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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销售承包合同

内部销售承包合同



内部销售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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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销售承包合同1

  甲方:

  乙方:

  为了加强工程项目管理,落实项目承包责任制,确保管理科学化、工作规范化、现场标准化、分工专业化,充分调动双方积极性,提高项目经营效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乙方认可甲方与发包方签订的 工程施工合同(含补充协议及附件资料,以后简称《施工协议》)的基础上,按照甲方有关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工程项目内部承包经营合同书》(以后简称合同书)。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工期:以甲方与发包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为准

  4、工程质量标准:以甲方与发包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为准

  第二条 原则与方式

  1、实行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甲方聘任 为该工程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以后简称乙方),在工程施工管理实施过程中,代表甲方全面履行《施工合同》,负有第一责任,对项目盈亏承担不容推卸的全部责任。

  2、实行确保上缴,自负盈亏的原则。本项目由甲方统一核算,实行工程成本单列,确保上缴营业税、所得税、管理费等各项税费。

  3、乙方按照“动态管理、优化组合”的原则,配备精干的项目管理班子(乙方所配备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及分工职责落实情况必须在开工前报甲方审核备

  案),以满足工程质量、安全、工期、文明施工、降低工程成本的要求。

  4、甲方根据工程项目的需要,派出专业的技术管理人员对涉及工程结算、成本核算等技术性问题进行技术指导。

  5、根据本工程的情况,甲方委派 同志为派驻现场工程负责人,并全权对现场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文明施工及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向公司汇报现场施工情况。

  第三条 工程承包范围及合同工作量

  以年 月日甲方同发包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的全部内容为准。

  第四条 指标

  1、工程承包上交系数:乙方按工程结算总造价的百分之 向甲方上交管理费。营业税、所得税、地方或行业规定税费、甲方派驻管理人员工资、差旅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税费,由甲方按规定税(费)率向乙方代扣代缴。

  2、施工工期:以甲方同发包方签订的合同工期和开工日期为准,乙方确保按《施工合同》规定的工期完成。若乙方造成工期延误,除按《施工合同》约定执行外,每延误工期1天罚款 1000 元(因发包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除外);延误工期超过 15 天,乙方无履行合同的能力或无法改变现状,给甲方的形象和信誉造成损失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另派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及管理,乙方应在限期内无条件撤除。乙方若在限期内未撤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承担。

  3、工程质量:严格执行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国家验收 等级标准要求。若发生质量事故,所有责任及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4、安全生产: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操作规程及标准进行施工,杜绝一切安全

  事故的发生(如人身伤亡事故、设备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等)。若发生安全事故,所有责任及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5、文明施工:按照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部门的相关要求及甲方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文件规定,实施企业形象工程,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6、工程款回收:按照《施工合同》条款中明确的时间和数量及时收取,回收率达 100%。

  第五条 有关支付工程款的规定:乙方按《施工合同》的规定向发包方和甲方报送当月完成统计工作量报表和下月的进度计划报表,并提出下月所需资金材料计划,提出月结成本(会计报表),甲方对乙方月结成本进行及时审核,确保工程资金专款专用。

  第六条 有关工程保修金的规定:工程竣工保修期满后,待甲方从发包方处将保修金收回后,保修金一次性返还给乙方;若在保修期发包方要求进行保修,乙方应及时派人员进行保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否则不退保修金。

  第七条 有关风险抵押金的规定:按招标文件规定向发包方缴纳的工程履约保证金,由乙方负责全额缴纳,并以此作为乙方向甲方交纳的风险抵押金。在工程竣工结算后,若工程全部按《施工合同》履约,未出现质量、安全问题,已收回所有债权未发生亏损和债务的`,及工程竣工资料完整,也未出现《施工合同》规定不予退还的情形,待发包方返回履约保证金后一次性退还乙方。若出现其它问题则待问题处理后再退还。

  第八条 债权债务的处理:项目结束,内部结算前,乙方必须结清所有债权债务。若乙方隐瞒债务,则由甲方在乙方向建设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和工程保修金中予以抵扣,不足部份乙方必须以自己的动产和不动产来补足差额或清偿债务,并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九条 施工总结:项目施工结束,乙方应就工程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结,

  甲方就项目施工综合情况进行考核评审。若乙方严格按照合同执行,并完善合同的全部内容得到各方认可后,甲方奖励工程结算总价的百分之给予乙方自行分配,其具体分配方案由乙方制订,报甲方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财务管理:为保证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该项目工程款一律划入甲方所开设的银行专用帐户: 。工程款一经划入,由甲方按协议收取费用和上交税费后,全部支付给乙方,不得截留和挪用乙方工程款。但乙方必须将工程款用在该项目工程上,不得另作它用。工程完工时,按业主合同要求扣留质保金。

