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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的转让合同

房屋的转让合同



有关房屋的转让合同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吗?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有关房屋的转让合同,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有关房屋的转让合同1

  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地产签订此二手房转让合同,以兹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甲方拟将位于 市 区 第 栋 单元 号的房地产(房屋平面图见附件一)转让给乙方。乙方对甲方拟转让的房地产作了了解,愿意购买该房地产。

  该房地产自用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类型为 ,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其中套内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以上面积均以《房地产权证》登记的面积为准)。该房地产甲方于 年 月 日申请产权登记,领取了《房地产权证》,证书号码为 ,房地产权共有(用)证号码为 。

  第二条

  甲、乙双方议定该房地产交易总金额为人民币 元整大写 。乙方应于合同签订 后天内支付甲方定金人民币 元整大写 。

  乙方于 年 月 日前支付第一期房款人民币 元整大写 。

  剩余房款人民币 元整,在办理好转让手续并核发新的《房地产权证》时付清。已付定金将在最后付款时冲抵。

  第三条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甲、乙双方应携带有关资料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乙方支付所有购房款时,甲方应同时将办理过户后的《房地产权证》交付给乙方。

  第四条

  双方同意于 年 月 日由甲方将该房地产交付给乙方使用。

  第五条

  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或其他权利限制,若发生买卖前即已存在任何纠纷或权利障碍的,概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六条

  甲方决定中途不卖及逾期15天仍未交付房地产时,作甲方中途悔约处理,本合同即告解除,甲方应在悔约之日起三日内将所收定金及购房款退还给乙方,另赔偿乙方人民币 元整的违约金。

  乙方决定中途不买及逾期30天仍未付清应缴购房款时,作乙方悔约处理,本合同即告解除,乙方所交定金,甲方不予退回,已付购房款甲方在七日内退回乙方。

  第七条

  办理上述房地产过户所需缴纳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按规定各自负责。

  第八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甲方在收到乙方全额房款的当日向乙方交付合同第一条所列房产及其附属设施的钥匙、水电煤气费缴付专业存折或其他凭证,有线电视用户证,物业费缴付,宽带使用凭证等所有与本合同第一条所列房产相关的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服务的权利凭证。以上按原已有的办理,如原无则无需交付。

  第十条

  甲方保证在本合同约定的房产交付日前所有水、电、煤气、物业、电话、宽带等所涉及的费用已结清,不存在欠费。

  第十一条

  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将房屋及时交付使用,每逾期一日按照购房总价的2‰支付违约金,逾期达一个月以上的即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向乙方支付房价10%的违约金。

  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金额的2‰支付违约金,逾期达一个月以上的,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向甲方支付购房款10%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

  甲方同意将该房产装修保持不变,防盗门窗、家具、部分电器(卧室内空调,冰箱,洗衣机,热水器等、楼顶杂物间及菜园留给乙方。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附件二),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方双方各存一份,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存一份。自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年____月____日年____月____日

有关房屋的转让合同2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工作单位: 住址: 身份证号: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工作单位: 住址: 身份证号:

  经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甲方将自己合法拥有的一套房屋转让给乙方,双方就房屋转让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转让房屋的基本情况

  转让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位于 市 区 路 号 单元 层 室,房屋结构为 ,建筑面积平方米(包括卧室、客厅、卫生间、厨房、阳台、及其附属设施),实际使用面积 平方米。

  第二条 转让价格

  双方商定该房屋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元整,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人民币) 。

  第三条 付款方式

  双方一致同意购房款由乙方分期支付。在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全部钥匙同时,当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 拾 万__ __仟 佰 拾 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 元(大写 )在甲方将房屋产权证办理到乙方名下后,在交付乙方房产证后,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申请银行按揭,并于银行放款当日付给甲方。甲方在收款时应向乙方出具收据。

  第四条 房屋交付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将上述房屋的全部钥匙交付乙方,并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由乙方对房屋进行验收,乙方如无任何异议,视为该房屋情况符合本合同约定,甲方完成房屋交付,上述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归乙方行使。

  第五条 房屋过户

  房屋交付乙方后,甲方应当在 时间内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将该房屋的产权证办理到乙方名下, 办理产权证相关费用由 承担。

  第六条 甲方的承诺保证

  甲方保证自己对该转让房屋拥有处分权,转让该房屋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甲方保证该转让房产不涉及第三方的权利,本合同签订前该房屋集资、购房款、天然气管道安装费、物业管理费及其他应当交纳的费用等已全部交清,如有尚未交纳或拖欠的费用,由甲方全部承担。

