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开始后旅游合同的解除
在旅游合同中旅游活动进行时,因旅游业者所提供的服务并不符合旅客的要求,或者是因为一些重大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而出现合同解除的情况。旅客与旅游业者双方都有权利去解除旅游合同。
旅游开始后旅游合同的解除
旅客的解除权
第一,任意解除权
旅游未完成前,旅客得随时终止合同。但应赔偿旅游营业人因合同终止而生之损害。”此条源于该法典中第511条关于定作人任意解除权的规定。由于旅客行使任意解除权无须具有任何正当理由,法律在赋予旅客此种权利的.同时,增加了旅行社从事交易的风险,因此应当使旅客承担旅行社因此而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如台民第514-9条第二款之规定),才能使双方的利益达致平衡。另外,在旅客任意解除合同之后,仍可请求旅行社将其送回原出发地,但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应由旅客负担。
第二,旅游业者提供的给付有瑕疵,且事后拒绝补正的,旅客可以解除合同。旅行社为旅游给付,应就该给付是否符合旅游合同约定的价值和品质承担瑕疵担保义务。如其给付有瑕疵的,应当应旅客请求为补正或减少旅游费用。旅行社拒绝补正或者其补正与合同目的不符的,旅客可以解除合同。
第三,旅行社非因不得已的事由变更旅游合同内容,旅客不同意的,旅客可以解除合同。
第四,旅客因不得已的事由致不能参加旅游的,旅游合同双方均可解除合同。在此种情形中,旅客就合同之不能履行并无任何可归责性,纯属旅客受领迟延。与旅客行使任意解除权不同的是,旅客因不得已的事由不能参加旅游所应承担的法律效果较为特殊。在此种情形中,旅客仍对未实施旅游部分之费用,享有返还请求权。
旅游业者的解除权
第一,旅游因缔约时所未预见的不可抗力事由遭受重大的困扰、干扰、危险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依照我国合同法第94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之发生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不可抗力为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在旅游进行中发生不可抗力情形的,当事人双方均可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就各自之给付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二,旅客不履行附随义务妨碍旅游的安全秩序或进行的,情节重大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一般而言,旅游开始以后,依照诚信原则以及旅游合同的特性,旅客负有一定的附随义务,因旅客违反该义务而导致旅游不能正常进行的,旅行社享有合同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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