  第十一条 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一 承包经营合同书实施细则

  附件二 聘用协议

  附件三 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第十二条 本《合同书》经甲、乙双方盖章或签字后生效。工程交工验收,工程尾款回收完毕,与本工程有关的债权债务清理完毕并经审计后,本《合同书》自行失效。

  第十三条 本《合同书》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 方: 乙 方:

  担 保 方:

  年月 日

内部销售承包合同2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为深化企业改革,把竞争机制引入企业管理中,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甲方在企业内部推行市场化管理,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在平等协商基础上,本着自愿、诚信原则,就乙方承包工程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内容,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如下:

  1、项目名称:

  2、建设单位:

  3、合同工期:

  4、工程价款:

  5、建筑面积:

  6、质量标准:

  二、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

  (一)承包范围:乙方内部承包工程范围以建设单位与甲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甲方施工范围一致;以工程施工图纸、设计交底、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通知等资料(或技术核定单)为准。

  (二)承包方式:乙方进行工程经济总承包,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乙方在对在施工期间形成的债务,由乙方承担还款责任。

  三、承包费用

  (一)乙方按照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额向甲方交纳承包费用元。承包费不包括税费,税费由乙方据实承担。

  甲方根据每次收到的工程款额预提,工程竣工结算后再据实结算承包费用和税费,多退少补。

  (二)施工工程的计价方式以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相关补充协议为准。

  四、双方责任

  (一)甲方公司责任

  1、提供与建设方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

  2、协助承包人办理开工前一切手续;

  3、组织图纸会审、提供会审纪要一份;

  4、技术、质量部门对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组织定期不定期的质量检查验收。发现重大质量问题,组织协调处理,特别严重的,报告有关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协助承包人完善施工质量保证措施。协调承包人与建设方、质监站、监理方之间的关系,协助乙方组织竣工验交。

  5、安全部门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设备管理,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协助承包人完善安全管理措施、制度。

  6、财务部门对本工程资金的结算和使用,实行监督和检查,协助承包人完善财务管理制度。

  (二)乙方承包人责任:

  1、严格按甲方公司与建设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和本承包合同。

  2、编制施工计划和相关资料。组织施工力量,调配施工设备进驻工地按照施工计划组织购进材料入场,做好施工准备工作。

  3、制定工程质量、安全、财务管理制度、措施,确保工程进度。

  4、编制施工预算和工程用料计划。工程材料包括主材和辅材的采购、运输、入库、存放、领用必须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和书面手续,并按月盘点登记,作好记录,甲方有权随机检查。

  5、乙方以及项目工程部全体员工(包括甲方委派的本工程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的工资以及各项社会保险、人身伤害保险费用等由乙方承担全部费用,并计入工程成本费用。

  6、组织有关人员熟悉施工图纸,施工规范要求及质量验收标准。开工前对各工序的质量安全工作进行书面技术交底。

  7、接受和服从公司技术、质量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程序规范标准施工,保证工程质量。乙方必须保证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规范、建设单位提供的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合同约定内容事项,认真组织施工,确保工程的施工进度及质量。若有施工改动,必须经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商议签字认可后,方可实施。

  乙方应服从建设单位、监理方和甲方指令,认真施工,保证保质保量的及时完成施工任务。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施工要求的建筑材料,不得使用不合格材料。

  为保证工程质量,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并经建设单位决算确认付款后,甲方按公司规定扣除乙方承包工程的质量保证金和承包费、税金后,一个月内向乙方支付结算尾款。

  工程质保金的退还按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为准。

  8、加强安全教育,搞好岗前培训,配备专人专管安全工作,服从公司安全部门的监督管理,确保安全无事故目标完成。建立健全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建立和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必须的安全设施投入、购置必备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设备及配套设施,消除事故隐患,完全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特种作业人员包括机械工、电工等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确保安全施工。施工现场使用的施工机械、机具和电气设备状况良好、能安全运行。施工现场除应设置安全宣传标语牌外,危险地点必须悬挂安全标志、警示牌等,确保施工人员、过往行人、周边住户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乙方不得违反操作规程施工,严禁违章作业,严禁野蛮施工。如发生安全事故,产生的法律责任和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给甲方声誉造成影响的,应当赔偿甲方损失。