  第七条 违约责任。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能在约定时间内交付上述房屋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乙方已付购房款的万分之二承担违约责任;逾期超过三个月时,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承担全部购房款20 %的违约金。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能在约定时间内支付约定的购房款,每逾期一日,甲方按应付购房款的万分之二计算滞纳金,逾期超过三个月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承担全部购房款20%的违约金。

  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有关房屋的转让合同3

  甲方(出让方)_________

  乙方(接受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自愿订立如下协议,以便双方共同执行:

  一、甲方作为原购房者,购买____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______小区______栋803号房,住宅总建设面积105平方米。

  二、甲方将购买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房屋的权利及义务一并转让给乙方。乙方一次性交给甲方转让费人民币50000元(伍万元)

  三、甲方转让房屋产权给予乙方之后,(甲方房屋产权过户于乙方名下之前),房屋的政策性一切补贴款,归属甲方。

  四、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相关购房交款手续和房地产权证书手续,及过户手续。房地产权证书和产权过户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甲方转让房屋产权给予乙方之后,乙方必须一次性向建房开发公司交付所有购房款,不得以甲方名义进行货款购房。

  六、自双方签订本协议,乙方按协议支付给甲方房屋转让款之后,乙方便获得该房屋的全部产权。甲方未经乙方许可,不得将房屋转让、转租、抵押、合作入股,也不能因诉讼或纠纷而被司法机关查封和执行。

  七、若违约,应向乙方支付20xx00元(贰拾万元)的违约金。若乙方违约,甲方不予退还全部装让费。

  八、如政府行为干预,政策上不允许房屋转让,不能当作甲方违约论处。

  九、本协议未经事宜,双方另议补充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附:购房合同一份,购房预交款收据。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

有关房屋的转让合同4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并经土地所有权人 同意,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 房屋院落(包括:正房 间、厢房 间)出卖给乙方,并将与所出卖房屋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给乙方。该院落具体位置为:

  东邻: 西邻:

  南邻: 北邻:

  登记长度为: 米、宽度为 米,面积共 平米。

  二、该院落相关的附属物同时全部转让,附属物包括:

  三、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及附属建筑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即人民币小写 元。乙方在合同生效时一次性付清。

  四、甲方应在 前将该房屋交付乙方;届时该房产应无任何担保、抵押、房产瑕疵,无人租住、使用;无欠账,如电话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入网费、有线电视费等。

  五、本合同生效后,一方如不能按规定交付房产或按规定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应向对方支付五十元违约金。

  六、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并已经取得全部共有人的一致同意。若因产权、使用权或其他产权原因而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甲愿意赔付乙方全部转让款、房屋的改造、建造、装修等费用及土地增值部分。

  七、合同生效后甲方有配合乙方办理相关产权证照转移义务,如因政府原因确实无法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甲方须把相关证件交乙方保存。如遇政府征地拆迁,该院落的拆迁利益(包括拆迁补偿款、回迁房等)全部归乙方所有。

  八、 其它:

  1. 本协议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

  2.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村委会签字盖章后生效。

  3. 本协议电脑打印一式三份,各方各执一份。

  甲方(卖方): (印) 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年 月 日

  乙方(买方): (印)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年 月 日

  村委会意见:

  村委会盖章: 年 月 日

有关房屋的转让合同5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的基础上,同意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屋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座落于莲山镇大院内(莲山派出所办公楼后面),该房屋为一层,结构为砖混结构,房屋用途为办公,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占地面积80.6平方米。

  二、房屋由甲方转让给乙方后,用于莲山镇林业站业务办公用房,不作其它使用。

  三、甲方保证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或其他权利限制,若发生转让前即已存在的任何纠纷或权利障碍的,概由甲方负责处理。

  四、该房屋转让价格总金额17万元,大写壹拾柒万元整,于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转入莲山镇政府账户(附后)。

  五、本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各方所执合同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甲方负责人: 乙方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有关房屋的转让合同6

  合同编号:

  转 租 方: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承 让 方: (以下简称乙方) 公司地址(家庭住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

  机构代码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的目的与内容

  为搞活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实现资源共享,合作共赢。甲方将坐落在XX县XX乡XX村XXX屯XX号房的10年使用权及经营权整栋转租给乙方,该房屋建筑为钢筋混凝土结构,豪华装修,整栋共 层,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现将第 层到第 层,共 层,共 间(套),全部转租给乙方作为居住与经营使用。

