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有何效力
导语: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那么仓储合同有何效力呢?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仓储合同有何效力
1、仓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第一,仓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即保管人必须为从事保管业务的人,具有专营或兼营仓储保管业务的资格。
第二,仓储合同为提供劳务或者服务的合同。仓储合同中保管人要提供储存保管物的劳务或相关服务。
第三,仓储合同的标的物须是动产,且为特定物或特定化的种类物。
第四,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不以实际交付保管物为合同成立条件。
第五,仓储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2、仓储合同的`效力
(1)保管人的义务。第一,填发仓单。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第二,接受和验收存货。第三,妥善保管仓储物。第四,危险通知、催告。第五,返还保管物。
(2)存货人的义务。第一,交付仓储物。第二,对特殊物品进行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第三,支付仓储费,偿付必要费用。第四,提取仓储物。
仓储合同中的纠纷,主要注意如下几个事项:
1、仓储合同不同于保管合同,仓储合同有其法定的特点,所以在签订履行时要注意自己权利义务的内容、起始时间,这决定着承担责任的内容和开始时间,例如合同生效时间二者不同,前者为成立时生效,后者为交付时生效;前者均为有偿,而后者有偿与否则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2、需要认真审查仓储保管人的资格。仓储合同对保管人的资格严格限制,存货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对仓储营业人的资格和保管能力有所了解,防止无资力的营业人签订合同以骗取保管费。
3、特别注意货物品名、种类与数量。不同的货物有着不同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针对不同的保管难度,仓储营业人有着不同的收费标准,存货人往往因想少交保管费而在品名、数量、质量等项目中填写模糊或与实际情况不符,这就为日后发生纠纷埋下祸端,因此存货人在填写时一定要注意准确清楚,不要产生歧义。
4、充分行使检查仓储物或提取样品的权利。合同法赋予了货物所有人随时检查或提取样品的权利,有的仓储合同期限较长,仓储物在仓储过程中可能发生某些变化,若等到提取时才发现问题不仅不能避免损失还会发生损失承担的争议,所以行使该权利无疑为避免纠纷打下良好基础。
版权声明:此文自动收集于网络,若有来源错误或者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您可通过邮箱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及时进行处理。
本文地址:https://www.gunzhua.com/fanwen/hetong/58355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