  9、遵守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服从公司财务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财务部门的检查指导,加强对工程资金的使用管理。

  (1)所有工程价款必须进入甲方指定帐户,除扣除承包人应上交的税金、管理费、质保金外,余款由公司按照工程进度拨付承包人。

  (2)工程款只能用于本工程所需,不得挪用,承包人如存在挪用工程款的行为,甲方可提前解除本合同,乙方除应当退回挪用资金外,应当承担挪用金额10%的违约金;乙方挪用资金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向司法机关汇报追究乙方其他法律责任。

  (3)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不得单独在建设单位结算工程款,工程款一律入甲方帐户。如出现乙方未经甲方许可,私自截留工程款或私自结算工程款不向甲方财务部门如实入账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将工程款及时交还公司财务部门,要求乙方承担违规结算资金额10%的违约金(构成挪用资金的,按本合同相关规定处理)。

  10、依法纳税和交纳管理费等费用;工程结束后,核实债权债务、出具债权债务清结承诺书,报公司存档。

  乙方组织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应付或应收款项,需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或有效书面手续,获取合法有效凭证入账。

  11、乙方不能将工程再转包他人施工。

  五、承包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工程款的结算

  (一)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照国家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甲方提供便利和协助。

  乙方向建设单位送达竣工验收资料时,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签收手续,以便备查。

  (二)工程款结算

  乙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建设单位提交正式、完整的竣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经甲方审核盖章后,由乙方报送建设单位审核。

  乙方向建设单位报送竣工结算资料时,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签收手续,以便备查。

  六、工程质量保修

  乙方承诺依照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约定的质量保修期承担保修责任。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建设单位之日起计算。

  七、违约责任

  (一)承包期间,如遇乙方质量、安全、财务管理混乱或出现重大质量、安

  全责任事故,或因施工质量、工期引起建设方严重不满(因建设单位原因除外),或不服从甲方监督管理,或发现乙方擅自转包等,甲方有权解除承包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二)因乙方经济实力和组织人员力量不能胜任本工程继续施工和不能满足施工进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必须先退场,再办理已施工部分的工程量结算。

  (三)乙方承包施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乙方承担,乙方不得借用承包便利,损害甲方利益,如给甲方造成损失,全额予以赔偿。

  八、其它约定

  (一)乙方必须保证人工工资的正常发放。不能造成群访群诉事件,否则,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二)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三)本合同双方、签章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保存二份,乙方保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 住址:

  电话: 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内部销售承包合同3

  委托方:__(以下称为甲方)

  承包方:___(以下称为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就乙方承包甲方_大厦商业部分的销售、出租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以资双方共同信守:

  一、承包物业概况

  1.物业名称:_

  2.物业位置:_市_区_门内大街东四路口东南角

  3.物业面积:物业总建筑面积约48000平方米,其中商业部分(地下1层至地上4层)约17000平方米(以_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最后审定的房屋销售面积为准)

  4.产权性质:全部商业物业产权

  5.物业使用率:商业部分不低于80%。

  二、承包方式及范围

  1.承包方式:销售、出租。

  2.承包范围:_商业部分。

  三、承包期限及目标

  1.承包期限:自甲方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之日起,乙方正式承包期为8个月。在甲方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之前,由乙方组织的内部认购阶段,不计为承包期限。

  2.销售目标:乙方须在正式承包期限内保证完成90%商业部分的销售。

  3.乙方如按期完成承包销售目标,或承包合同终止后,双方如希望对尾盘继续委托乙方销售,可另签承包合同。

  4.在正式承包期限内,如甲方增加销售面积,承包期限及目标由双方另行协商。

  四、双方职责

  1.甲方履行之职责:

  1)确保本楼盘产权清晰、完整、无任何纠纷、可作为商品房进行出售和出租。

  2)提供与本楼盘相关的工程立项、进度、质量等有关证书及资料:a.《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

  b.《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c.《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之复印件;

  d.《建设工程开工证》复印件;

  e.《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f.建筑装饰标准和设备标准等有关资料。

  g.其他应当具备的文书或资料。

  3)甲方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a.营业执照副本之复印件;

  b.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4)提供《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原件及《商品房销售合同》、《商品房认购书》。

  5)提供所承包物业的楼层分布图、总平面图、立面图、效果图、模型及销售房间号等。

  6)办理《商品房认购书》、《商品房销售合同》审核与签章,《商品房销售合同》登记、产权登记等手续。

  7)甲方在本楼盘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正式开盘前,办妥有关银行按揭贷款事宜,保证将有两家以上银行为购房者提供不低于6成_年、总贷款规模不少于35000万元的按揭贷款服务。