  第二条 出让期限

  1.出让期限共十年,即20xx年X月XX日至20xx年X月XX日。

  2.出让期满后,如甲方仍继续出让房屋的,乙方拥有优先承租权。

  第三条 付款方式

  1.按整栋10年总租金为 万元计算,分五期付款:首

  付定金为总租金的20%,即 万元,于合同签约 日内付清;第二期再付总租金的50%,即 万元,定于20xx年 月 日前付清;第三期再付总租金的10%,即 万元,定于20xx年 月 日前付清;第四期再付总租金的10%,即 万元,定于20xx年 月 日前付清;第五期再付总租金的10%,即 万元,定于20xx年 月 日前付清。甲方每次收到乙方交来的租金,须立好收款票据给乙方作凭。

  2.若在每期规定时间内乙方不能支付规定的租金,则合同自动失效,甲方无偿收回转租的房屋,乙方之前交付的各项租金甲方不退回。

  3.如乙方所支付的租金累计达不到总租金85%以上的,则乙方与第三方任何租赁、经营等协议一律无效,所造成的损失和责任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4.签订合同之日,甲方提供该房屋的相关证件(土地出让合同、房屋土地使用证、甲方与房主的租赁合同)复印件给乙方,乙方提供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及法定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给甲方。

  第四条 房屋的租赁范围以及修缮和装饰

  1.甲方装修完毕后双方认可的标准及相关设备设施,装修及相关设备设施均为一次性提供(具体见附表),今后出现的维修、更换保养等均与甲方无关。

  2.乙方因使用需要,在不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对承租的房屋进行再装修与修缮,房屋再装饰修缮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

  自行负责。

  3.乙方对整栋房屋内添置和购置的所有家用电器、家私、家俱等可动产享有所有权,合同到期由乙方所有或自行处理权。房屋装修等不动产乙方承租到期后赠送给甲方使用,在使用期间维修、维护及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转租的房屋内容与条件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由甲方履行法律义务。

  2.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能把该房屋的所有权等进行抵押、转让、租赁,没有征得乙方或指定方的书面同意,抵押、转让、租赁无效。并因此引起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乙方,赔偿金额为乙方交纳房屋转租金的两倍,并赔偿乙方再装修全额费用及损失。

  3.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干涉乙方或指定方依法享有房屋居住使用权和经营权,并有义务无酬配合其行使权力,否则赔偿乙方或指定方的所有损失。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的权利

  1.乙方享有从房屋承租合同生效之日起所有的居住使用权、租赁转让权、经营管理权的权利。乙方在经营使用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安全事故由其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在合同有效期内,进行房屋施工,在不影响甲方房屋安全结构的施工工程无须征得甲方同意)。

  2.乙方有权在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全部相应转租金款项后,按本合同约定取得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和经营权,甲方在此期间不得要求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3.在合同有效期间,如乙方需要劳务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甲方提供的人员,如甲方人员不能胜任该项工作,乙方有权解聘,并另请他人,甲方及甲方家庭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扰乙方的经营工作,否则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的义务

  1.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要负责管理好甲方的房屋,如有损坏,要负责修复。

  2.乙方在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水电费、卫生费、安保费、物业管理费、债权、债务、税费等各项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在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违约,须向乙方支付出让金总额的5%违约金,另须向乙方有息赔偿已支付出让金全额,甲方保证不持任何异议,不提出任何要求。

  2.乙方违约责任: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乙方违约,须向甲方支付转租总金额的5%违约金,甲方不退回已交付的租金。

  第八条 免责条件

  在合同有效期内,由于战争、自然灾害、政府征收等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甲方的房屋无法继续存续造成的损失,双方均不向对方主张权利,双方共同努力争取赔偿,乙方享有所承租房屋的相应分配权。

  第九条 特别约定

  1.甲方郑重声明:本合同是甲方慎重考虑并取得全体家庭人员同意支持后完全自愿签定的,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二)。

  2.如甲方按法定手续程序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本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履行原甲方与乙方所签署的本合同。

  3.按本合同约定,乙方获得居住和经营权的房子,在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能干涉其居住及经营,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4.合同期满后,房屋的使用权及经营权归第一出租人所有;如第一出租人对外出租该房屋,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继续承让权。

  5.在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签约人如有任何变动,不影响本合同的履约并以所持合同原件人自动变更为合法代理人。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对方变更,双方不得额外收取对方的任何费用。

  第十条 争议解决的方式

  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双方均可依法向双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如本合同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共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其他补充条款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以上条款生效。

  转租方: 承让方:

  代表人: 代表人:

  电 话: 电 话: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有关房屋的转让合同7

  甲方(转让方):

  乙方(受让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及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严格遵守。

  一、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将其所在单位内部职工认购房屋名额转让给乙方,甲方所转让的房屋位于。

  二、 房屋名额转让费为(大写:)

