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合同管理制度
合同管理是乡镇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文是乡镇合同管理制度范本,希望可以帮到你们。
**乡(镇)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为了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简称“三资”)监管工作,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理顺农村集体“三资” 监管体系,建立起农村“三资”规范运作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密切农村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农村集体资金的管理制度
本制度所称农村集体资金指村集体原有积累及取得发包及上交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入、征用土地补偿收入、集体资产变卖收入、上级拨入资金收入、借入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等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
(一)银行帐户管理制度
严格执行银行开户及票据管理制度。1、各村要在**行设立一个中心账户,村财收入必须全部进入中心账户。2、村财收入要统一开具《**省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专用收款票据必须统一由乡(镇)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发放,并实行登记管理。3、2000元以上现金支出须开列支票经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签证后,统一到村中心账户转账领取。
(二)现金及备用金管理制度
村集体的所有现金收入,必须由村报帐员统一收取并在2日内及时上缴中心账户管理,不得坐收坐支现金。村备用金由报帐员管
理,金额不超过2000元。备用金拨付时,由村报账员填写《村级支出用款计划》,报村财务负责人审核并签审核意见后,再报乡(镇)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主任审核并签审核意见,“两审签”齐全后乡农村财务会计方可预拨备用金。超过2000元的,由村报账员填写《村级支出用款计划》,由乡(镇)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村财务负责人、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主任签署审核意见后方可拨付。对不按规定使用备用金,收入不入账、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坐收坐支的支出单据不予核销。
(三)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严格执行财务审批制度。1、村集体经费开支实行村委会主任一支笔审批制度。经费一次性开支在200元以内(含200元),由村委会主任直接审批;经费一次性开支200元以上至1000元(含1000元),经村党支部书记审核并签字后,由村委会主任审批执行;经费一次性开支1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经村两委会研究通过后,村党支部审核签字,村委会主任审批执行;经费一次性开支5000元以上的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经村党支部书记审核签字后村委会主任审批执行。2、每张单据有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字及经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审核盖章,对不合理开支被退回的单据必须进行逐单登记。
原则上村集体不得借款给私人,确有特殊情况的,1000元以下的由村委会主任审批:1000—5000元由村两委集体研究决定,5000元以上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四)财务公开制度
严格执行统一审核记账制度。各村要在每月10日前到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完成上月村财务的审核记账,并录入电脑。保障各村的财务收支明细表每月15日在党务村务公开栏公开。
二、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资产指村集体所有或以贷款、投资入股经营、劳动积累、接受捐赠、无偿资助所形成的建筑物、农业机械、机电设备、电力设施、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经济林木、牲畜、农田水利设施、道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
1、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原材料、产成品及其他物资等集体资产要确定专人保管。村报账员要建立资产明细帐,登记各种资产的名称、数量、类别、购建时间、原值等。年终要进行一次清理盘点核实,对盘盈、盘亏或报废的资产要查清原因,分清责任,交村民代表会议决议通过,进行增减变动登记,报乡经管站审核备案。
2、村经济合作社需对村集体的资产对外承包、租赁、转让的要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乡(镇)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并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数额较大,确需进行资产评估的,要通过评估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评估。
3、集体资产实行发包、租赁、转让经营的,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
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村民公开。
4、村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转让经营的,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定期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做好结算兑现工作,提高承包合同兑现率。合同文本由乡村两级存档保管,不得随意出借。
三、 农村集体资源的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资源指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宅基地)、森林、山岭、旱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应当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发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发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2、村集体资源经营方式的确定,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采取招投标、拍卖等形式有偿转让其经营使用权的,要提前7天公布方案。严禁任何人利用职权压价发包村集体资源,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垄断承包或者依仗权势压低承包标的。
3、村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果园、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的发包、租赁,在报乡(镇)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后,采取公开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当报乡(镇)“三个中心”批准。
4、村集体资源经营方式确定后,要及时与经营者签订资源承包合同,报乡(镇)政府备案。
四、经济项目招投标监管制度
1、3万元以上的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处理和工程项目建设都要经过招投标监管中心监管,严格按程序进行公开招投标。
2、乡(镇)招投标监管中心对村级已到期的资产、资源合同按照程序重新进行发包,并完善合同条款。
3、村级资产资源的处置和建设工程招投标项目都必须经过以下程序并形成书面材料一式两份(中心一份,村级一份)存档:一是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结果;二是村委会申请报告;三是乡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复;四是招投标公告;五是招投标现场记录(包括各投标人标书、参加人员、中标结果等);六是中标通知书;七是合同文本。
五、合同管理制度
1、村集体资产有偿出租、出借、转让、投资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村集体村资源的有偿使用必须依法签订书面承包或租赁合同;其它需要签订书面合同的。
2、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将相关资料上报乡(镇)招投标中心进行鉴证或者县公证处进行现场公证、上报乡(镇)“三个中心”备案。
3、所有合同必须纳入档案管理,明确专人负责,专盒、专柜存放,严禁村主干保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护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三条释义
本制度中所称的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书是处理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的重要法律依据。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本制度中所称的劳动合同书包括主件及附件二部分。主件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附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颁布的依法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因培训学习而签订的服务期协议及竞业协议及其它基于岗位不同而签订的各类协议或承诺书、责任书等。
第四条劳动合同管理主管部门及职责
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1、拟订集团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和《劳动合同书》标准文本;
2、制订与劳动合同相配套的各项规章制度;
3、办理集团公司本部员工和子公司负责人的劳动合同订立(含续签)、变更、解除和终止手续;
4、按规定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
5、检查指导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协助子公司处理劳动合同争议;
6、遇重大劳动争议,向上级领导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7、保管集团公司本部员工及子公司负责人的劳动合同文本及与签订(含续签)、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有关的文件。
二、子公司办公室:
1、办理本公司员工劳动合同订立(含续签)、变更、解除和终止手续;
2、按规定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