  8)在合同签订后25天内,甲方向乙方提供面积不少于180平方米的现场售楼处,并保证该售楼处具备电、市内电话等基本办公条件。

  9)由甲方委派总协调人一名,衔接与协调双方合作,由甲方委派财务人员收取房款。上述人员的委派及变更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10)甲方提供承包物业商业部分之公共部分的必要装修及配套,如卫生间、通道、柜台等。

  11)按照约定负担承包物业商业部分的广告推广费用。

  12)本合同书履行期间,甲方不继续自行组织或委托乙方以外的第三方以任何形式对承包物业商业部分进行销售或出租,原已签委托销售合同继续执行。

  13)甲方应履行的其它职责。

  2.乙方履行之职责:

  1)乙方应全面、透彻地理解甲方对承包物业商业部分的开发理念和市场目标,负责制定《楼盘营销总体方案》,并依照承包目标和工程进度制定销售进度计划、销售价格控制表及付款方式和相应的销售策略,并提交甲方审议,审议通过后作为本合同书附件。

  2)乙方负责组建完整、具有专业水准的营销队伍,成立销售部,制定规范的销售程序和组织纪律,培训销售人员,建立销售管理控制系统,保证楼盘整体形象。

  3)对售楼处及客户参观区的整体包装提出方案建议,提交甲方审核后实施。

  4)乙方负责通过策划、推广手段有效提升_商业价值,制定各项广告推广活动的计划、方案和预算,并提交甲方认可后负责组织实施。

  5)负责对区域市场的重点项目、周边项目、同类项目及可能的竞争对手进行跟踪调查。每两个月向甲方提交一份市场情况调查报告,共同研究市场对策。

  6)积极维护甲方利益,销售过程中如发生个别客户提出独立于标准《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合理补充条款之外的特殊要求的补充条款,应婉转化解。不能化解的须谨慎起草,补充条款内容需经甲方书面认定。

  7)未经甲方允许,乙方(包括乙方所有业务人员)在承包销售过程中,不得擅自向客户进行任何超出甲方事先约定的承诺,如果发生此类事件,乙方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8)乙方应严格按照双方认可的《楼盘营销总体方案》进行销售,不得擅自给客户低于甲方确认的销售价格控制表所规定的价格及折扣,如确有此需要须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书面认可。

  9)乙方可根据实际销售情况或市场变化,提出调整销售计划,但必须经甲方审查确认并加盖公章方为有效。

  10)乙方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销售报表通过销售总监报甲方协调人。

  11)乙方负责甲方处理所承包销售楼盘开发过程中的有关商品房销售之事项。

  12)乙方有责任为甲方保守经营活动中的商业机密,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透露、泄露销售中的商业机密,如果发现此类事件,乙方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13)乙方应妥善处理、解决销售现场可能发生的突发性“非常事件”,有效地控制事态。

  14)乙方负责所有营销人员的工资、交通、食宿之费用,并负责制定销售佣金分配方案和销售佣金的发放。

  15)乙方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五、销售计划

  1.乙方提交的《楼盘营销总体方案》应经乙方承包人签字同意,并于本合同签定日后15天内提交甲方盖章确认。经甲乙双方确认的《楼盘营销总体方案》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的销售目标和承包期限,研究制定楼盘销售计划。计划内容应包括按时间进度完成的销售面积和销售总额。

  六、销售承包规定

  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该承包物业商业部分所有签署的销售合同都应由甲方确认为乙方的销售业绩。如甲方或由销售部以外的任何其他人员所介绍的客户,由乙方按照销售部之规定发放销售佣金或奖金,原已签合同不作为乙方的销售业绩。乙方代表甲方与客户所签定的《商品房认购书》作为甲方与客户签署正式《商品房销售合同》的依据。一经签定正式《商品房销售合同》和银行按揭款到位,即代表甲方对成交物业予以确认,并同时作为乙方销售业绩的确认依据。客户购置物业所交纳的任何费用都应存入甲方指定的甲方帐户。

  七、销售价格

  1.依据《_商品房销售许可证》,该承包物业商业部分平均销售底价为_0元/平方米。乙方所制定的《商业销售价格表》的商业部分平均价必须高于此平均底价。

  2.销售过程中乙方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价格水平,调整幅度须经甲方确定。经甲方审核确认的《商业销售底价表》为乙方所执行销售价格的底线,即在实际销售中,所有面积的销售价格必须高于此表中规定的相应底价。