  三、 甲方保证乙方按照甲方单位内部职工认购价购买甲方单位在建房屋。乙方应当在本本协议签定之日向甲方一次性缴清房屋认购名额转让费*元及甲方已缴纳首期房屋购置款 元,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甲方收到以上款项是,将首款房屋款收据交给乙方保管。剩余购房款由乙方以甲方名义按时向甲方所在单位缴纳。

  四、 房屋以甲方名义购买,甲方只负责转让房屋名额,收取转让费,需要缴纳的与房子有关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协助乙方办理各种购房手续,乙方在未过户前,对甲方转让房屋事宜保密,如因泄密导致的后果由乙方负责。甲方房产证办理完毕后,可根据乙方要求进行过户。

  五、 如乙方不能甲方单位内部职工认购价购买甲方所转让的房屋,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退还所收乙方的全部款项。

  六、 如因乙方原因致使房屋不能顺利转让,由乙方自行承担经济损失。

  七、 甲乙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解除本协议,否则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八、 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九、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签约时间: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签约时间:

有关房屋的转让合同8

  转让人:(以下简称甲方) 男、身份证号:

  转让人:(以下简称甲方) 女、身份证号:

  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 男、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就房屋转让事项经过友好协商,一致同意签订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甲方愿将坐落于大同市栋单元号,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的楼房一套,出售给乙方。

  二、上列房屋,双方议定转让价款为万元(元)人民币。

  三、双方约定,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支付定金万元,剩余万元,在日内甲方交房时支付。

  四、甲方交钥匙时,乙方对房屋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房屋交付后,因房屋质量产生问题,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甲方保证其出卖给乙方的房屋,产权清楚,绝无它项权利设定或其它纠纷。乙方买受后,如该房屋产权有纠葛,影响乙方权利的行使,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赔偿乙方因此而受到的经济损失。

  六、房屋交付前,该房屋一切费用,概由甲方负责清理。房屋交付后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七、甲方应在乙方付款同时,将有关此房的全部合同等权利凭证全部交与乙方保管。双方应该同时为对方出具相应的收据。

  八、甲方将房屋转让后,不论房价下跌上涨均由乙方承担,今后该房产生的一切利益都由乙方享有,概与甲方无关。

  九、在此房能够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时,甲方应无偿予以全力协助,房屋过户费用、税费全部由乙方承担。如因甲方的故意延误,致使影响产权过户登记,因而使乙方遭受损失的,由甲方负赔偿责任。

  十、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应该共同遵守。

  十一、甲乙双方对房屋的性质均有充分的了解,上述约定若有悖于同煤集团的相关规定,所产生的后果各自承担。

  十二、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日期:

  乙方(签字): 日期:

有关房屋的转让合同9

  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涉及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问题和其他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主要是指现房),我国法律界对该问题讨论的不是很多,但是由于厘清该问题对司法实践颇有裨益,因此本文拟就该问题作些探讨。

  一、合同权利转让的基本理论问题。

  在研究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之前,本文先就合同权利转让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进行简要地说明。

  合同权利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其特征是:第一、合同权利转让是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第二、合同权利转让的对象是合同债权。第三、权利的转让既可以是全部的转让,也可以是部分的转让。合同权利转让的生效有两个条件:第一、权利转让合同成立。第二、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合同权利转让的法律效力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对内效力具体表现为:第一、合同权利由让与人转让给受让人,如果是全部转让,则受让人将作为新债权人而成为合同权利的主体,转让人将脱离原合同关系,由受让人取代其地位。如果是部分权利转让,则受让人将加入合同关系,与原债权人一起成为共同债权人。第二、在转让合同权利时从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也将随主权利移转而发生移转。第三、转让人应当保证其转让的权利是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权利瑕疵的。对外效力具体表现为:第一、债务人不得再向转让人即原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二、受让人不仅取得债权人转让的债权,而且应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第三、债务人在合同权利转让时就已经享有的对抗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并不因合同权利的转让而消灭。2

  我国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立法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其中第七十九条至八十三条专门规定合同权利转让问题,第八十七条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问题。

  《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条款没有对权利的'转让和义务的转移进行区分,而是将二者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含有义务转移的因素,所以需要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但是如果转让人不承担合同义务(单务合同)或者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其转让合同权利是否需要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呢?仅就该条文理解,在这种情况下,仍需另一方的同意。同时该条文对合同权利的转让还有一个限制,即转让人转让合同权利义务时不得牟利,这种规定明显带有计划经济体制立法模式的色彩。《合同法》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规定“是在对民法通则第91条进行补充的基础上,并借鉴《涉外经济合同法》第26条的有关规定发展而来,它弥补了合同债权债务转让的立法漏洞”。3因《合同法》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比较明确,本文不再详述。

