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租赁合同应当包括的内容
房屋租赁合同是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赁房屋时签订的,用以明确租赁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1、出租人、承租人的名称或姓名及地址。
2、标的,租赁的房屋。在租赁合同中应写明房屋的地址、门牌号码、房屋的结构和附属设施等。
3、房屋的用途。房屋的用途关系到城镇开发规划、房屋出租的期限和租金等问题,故房屋租赁合同应予以明确。
4、数量,主要指房屋的间数和面积。如果是大量房屋的出租,特别是公房的.出租,非住宅房的出租,房屋的数量还应包括幢数、楼层数、单元数、套数等,数量的计算单位应用平方米。
5、租赁期限。房屋租赁应当是有期限的,而不应是无期限的,租赁期限包括了租期和房屋交付期限,期限应写明具体日期。
6、租金标准及支付的时间和方式。住宅用房的租金标准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赁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租金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不仅应写明具体数额,而且还应注明租金交付的方式,是按月还是按季或按年交付。
7、出租房屋的修缮。合同中应尽可能明确房屋修缮与保养的项目、方式及费用的承担。合同没有规定的,应按照"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由出租方负责房屋的维修、保养,但如果因承租人的过错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8、转租的约定。房屋租赁合同中应约定是否允许承租人转租,如合同中没有相应的规定,将适用法律法规关于转租的规定。
9、违约责任。
10、争议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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