  八、承包销售佣金

  1.承包佣金提取原则

  乙方按照经甲方审定的《楼盘营销总体方案》按进度完成销售任务,可按本原则规定由乙方提取承包佣金。承包佣金计算依据甲方确认之《商业销售底价表》,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实际销售价格高于销售底价部分为溢价部分,乙方承包佣金即依据溢价部分收益状况计算。

  2.承包佣金提取率

  乙方实际销售价格高于《商业销售底价表》规定的相应底价所产生的溢价部分收益,甲乙双方同意乙方按溢价部分收益的15%的比例提取承包佣金。

  3.承包佣金支付方式:

  1)甲方根据乙方销售中产生的溢价部分收益金额计算应支付的实际承包佣金。乙方在每月5号前向甲方申请当月应支付的承包佣金,经甲方确认后,甲方应在申请后5日内向乙方结付,结付比例是实际应付承包佣金的20%。剩余80%的承包佣金作为佣金余额由甲方根椐乙方的销售业绩分阶段向乙方结付。当月支付承包佣金主要支付销售部的基本人员开支及办公费用。

  2)当乙方所完成销售面积达到承包总面积的70%时,由乙方向甲方申请支付佣金余额。乙方向甲方申请并经甲方确认后,甲方应在申请后5日内向乙方结付,结付比例应不低于实际应付承包佣金额的50%。

  3)当乙方所完成销售面积达到承包总面积的80%时,由乙方向甲方申请支付剩余承包佣金余额。乙方向甲方申请并经甲方确认后,甲方应在申请后5日内向乙方结付,结付比例应不低于实际应付承包佣金额的70%。

  4)当乙方在承包期内完成本合同所规定的销售任务后,乙方向甲方申请并经甲方确认后,甲方应在申请后20日内以客户签定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和银行按揭款到位为依据与乙方结清所有承包佣金。

  九、营销策划费

  本合同签定后15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交《主题商业策划方案》,此方案包括如下几部分:1商业招商方案。2商业经营主体推荐方案。 3商业分区、主题划分方案。 4装修要点,由甲方盖章确认后实施。此方案的策划费为30万元,包含在营销费用之中。

  十、广告传播与推广活动

  1.甲方同意负担(3500000)的营销费用,包括广告传播与推广活动费用,并根据乙方提交、甲方确认的《项目广告和推广月计划表》及时、足额拨付。

  2.根据本项目总体市场目标、营销计划和实际销售状况,由甲乙双方共同拟订广告传播策略与具体方案,甲方委托专业广告公司完成。

  3.乙方可根据销售情况适时组织项目推广活动,负责推广活动的主题创意、方案策划、费用预算与组织执行,执行方案应得到甲方批准认可,推广活动费用由乙方先行支付,待销售面积超过50%时,甲方支付乙方垫付款。

  4.乙方不得以广告、推广方案等未能得到甲方批准为理由,而要求甲方免除销售进度缓慢的责任

  十一、税收支付

  因该承包物业房屋买卖所产生的税金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应根据各自责任,由双方财务人员协调解决。

  十二、违约责任及协议终止

  1.1、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有关条款的约定,按时支付乙方承包佣金和销售佣金,每延迟一天,甲方应按应付金额的万分之四承担违约金,如逾期三个月仍未支付,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保留其追索损失的权力。

  2、在乙方正式承包期间,如因乙方原因连续3个月未能按销售计划完成销售任务,则视为乙方的严重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取消乙方的承包资格。乙方独自承担在此期间所产生的销售费用及广告传播与推广活动费用,乙方同意补偿甲方损失500万元整,并承担客户索赔的损失。

  2.3、自签定合同之日起,如因非乙方的违约行为而甲方单方面中止本合同,或因甲方严重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或无法继续履行,甲方同意补偿乙方损失100万元整。

  十三、未尽事宜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均可经过友好协商另行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该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1、合同书的效力、订立、履行、解释以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

  2、合同书履行期间,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可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不可抗力

  本合同书签定后,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有关“不可抗力”条款中规定的事实产生,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之日起十日内以文字信函递送或传真方式通知缔约他方。同时应提供该项目所在地有关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并依据相关法律中有关“不可抗力”条款中规定的合同处置措施施行。

  十六、协议的变更

  1、合同书之任一缔约方如认为有必要变更本合同,应在取得他方一致同意后,以书面形式为之。

  2、合同书只任一缔约方认为本合同之履行已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合同。

  十七、协议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代表人或代表授权人签署、甲方加盖公章后即成立。十八、其他