  《合同法》未对合同所指向的标的物作动产和不动产的划分,应当理解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不论动产还是不动产,合同权利都可以转让。因此可以讲《合同法》对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下面就该权利转让所涉及的问题进行分析论述。

  二、我国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的有关规定。

  因预售商品房以外的其他房屋买卖合同的权利转让问题并不复杂,本文对该问题不再赘述,下面仅就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进行分析。

  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一般称之为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对于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问题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第一种是反对转让,主要理由是“炒楼花”具有较大的投机性,允许炒楼花可能导致房价上涨,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损害房屋实际使用者的利益,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赞成转让的认为,炒家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风险投资,既可以为房地产开发聚集资金,又可以活跃市场,从世界各国房地产交易实践来看,炒家参与房地产市场已经成为成熟房地产市场的主要特点.4本人赞同第二种观点,商品房再转让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能是为了投资,也可能是因其他原因,购买的商品房对预购方已经没有意义,例如预购方移居国外。如果一概禁止转让,则限制了预购方合法权益的行使。5

  其实,关于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问题,我国1995年《房地产管理法》已经作出了规定,该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因迄今为止国务院尚未作出具体规定,有些学者据此认为预购商品房不能再转让。本人认为该规定是一种委任性条款,即授权国务院对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制定行政法规,其隐含的意思是预购商品房可以再转让。我们无法想象国务院会制定这样的行政法规:“根据《房地产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预售商品房不能再转让”。如果预售商品房不可以再转让,那么《房地产法》应当直接作出规定,没有必要再授权国务院制定不可转让的行政法规。所以该条款“实际上是对商品房的预售合同转让的认可”。6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预购商品房再转让问题有详尽的司法解释。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1993年座谈会纪要》)规定:“关于转卖预售商品房问题。预购方在预售方实际交付房屋之前,将预售商品房转卖给第三人的,必须符合法规、政策规定。违反法律、政策规定,倒买倒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认定买卖行为无效。在预售方已实际交付房屋后,预购方将房屋卖给第三人的,可按一般房屋买卖关系处理”。《1993年座谈会纪要》大体包含这样几层含义:一、预购方可以转让商品房。二、该转让行为必须是在预售方实际交付房屋之前。三、该转让行为必须符合法规、政策规定。四、违法法规、政策规定倒买倒卖预售商品房的行为无效。五、在房屋交付之后预售方转让房屋的,是房屋买卖关系。其中该座谈会纪要未明确解释“转让行为必须符合法规、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但是根据该段后半部分的规定,违法“法规、政策规定”主要是指倒买倒卖预售商品房的行为。该规定沿袭了《民法通则》的立法本意,这大体与我国当时的经济体制有关。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1995年司法解释》)中,对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问题作出比较详细的规定,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论,本文全文引用该规定:“七、关于预售商品房的转让问题。28、商品房的预售合同无效的,预售商品房的转让合同,一般也应当认定无效。29、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有关主管部门办理了有关手续后,在预售商品房尚未实际交付前,预购方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转让他人,办理了转让手续的,可认定转让合同有效;没有办理转让手续的,在一审诉讼期间补办了转让手续,也可认定转让合同有效。30、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预购方,在实际取得预购房屋产权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后,将房屋再转让给他人的,按一般房屋买卖关系处理”。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将预售商品房的债

  权转让问题归纳为:一、预售商品房合同无效的,预售商品房的转让合同一般也无效。二、该转让行为必须是在预售方实际交付房屋之前,且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权利转让合同都办理了转让手续。三、在实际取得房屋产权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后,预购方将房屋再转让给他人的,是房屋买卖关系,而非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关系。

  与《1993年座谈会纪要》相比,《1995年司法解释》对商品房债权转让问题的规定出现了很大变化:一、《1993年座谈会纪要》规定在房屋交付之后预售方转让房屋的,是房屋买卖关系,而《1995年司法解释》强调在实际取得房屋产权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后,预购方将房屋再转让给他人的,是房屋买卖关系。《1993年座谈会纪要》关于这方面的规定有悖于物权理论,因为在房屋交付后预购方并不当然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其转让房屋的行为也不当然都是房屋买卖关系,其中可能仍然包括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关系。《1995年司法解释》将房屋买卖关系限定在预购方实际取得房屋产权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后的转让范围内。预购方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当然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即便这时房屋还未交付,其再将房屋转让亦当然是房屋买卖关系。二、《1993年座谈会纪要》规定违反法规、政策规定倒买倒卖预售商品房的行为无效,而《1995年司法解释