3、负责本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处理劳动合同争议;
4、遇重大劳动争议,及时上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5、保管本公司员工(公司负责人除外)劳动合同文本及与签订(含续签)、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有关的文件。
第二章劳动合同管理基本规范
第五条《劳动合同书》文本管理
一、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必须统一使用集团公司正式颁布的《劳动合同书》标准文本。特殊情况需使用别的劳动合同文本须报请集团公司批准后方可签订。不得擅自拟订或使用已废止的劳动合同文本。
二、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使用的《劳动合同书》标准文本,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依法拟订或修订,经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审核,报请集团公司总裁办公会审批并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后正式颁布执行。
第六条劳动合同期限及试用期的确定
一、第一次、第二次(第一次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原则上经营、管理岗位,中高级销售、服务顾问和技师,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为三年,;其他岗位人员为两年,第三次(第二次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需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
二、新入职员工试用期原则上根据合同期限长短确定: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为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为二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三年及以上试用期为三至六个月。
三、子公司依据上述原则根据本公司岗位设置、岗位重要性、人才市场供需等实际情况决定各岗位第一、二次劳动合同期限。
第七条集团所有员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对不签订劳动合同者,不予以聘用。
第八条劳动合同须经员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方能生效。公司法定代表人不亲自签字的,可委托公司负责人代签。未经书面授权,私自以公司名义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一律无效;因代签无效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代签人负责赔偿。
第九条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一式两份,公司及员工各持一份。不得扣压或代为保管应由员工自行保管的劳动合同。
第十条劳动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应做好劳动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按集团公司《档案管理制度》要求,管理好《劳动合同书》及其相关文件:
一、建立本单位的劳动合同汇总表(电子档)(附件二)。
二、《劳动合同书》的相关文件包括以下资料:
1、培训协议;
2、保守商业秘密协议;
3、岗位职任书;
4、个人月度绩效考核表和工作能力评估表。
5、违约或违纪记录;
6、其他专项协议;
第十一条集团各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在集团内法人单位之间调动(不含短期支援性借用),需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办理异动审批手续,无经济赔偿金,并与新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订立劳动合同作业规范:
一、订立劳动合同前需进行的准备工作
1、合同订立前,双方应就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条件、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进行充分协商,新签约人员应按本制度第六条规定协商试用期限。公司应向拟签约员工告知公司的规章制度等和与其工作有关的情况。
2、合同订立前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负责对被录用员工的身份、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房产证等)、年龄、住址、健康状况、学历证书、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相关资格证书、与原单位解约证明等与应聘工作有关的情况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重要岗位应要求员工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的相关证明材料等。对提供资料不真实者不予签订劳动合同。
3、根据本公司的实际,协商约定服务期和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等其他
条款,并约定,违约所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①服务期是指公司对享受本公司提供特殊待遇的员工,如出资招聘、出资培训或提供出国考察、住房补贴等特殊待遇的,约定三至五年的服务期。员工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服务期限约定,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②保守秘密或竞业限制是指公司对必须保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约定保密责任。
二、合同填写规范:
1、签约双方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协商确定其权利和义务。
2、合同中空白之处内容的填写应符合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一致后再填入相关内容。所填内容不得涂改。不得隐瞒或欺骗。
3、《劳动合同书》相关内容的填写必须字迹清晰,用词准确,对不用之处或空格应写无或用粗实线划去。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自合同期限起始日起生效。双方均应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第十四条公司和员工如认为有必要,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原订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变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如协商不成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五条合同履行及变更规范
一、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建立健全管理台帐,记录公司劳动用工状况及员工履约的基本情况,反映劳动关系变化,保证实行动态管理。对违规情况及时纠正并以书面方式记录,列入相关档案。
二、合同内容发生变更时,应以书面形式载明变更的内容、日期,由双方签字、盖章后,双方各执一份。公司持有的应随原合同一起存档。
第五章劳动合同续签规范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同意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的,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三十天内将《劳动合同期满处置意见征询单》(附件三)送达员工,经协商同意办理续签手续。
第十七条续签劳动合同时应在劳动合同到期前三十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书面了解员工本人及所在部门意向。
二、员工本人同意续签的,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将结合员工工作部门意见及日常考核情况报呈分管领导和公司负责人审核批准。
三、经公司负责人审批同意续签的,办理续签劳动合同,双方盖章签字。
四、公司负责人审批不再续签的,给予书面通知。
五、续签的劳动合同,自前份劳动合同期满次日起生效。
第六章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
第十八条协商解除。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书》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依《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出现时,签约双方中的其中一方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出现劳动合同约定或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主体资格丧失或在客观上已无法履行合同的几种情形,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作业规范
一、公司因员工的非过失原因(停工医疗期满、无法胜任工作)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满,因员工与公司任何一方决定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公司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按集团公司《离职管理制度》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二、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在按照公司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后,由劳动合同管理部门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员工离职证明》(见集团公司《离职管理制度》附件四)。
第七章经济补偿与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员工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或合同期满员工方不愿续签劳动合同的,按双方合同约定及集团公司《离职管理制度》执行。对涉及服务期及竞业限制的人员,按劳动合同、服务期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及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及经济赔偿。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公司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按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及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对员工予以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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