  本合同一式六份,正本两份,副本四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日期:

内部销售承包合同4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甲方与建设单位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为了强化企业内部管理,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项目管理责任承包合同,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规模:

  4、开竣工日期以工程施工合同为准。

  二、承包方式

  1、甲方针对本项目成立,乙方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项目部工作人员由乙方招聘,乙方以包工包料自行组阁承包、自负盈亏。甲方向乙方收取的管理费。乙方必须按照国家税务部门及甲方的相关财务制度依法纳税: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其他矿产资源税和建安合同印花税由工程所在地征收,企业所得税按赣地发[20xx]27号文所得税附征率、防洪和价调由乙方在甲方所在地缴纳,所得税、防洪和价调由乙方按开出的每笔外经证中所应上交的税款预交给甲方公司所在地税务局。如国家税法调整,本协议应按调整税法为准执行。乙方必须加强财务管理,建帐建制,以备查。因乙方所欠税、费造成的一切经济等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外地工程在当地交纳税金的项目部必须提供税金发票给公司财务科,否则甲方仍按规定收取税金。

  2、甲方派出进行监督,管理人员工资由乙方按月支付。

  3、工程其它一切费用收、支概由乙方自理,但首先必须根据工程进度购买材料、机械,发放人工工资及其它有关工程所需费用,确保该工程按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总承包合同条款及有关协议等相关内容完成。专款专用,乙方经营结果甲方不干涉。

  三、甲方责任

  1、负责与工程建设单位签订工程合同。

  2、办理工程各类有关手续提供相关证件和资料。

  3、在经甲方代表根据工程进度需要签字同意后,方可由财务支付。

  4、施工管理人员(质检、安检等职能部门)有权对于乙方违反施工程序和操作规程现象批评指正,对于不符合质检要求的分部分项工程及安检要求的项目乙方应及时返工,按安检标准整改,并承担其费用和损失。由于乙方施工质量造成严重后果安检不合格危害甲方声誉时,甲方可令乙方停工整顿。直至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全部损失和责任。

  5、检查、督促乙方收集整理各项交工验收资料。

  6、工程材料试验南昌地区在省建筑科研所完成,外地由当地建管部门指定试验室完成。

  7、有权禁止乙方在承包中对甲方所造成的不良行为和追究乙方已对甲方及建设单位造成的损失,造成严重后果及违法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8、根据每笔工程款、进度款按比例逐笔收取管理费和税金。

  四、乙方责任

  1、负责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合同前的一切具体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保证履行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合同条款,自觉接受甲方行政领导和业务管理。

  2、协助甲方办理施工前按规定所需办理的有关证照,并承担其全部所需费用,如未办理,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及费用均由乙方负责,并直至完成。

  3、按规范搞好施工组织设计,经建设单位批准后执行,凡由于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失误、纠纷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必须遵守地方政府部门和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施工中的一切规费及质检、安检费用和罚款均由乙方负责。

  5、在施工全过程中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安全教育和管理。施工中的一切大小事故(包括施工人员、过路行人人身安全事故和机械设备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其他具体事项详见项目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专项合同。

  6、本工程应确保合同期内竣工,未能按时完工乙方须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7、必须严格按照施工规范和程序进行施工,对隐蔽工程有中间验收部位自检合格后,通知甲方及建设单位验收签证。

  8、乙方对进场施工人员必须造具花名册并填写身份证编号后交甲方及建设单位,当地派出所各一份,并加强职工遵纪守法教育,凡违法违纪人员乙方应加强教育,直至清退。在工程施工期间,对工程施工管理人员、农民工必须实行工资月结清制度,严禁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造册签名并发到各人手中(并留领取农民工工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手印),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如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问题,由乙方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出现农民工向甲方索要工资款项,乙方必须及时解决,否则,甲方有权直接从专用帐户中直接划拨支付;由于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农民工到政府部门上访或新闻媒体曝光,每出现一次由甲方处予乙方壹万元的经济罚款;有集体上访事件给甲方造成极坏影响的,甲方处予乙方贰拾万元的经济罚款。如果属于甲方或甲方其他项目经营赊欠问题导致司法部门冻结乙方账户或划拨账款,全部损失由甲方负责。

  9、本工程质量必须达到甲方与建设单位所签订合同内所要求的等级,如未达到(按有关证书确认)的按要求必须达到。否则甲方有权代替乙方自行组织人员施工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并且向乙方追加工程决算总造价1%的管理费。

