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上期待利益的损失包含哪些内容
财产上期待利益的损失包含哪些内容?相信很多朋友对这方面都比较感兴趣,下面为大家搜集相关内容,以供阅读,希望对你们有所启发!
(一)利润损失
利润是经营者通过一定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得的财产收益,它一般以货币计算和衡量。在我国,利润产生于生产和流通领域。企业或其他各种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赚取利润的条件,无论违约还是侵害行为,都会在一定程度或一定范围内造成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的中断或从事该活动的基础(即财产)和条件的丧失,从而导致利润损失。利润损失是期待利益损失中最典型、最常见、数量也最多的一种形式。利润的性质决定了遭受利润损失的受害者只能是从事一定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体经营者和承包经营者等。
对利润损失,笔者认为不宜一般地强调全部赔偿。因为利润作为一种生产经营成果,它的产生需要一个各种生产要素结合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不仅需要一定的物质资料(即一定的财产),而且需要花费一定的人力、物力。尽管在客观上无论损害行为发生在生产经营的哪个阶段都会造成或导致利润无法实现或不能全部实现,但是,由于违法行为所损害的往往只是生产利润所需要的各种要素中的一种或几种,而不是全部,并且在违法行为造成生产经营中断或一定程度受阻的情况下,经营者也相应地减少了人力和物力的投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受害人因此而遭受的利润损失全部赔偿,显然不尽合理。举例来说,在一个购销生产设备合同中,由于供方原因,逾期向需方交货,致使需方延期生产半个月,在这期间需方损失利润2万元。我们知道,在正常情况下,需方这2万元利润的'取得除了必须具供方所供的生产设备外,还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和物力,现在需方由于供方违约而未能正常生产,同时也就没有投入应有的人力和物力。在这里如果供方对需方的2万元利润损失全部予以赔偿显然有失公平,而如果考虑到需方在迟延的半个月中人力和物力没有作出必要的付出,由供方按利润损失的一定比例进行赔偿,较为合理,而当事人也易于接受。基于这种分析,笔者认为,对利润损失在总体上一般不宜强调全部赔偿,而应当根据违约行为对利润损失的影响程度,区别对待:(1)当违法行为发生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终了时,所造成的利润损失应当全部赔偿;(2)当违法行为发生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造成的利润损失应当按一定比例赔偿;(3)当违法行为造成某种生产经营活动中断、延误的,应按中断延误期间利润损失的一定比例适当赔偿。
(二)孳息损失
孳息是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违法行为对正常情况下能够产生孳息的财产造成损害时,同时也会导致孳息的损失。从民法上看,孳息有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由于自然孳息往往具有周而复始,甚至不断递增的特点,如母畜产仔、母鸡生蛋等,因此,对这种损失的范围应有必要的合理的限制。一般来说,自然孳息损失应限定为与财产本体直接相联或者处于同一生产周期的损失,也即只计算在违法损害行为发生时财产本体(原物)所带的孳息,如母畜死亡时所怀的仔畜,果树被损坏时所结的幼果等。至于受害人可能获得的以后循环周期中的孳息,由于在损害行为发生时尚没有具有足够的取得条件,而且其范围也无法估量,所以一般不宜赔偿。法定孳息是随着时间进程以原物为基础按一定比率或一定数量增生的,如利息、租金等。这种损失范围(损失量)较容易确定和计算,而且一般来说争议也较少。
(三)其他收益损失
主要指侵害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而给权利人造成的期待利益损失。它的特点是侵权人并没有给权利人的财产造成直接损害,而是表现为未经权利人许可,非法制造、销售他人专利产品或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使得权利人依据该专利权和商标权可以获得的收益没有获得。
(四)为消除潜在的损害后果而支出的有关费用
在期待利益损失的赔偿中,还应当包括受害人在未来过程中为消除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潜在危害后果而支出的有关费用。以环境污染为例,造成农田污染,不仅使现有农作物减产、死亡,还会造成农田肥力减退、丧失。要把污染农田恢复到原有的土质和肥力,必须经过一定时期的改良和追加肥料,而在恢复地力过程中,受害人不仅应当取得的收益减少,而且还需要增加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这种受害人为消除潜在的污染危害后果而必须耗费的人力和物力,也应视为期待利益损失,令加害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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