  》则强调转让预售商品房应当办理转让手续,将办理了转让手续作为转让预售商品房合同有效的条件。但是,该“转让手续”是指预购方和预售方的转让手续还是指预购方和受让方的转让手续?该“转让手续”的具体含义是什么?无论该“转让手续”是指什么,决不可能是预购方和预售方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因为如果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预购方已经取得预购商品房的所有权,那么预购方和受让人之间就不存在预售商品房合同权利转让关系,而只存在房屋买卖关系。根据该解释的规定,该转让手续应当包括预购方和预售方、预购方和受让方两个转让手续。那么该转让手续是指什么呢?该解释没有作出进一步的规定,但是根据《房地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 民 政 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规定,该转让手续应当是指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同理预购方和受让方的转让手续也应当是预售商品房转让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

  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xx年司法解释》),其中第六条涉及登记备案问题。该条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根据该条规定,预售商品房合同不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合同生效的条件,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也就是说《20xx年司法解释》对《1995年司法解释》关于预购方转让预售商品房权利的条件进行了修正,即预购方和预售方合同签订的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则该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而该买卖合同是否登记备案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同理,预购方和受让方签订的预售商品房权利转让合同是否备案也不能成为影响转让合同效力的原因。

  此外,在商品房已经交付但是尚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预购方将购买交付的商品房转让他人的,对该转让的性质如何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以上司法解释的规定,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限定在商品房尚未实际交付以前,交付以后的转让问题不适用该解释。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变更的公示方式,在房屋未办理登记时,该房屋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开发商,那么该转让是否属于无权处分呢?无权处分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出卖他人之物,出租他人之物,未经共有人同意出租、出卖共有物,将他人之物设定抵押、质押等。7从表面上看,该转让属于无权处分,但是仔细推敲起来就会发现这种理解存在问题:房屋未交付以前,预购方转让合同权利只要通知预售方,该转让合同即对预售方发生法律效力,但是按照无权处分处理,预购方转让房屋必须经过预售方追认,该转让合同才能生效,这种结论让人觉得不可思议。其实,按照合同权利转让理论,除不得转让的情形外,预购方可以将其对预售方享有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此时预购方转让的是房屋买卖合同中请求预售方协助办理产权的权利。因此,在商品房已经交付但是尚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预购方将购买交付的商品房转让他人,其法律性质仍然属于合同权利转让问题,只是该转让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而应当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一般规定。

  三、房屋买卖合同债权转让的法律适用问题。

  在理论界和实务界有一种观点,认为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无论是房屋所有权还是债权都不得转让,因转让而签订的合同都是无效的。其法律根据是《房地产法》第三十七条,该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这种观点对法律的理解有失偏颇。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至少有三种“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也可以转让:

  第一是房地产开发商出卖现房的情况。根据20xx年6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其第七条规定:“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开发商不需要办理产权初始登记手续,可以直接将现房出卖给买受人。也许有人会提出,《房地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那么如何解释“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规定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之间的矛盾呢?实际上,二者之间不存在竞合问题,理由为:《房地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转让是指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如果转让已经有建成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时该房屋应当具有所有权证书,一般情况下,买受人应当是具备房地产开发资格的法人。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转让是商品房(现房)的转让问题,而非单纯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对买受人的条件没有限制。此为“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也可以转让的情形之一。

  第二是开发商预售商品房的情形。所谓预售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nbsp;8因为是预售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房屋还未建成,开发商不可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但是开发商却可以转让该未建成的房屋。同时,开发商在预售商品房时有一部分房屋未卖出,但是房屋已经建成,开发商同样不需要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其可以凭原商品房预售证书继续转让该已建成房屋。此为“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也可以转让的情形之二。

  第三是无权处分情形。无权处分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并且与相对人订立财产转让合同。《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对该条款的效力,我国法律界的通说为“效力待定”。也就是说,即使出卖人出卖他人房屋并也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经房屋所有人追认或者出卖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是房屋买卖为有效。此为“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也可以转让的情形之三。

  以上三种均为出卖人在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情况下可以转让房屋的情形,只是第三种情形受到一定的限制,即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房屋,未经房屋所有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未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无效。至少排除这三种情形之外,其他房屋在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时不得转让,例如自然人、法人自建的房屋,在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时不得出卖。

  按照这种逻辑思路,可以得出买受人与出卖人(可以是开发商,也可以是开发商之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前,买受人对出卖人享有的权利包括:接受房屋和要求出卖人协助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与此相对应,出卖人的义务包括:交付房屋和协助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买受人可以将对出卖人的上述请求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此时,因房屋尚未办理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仍然属于出卖人,所以买受人转让的只能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权利(请求权),而不是房屋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该权利的转让问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和《合同法》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规定,同时由于《合同法》对《民法通则》有关权利转让问题进行了修正(转让权利只需通知出卖人,该权利转让合同即对出卖人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关于转让合同权利问题应当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问题还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的司法解释)。

  四、与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有关的其他法律问题。

  (一)、买受人转让合同权利是否还应当交纳契税和契税的缴纳对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

  根据我国税收征收方面的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应当按照房屋买卖的成交价格交纳契税。如果在只有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情况下,契税的纳税人只能买受人当无异议。在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中,应当由哪一方缴纳契税?未缴纳契税是否导致该权利转让合同无效?