  10、根据《建筑法》规定,乙方对所承建的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11、未经建设单位和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擅自进行工程转包、分包和停工,否则承担一切相关费用和责任。

  12、未经甲方同意盖章不得与其它方私自签订有损和危害公司利益的任何形式的文字书函。

  13、乙方必须提供工程实际所需的材料发票,金额不少于总造价的75%以上,砂石发票按规定提供,否则甲方有权按税务和砂管部门规定代扣工程总造价2%的所得税。

  14、乙方必须及时结清相关之间的债权、债务,如乙方的赊欠问题导致司法部门冻结甲方账户或划拨账款,全部由乙方负责。乙方必须保证在三天内解冻及归还划拨的账款,逾期乙方除归还划拨的账款及利息外,还应按冻结或划拨账款数的5%/月向甲方支付罚款。

  五、其它

  1、本合同甲、乙方签字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依法另立补充协议。

  2、本工程如获得合同规定的质量等级上一等级的,甲方按收取工程管理费的一定比例(5%以内)奖励给乙方的项目经理。

  3、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两份。

  4、项目负责人为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及相关协议等文件及本《项目管理责任承包合同》的具体执行人,并承担全部责任。

  5、甲方与建设单位所签订的施工合同履行完毕及甲方与乙方就本项目管理责任承包合同条款履行完毕后,本合同失效,任何一方未按合同履行完毕,本合同仍为有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内部销售承包合同5

  为明确公司与各部门的职责、权限、义务和利益分配关系,充分发挥各部门作用,确保公司经营目标实现,特制订承包方案。通过本方案,明确公司的业务承包实体地位,赋予其相应的管理职责权限;同时规定年度业务目标及其考核结算办法。

  一、管理职责

  1、必须保证完成企业下达的各项承包指标;万元

  2、建立与企业财务制度相应的二级核算台账,做到账目清楚、核算正确,并定期检查,发现错误应立即纠正。

  3、按企业制定的价格目录,并掌握一定的浮动幅度销售产品。如发现擅自涨价,应严加处理。

  4、把握政策机遇和行业动态,根据企业生产能力和经营目标最大限度地争取市场份额

  5、搞好产品发运调度,按合同保证安全正点交付。

  6、制定科学合理的薪酬方案,充分激发业务人员的聪明才智,确保年度经营目标顺利实现。

  7、根据市场情况,负责地提出产品开发和持续改进建议。

  8、负责应收账款的管理和回收工作,呆滞欠款按规定移交法律事务部组织清收。

  9、认证做好市场信息收集、处理工作,逐句编发《市场句报》,逐月编发《市场分析报告》提交企业经理层及各相关部门参考。

  二、管理权限

  1、对部门人员的调度权、安排权、加班审批权、出差审批权以及奖惩权。

  2、有权决定业务员的聘用、区域定位和职务升迁,操作程序可参照企业相关制度,聘任决定须报企业人力资源部备案。

  3、有权制定承包体内部二次分配方案和包干费用内控方法,经企业审定后实施。

  4、有权组织相关部门对销售合同、特殊订单进行评审,编制要货计划。

  5、有权合理组织产品的发送运输工作

  6、属销售费用管理范围的费用开支权、用款审批权、费用核报权、费用领款权。

  7、有权提出产品开发、持续改进及价格策略等合理化建议。

  8、有权组织企业产品推广展示、品牌形象宣传及市场公关活动。

  9、在不违背企业根本利益的前提下,享有营销业务管理全过程的自主调控权和应急处理权。

  三、承包方式;

  销售承包的结算,主要解决两大问题:

  一是结算企业给销售承包部门的经济效益;

  二是计算销售承包部门内部职工的利益分配。

  1、目标任务万元,给与部门绩效工资为之上,每增加10%,绩效提成增加销售额度的10%。

  2、工资发放采取先预支,季度考核兑现。根据部门定员人,依据企业现行岗位工资标准,按月发放基本工资。季度进行绩效考核后多退少补。考核基数是:第一季度任务为 万

  元,其他三个季度为 万元。第一季度提成工资总额为 万元,其余季度为 万元。没有完成考核任务,结算绩效提成比例为10%。考虑销售季节性,年终完成任务后可以综合平衡全年提成。营销部人员每月总基本工资为 万元由营销部自由支配。

  3、销售部核定员工数为人,部门自行安排适当职位。具体人员名称见附件。

  四、法律效力

  1、本案一式两份双方签订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改制企业内部承包权的保护

  在当前企业改制的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在改制前处于内部承包经营状态,正确、妥善地处理好企业内部承包问题,对于确保企业改制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现结合审判工作实践,仅就改制企业内部承包权保护的几个法律问题作些粗浅的探讨,旨在抛砖引玉。

