磁漆商品买卖合同
出卖人:包头蓝豹涂料有限公司
买受人:银川科安特起重机制造有限公司 第一条 标的、数量、金额及交(提)货时间:
合同编号:K20060508-01 签订地点:银川
签订时间:2006年5月8日
第二条 质量技术标准:醇酸磁漆按C04-2,酚醛底漆按F06-8,稀料按X-6国家标准执行。颜色按国家标
准GSB05-1426-2001执行。
第三条 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壹年。 第四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按国家标准执行,包装费卖方承担,包装物不回收。 第五条 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途中损耗卖方承担。 第六条 标的物所有权自 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 所有。 第七条 交(提)货方式、地点:送货到银川科安特起重机制造有限公司库房。第八条 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运费卖方承担。
第九条 验收标准、方法、地点及提出异议期限:按国家标准验收。 第十条 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货到验收合格后付款。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合同争议解决的方式:协商解决或按《合同法》有关条款执行。有效期限自2006年5月8日至2007年5月8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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