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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办法中相关条款求说明

劳动合同管理办法中相关条款求说明



劳动合同管理办法中相关条款求说明

  在劳动合同中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将解除劳动合同”,想请问何种情形视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的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分的。

  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是指《刑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主刑和《刑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附加刑。主刑的种类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是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一种执行方式,并不是刑罚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被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分的是指《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的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还包括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由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已修改,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了不起诉决定,取消了原“免予起诉”的规定,其被“不起诉决定”所取代。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被人民检察院做出不予起诉决定用人单位能否据此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的答复,不起诉决定的,不属于《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因此,目前“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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