议,以仲裁样和化验结果为最终结算标准。(双方共同取样---双方指定送样单位---分析结果---分析误差,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超差---仲裁---以仲裁结果为准)

  六、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七、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八、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即生效。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章)

  担保人:

  年 月 日

  篇三:铜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XXXXXXXXXX 签约地点:上海

  买方: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卖方: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铜矿购销合同条款:

  一、 货物名称及数量

  1、 货物名称:铜精矿

  2、 供货数量:毛重1200吨左右,具体数量以实际过磅为准。

  二、质量要求:

  1、铜精矿铜含量在30%(含30%)至35%(含35%)范围内,若铜含量低于30%或高于35%,双方重新议价;

  2、货物含有害元素不超过国家有关限定标准。

  三、交货地点、时间:

  交货地点:卖方指定的上海仓库。

  提货时间:XXXX年XX月XX日前买方提货。

  如果卖方在XXXX年XX月XX日前无法交货,因XXXX假期临近,则需待买方于XXXX年XX月XX日以后至XX月XX日之前联系好车辆后,通知卖方向买方供货,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提 货:买方备车到交货地点提货。

  四、计价方式(含税):

  1、以人民币结算。

  2,按铜精矿所含铜、银两种金属分别计价,加总计算全部货款。

  3、铜精矿含铜结算价:

  铜精矿含铜结算总价=基价×计价系数×铜金属量

  ①、基价:按上海期货交易所期铜从XXXX年XX月XX日至XX日当月当日结算价的均价作为基价。 ②、铜精矿铜含量在30%(含30%)至35%(含35%)范围内,按基价所在价格区间确定计价系数,如下表:

  3、 铜精矿含银结算价:

  按上海期货交易所白银从XXXX年XX月XX日至XX日当月当日结算价的均价的72%作为结算价。 铜精矿含银≥50克/吨时计价,含银品位>7000克/吨,另行协商作价;

  含银<50克/吨,银不计价;

  五、测重、检验

  1、货物计重:由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计量部门测重,双方派员现场监秤,并当场确认货物的重量,包装物及杂物扣除标准;

  2、货物取样:由双方共同派人(或由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取样、制样、封装。并当场测定确认货物所含水份。

  3、分样、检验:样品分四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一份留作仲裁样并由买方保管(保管期限三个月),

  一份由双方共同寄往北京矿冶研究总院(或XXXXXX化验室)检验,以此化验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如其中一方对北京矿冶研究总院(或XXXXXX化验室)检验结果有异议,可通过协商或仲裁解决,仲裁样由买卖双方寄往XXXXXX化验室 (或北京矿冶研究总院)检验仲裁,并以此仲裁结果作为最终结算依据,买卖双方不得再有异议。

  六、费用划分

  1、装车之前(包括在交货地点所产生的取样,制样,分样、装车)所有一切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2、买方提货装车之后所有费用买方自理,

  3、因仲裁所产生的费用由偏离仲裁结果大的一方承担。

  七、定金及预付货款

  1、定金:卖方货物入库后,通知买方预付10万元定金,并作为预付货款的一部分;

  2、预付货款:买方提货当日,按卖方提供的国外检验报告的含铜量,及入库的重量(扣除水份后的干重),以提货日前一个交易日上海期货交易所期铜当月合约的结算价为参考依据,估算货物总价,买方按估算总价的90%扣除10万元定金后的数额预付货款。

  3、本合同项下买方的任何义务不得以买方的客户或任何其他第三方不履行其任何义务为理由而被免除或减少,不论该不履行是由于何等原因所导致。

  八、货物风险转移

  1、本协议项下货物的风险自货物交付至买方之时起,从卖方转移到买方。

  九、货款结算

  1、根据买卖双方最终确认的测重、化验结果,按本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计算货款,并经双方签字确认(结算确认文书传真件有效);

  2、买卖双方签署结算确认文书后三个工作日内卖方向买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3、如经买卖双方确认的货款总额小于预付货款,则卖方于收到结算确认文书后三个工作日内(以邮件签收为准),向买方退回多预付的款项。

  4、如经买卖双方确认的货款总额大于预付货款,则买方于收到卖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卖方结清尾款。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违约责任

  1、双方共同遵守本合同,如有违约,按《合同法》执行;

  2、如卖方确定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则当即返还买方定金10万元;

  3、如买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不按时提货,则预付的10万元定金不退还。

  十二、争议解决

  1、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仲裁,依照该中心当时有效的规则,做出终局裁决。

  十三、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传真件有效。

  卖方: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买方: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代表: 代表:

  20XX年XX月XX日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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