  对这个问题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有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一种认为,买受人和出卖人都应当缴纳契税,即先由买受人缴纳契税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后,再由受让人缴纳契税取得买受人的房屋权属证书。如果买受人未缴纳契税,应当认定该权利转让合同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契税应当由受让人交纳。如果买受人和出卖人都缴纳契税,结果是人为地制造了两次买卖、两次税费,无法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9

  本人同意后一种观点,除该观点的理由之外,还有如下理由: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其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例所称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人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根据以上规定,契税的纳税人应当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即买受人为房屋权属的承受人。买受人是否成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区别二种情形:第一是买受人将合同权利部分转让给受让人,买受人不退出原房屋买卖合同,买受人和受让人共同对出卖人享有权利,是该房屋的共有人,也是房屋权属的共同承受人,契税当然由二者共同缴纳。第二是买受人将合同权利全部转让给受让人,买受人退出原房屋买卖合同,受让人单独对出卖人享有权利,是房屋权属的承受人,契税由受让人缴纳,因买受人已退出原房屋买卖合同,其不应当再承担契税的缴纳义务。从另外的一个角度分析,可以将契税的缴纳看作是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对价,买受人没有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当然不需要缴纳契税。如果买受人缴纳契税,则其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此时的转让行为是房屋买卖关系,而不是合同权利转让关系。

  第二、如果认为因买受人未缴纳契税则权利转让合同无效,那么出卖人未缴纳土地增值税也同样会导致合同无效。这就象我们去超市购买商品,因销售者没有交纳税款而导致买卖合同无效一样荒谬无比。纳税与否是纳税人和税收征收机关之间的税收征收关系,该法律关系属于税法的调整范围,而买卖合同以及权利转让合同是民事关系,二者之间没有任何原因和结果关系。

  第三、无论《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还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都承认房屋买卖合同权利可以转让,并且都没有将买受人缴纳契税作为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生效的要件。其实,不交纳契税并不代表买受人可以不交纳其他税费,其还是应当按照税收法律的规定交纳所得税等其他税费。

  因此,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转让权利的买受人不应当缴纳契税。同时,无论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还是权利转让的当事人,契税或者其他税费是否缴纳都不是合同是否成立或者生效的要件。

  (二)抵债房屋的再转让问题。

  在房地产开发活动中,以房抵债的现象非常普遍。开发商由于资金紧张或者为避免流动资金的大量占用,往往要求施工方垫资施工,待房屋建成后以房屋折价抵顶工程款。在这种情形下,实际存在两种法律关系: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和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与本文主旨无关,故仅论述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以房抵债的法律性质为房屋买卖关系,即开发商以建成房屋折价作为给付施工方的工程款,施工方以开发商欠其的工程款作为购买房屋的对价。建设部《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三条也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本规定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前款所称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为:……(四)以房地产抵债的;……”。

  施工方为了使房屋变现,就需要转让该房屋,这种转让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施工方在取得房屋权属登记证书后再转让房屋,该转让应当为房屋买卖关系。二是施工方与第三人达成房屋买卖协议,由施工方将该抵债房屋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将房屋价款给付施工方。第一种方式需要缴纳契税和其他税费,为减少变现成本,施工方大多采取第二种方式变现。

  如何确定施工方转让行为的法律性质?开发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债协议为房屋买卖关系,则开发商承担

  的义务为交付房屋和协助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施工方享有的权利为接受房屋和要求开发商承担协助办理房屋产权手续。因施工方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其与第三人签订的转让协议实际上转让的仍然是对开发商享有的权利,即该转让为合同权利转让。同时由于该房屋已经建成,所以该转让行为应当适用《合同法》关于权利转让的规定。

