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销合同中的交货方式运输风险问题该怎么明确由哪方承担呢?
购销合同是买卖合同的变化形式,它同买卖合同的要求基本上是一致的。主要是指供方(卖方)同需方(买方)根据协商一致的意见,由供方将一产品交付给需方,需方接受产品并按规定支付价款的协议。那么购销合同中的交货方式运输风险问题该怎么明确由哪方承担呢?下面请大家跟随yjbys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货物的风险转移是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的,如果未约定,根据合同法的精神,货物由控制人承担风险。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 142-149 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 释》第 11-14 条
附:《合同法》第 146-149 条
第一百四十六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七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第一百四十八条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九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 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 11-14 条
第十一条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是指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 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形。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附:合同法第145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二条 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 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 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 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第一,货物已按照购销合同完成交付的,即使是在运输途中,那么货物损毁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第二,如果货物未按购销合同交付,即货物出现质量问题等等,则货物损毁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第三,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毁或者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的,买受人可主张由出卖人承担货物的损毁灭失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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