  由于施工方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格,其与第三人达成协议后,再由开发商和第三人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出具发票等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所需的手续。如果开发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债协议约定的房屋价格、施工方和第三人权利转让合同约定的房屋价格、第三人和开发商签订买卖合同的房屋价格相同,例如三个合同的房屋价格分别为100万元,权利转让问题不会产生任何异议。但是施工方为尽快使房屋变现,往往会降价销售房屋,例如开发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债协议约定的房屋价格为100万元,施工方和第三人权利转让合同约定的房屋价格80万元,最后第三人和开发商以80万元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此时存在一个问题:合同权利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最后一个合同改变了第一个合同的内容,这种改变是否影响权利转让的性质?施工方转让合同权利的完整流程是,开发商和施工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工程款为房屋价款,其后施工方再和第三人签订权利转让合同,施工方收取第三人给付的对价,最后施工方通知开发商。因该流程比较烦琐,施工方往往在和第三人或者包括第三人和开发商达成初步的房屋买卖协议后(可能是口头的,也可能是书面的),由开发商和第三人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三人不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向开发商交付房款,因其已经将房屋价款交付给了施工方。同时因该房屋已经由施工方交付给第三人,该第三人就享有要求开发商出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各种手续的权利。从该层面上分析,最后一个合同只具有形式上的意义,或者说该价格仅为缴纳契税而确定的成交价。但是无论如何,施工方的转让行为仍然为权利的转让,我们权且称之为“简化的权利转让”。

  (三)、《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具体含义。

  《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具体到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含义是指受让人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还是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如果是转让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那么未办理登记手续是否影响该合同的效力?

  根据该条款“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规定,该“批准、登记手续”显然是指转让合同的批准、登记手续,这种理解应无异议。

  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登记问题,只有《1995年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作出规定,但是该司法解释即不是法律(狭义的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同时该司法解释只适用1995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房地产纠纷案件,而不适用1995年以后的案件,再者法律、行政法规对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是否需要登记都没有作出规定。本人认为,房屋买卖合同债权转让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或者至少说现在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因此,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

  五、结论。

  (一)、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都承认房屋买卖合同权利可以再行转让,权利转让包括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和其他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

  (二)、预售商品房再转让。

  转让的条件是:(1)、预购方和预售方签订的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2)、预购方和受让方签订的预售商品房债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3)、预售商品房债权转让合同应当在预购方还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之前签订。(4)、预购方向预售方履行了通知义务。

  (三)、特殊的权利转让合同。(1)、转让已经交付但是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商品房。(2)、转让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抵债房屋。该二种情形均属于合同权利转让,适用《合同法》关于权利转让的一般规定。

  (四)、其他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

  转让条件:1、出卖人和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2、买受人和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合法有效。3、买受人向出卖人履行了通知义务。

  (五)、排除条件是:1、转让权利的转让人不应当缴纳契税,同时契税或者其他税费是否缴纳也不影响转让权利合同的效力。2、转让合同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

  注释:

  1、因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移需要经过对方同意,该转让可研究的问题有限,故本文论述的前提是转让人(原合同买受人)不承担合同义务或者其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单纯的合同权利转让问题。

  2、参见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年3月修订版,第412-426页。

  3、骆小春:《预购商品房再转让的法律思考》,载《河北法学》,20xx年第5期,第112页。

  4、骆小春:《预购商品房再转让的法律思考》,载《河北法学》,20xx年第5期,第112页。

  5、参见金俭:《析商品房预售合同》,载《现代法学》,1996年第1期,第62页。

  6、赵英伟:《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法律性质及条件研究》,法律图书馆,首页》

  法律论文资料库》“商品房”搜索,下载于20xx年8月4日。

  7、参见田韶华、包雯:《论我国合同法上的无权处分合同及其效力》,载《法学家》,20xx年第2期,第54页。梁慧星:《如何理解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载《人民法院报》,20xx年1月8日,第3版。王轶:《论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载《中外法学》,20xx年第3期,第287页。

  8、1995年2月17日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二条。

  9、邹征优、林奇良:《不是转让房屋,是转让合同权利》,载《人民法院报》,20xx年2月26日,第B4版。

有关房屋的转让合同10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积极响应县政府号召,大力发展核桃种植产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在真实意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本户在英地岜饭堂(地名)丢荒的土地无偿转让给乙方事宜达成一致,特签订本协议,双方共同遵守,并作为经营权、收益权归属的凭证,协议内容如下:

  一、甲方将本户位于英地岜饭堂(地名)和拉吊陇移(地名)丢荒的土地永久无偿转让给乙方用于核桃种植,绝不反悔。所转让的地块以生产队划定的界限为准。

  二、乙方自己出资在所转让的地块上进行核桃种植经营管理,核桃进入生产期后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全部归乙方所有,自负盈亏。

  三、甲方保证乙方对所转让的地块享有合法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并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甲方确保上述地块产权清晰,没有经济和民事纠纷。

  四、合同生效后,乙方拥有所转让地块完全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今后在转让地块内发生的各类经济和民事纠纷均与甲方无关。

  五、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即行生效。 甲方(签字)Κ 乙方(签字)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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