  一、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解除方式

  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是指企业作为发包方与其内部的生产职能部门、分支机构、职工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就特定的生产资料及相关的经营管理权所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企业改制如果仍然处于内部承包经营状态,要改制首先就要解除原内部承包合同。在企业改制的实践中,大多数企业在改制前都是单方解除内部承包合同,承包方对此强烈不满。由于目前法律对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没有明文规定,企业单方解除内部承包合同是否合法,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发包方与承包方双方主体地位不平等,是一种内部管理手段,作为发包方的企业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其理由是:(一)合同双方主体之间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发包方是管理者,承包方是被管理者;(二)合同内容没有体现等价有偿原则,发包方勿需支付对价便可以向承包方收取承包费,不是对价合同;(三)企业内部承包经营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范畴,是经营自主权的分解,是将企业同其下属的部门和职工的行政隶属关系改变为行政经济关系,是经营管理制度。第二种观点认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双方主体地位平等,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要解除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必须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企业单方解除合同是不合法的。笔者同意这种观点。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双方主体地位平等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双方主体签订合同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发包方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承包方,对于条件苛刻的合同,承包人可以拒绝签订;二是合同的内容具有对价性。在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发包方出让财产使用权是为了取得承包费,承包方支付承包费是为了取得承包经营权和承包收益,因此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存在对价关系。虽然这种对价关系难以用等值来衡量,但对价的'特征之一就是不要求必须等值等价。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对价性反映了双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大致对等,体现了双方主体的平等地位;三是在企业实行内部承包合同经营的情况下,一方面承包人依合同享有承包财产的经营权,承担合同义务,受合同约束。另一方面承包人又是企业的成员,还要接受企业的行政管理,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这里就存在一个问题,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能否同时存在行政管理关系和合同关系。笔者认为完全可以,这就正如我国公民和国家行政机关之间存在行政管理关系的同时,公民和国家行政机关之间可以发生民事合同关系一样,行政管理关系和合同中的平等主体民事关系并不冲突;四是从保护当事人

  的诉权角度看,如果不承认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双方主体的平等地位,那么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时,由于既不属于行政合同又不属于民事合同,法院以行政案件或民事案件受理都没有法律依据,造成当事人投诉无门,大量纠纷无法解决,承包者的权益得不到保护,企业改制难以开展。只有承认企业承包合同双方主体的平等性,这些问题才能迎刃而解。

  二、承包期间遗留对外债权债务的处理

  改制企业内部承包合同解除后,必然会涉及到承包方承包期间遗留对外债权债务的处理问题,这也是搞好企业改制的关键。承包期间遗留对外债权债务应由谁承担,司法实践中意见不一致,有一种观点认为,承包期间遗留对外债权债务应由承包方承担,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承包经营的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原则;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承包期间遗留对外债权债务应由企业发包方 承担后,再在企业与承包方之间进行结算。其理由有三:一是企业通过签订内部承包合同的方式,将企业部分财产或生产资料有期限地交给所属内部组织或职工经营,从法理上说,这是一种特别授权行为。承包方依据承包合同的规定对外进行经营活动,实质上仍是企业自身的经营行为;二是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承包方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或内部组织,不具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的权利能力,承包方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只能以企业的名义进行。按照民法通则第43条关于“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承包人在承包期间以企业名义对外形成的债权债务,自然应归属于企业承担;三是根据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有限民事责任。承包方对外以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但对企业的财产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无权进行处分。如果承包方直接承担对外债务,当债务超出了企业财产范围时,就等于企业承担了无限民事责任,这显然与法律规定不相符。笔者认为,上述二种观点都有失偏颇。笔者的观点是,一般情况下,承包期间遗留对外债权债务应由企业发包方承担后,再在企业与承包方之间进行结算,其理由与第二种观点阐述的理由相同。但在下列情况下,对外债权债务应由承包方承担:一是难以兑现的债权和不可兑现的债权,企业不能加以承受,以防止欺诈行为造成的恶果,免遭不必要的损失。难以兑现的债权是指债务人对此债权有争议,或虽无争议,但债务偿还能力有限,不可能全部预期实现的债权。不可兑现的债权是指债务人逃匿或消失,已丧失偿还能力的,或者是承包方虚拟的,根本无法实现的那部分债权,也可称之为虚假债权,只能作为企业的亏损;二是债权人不明确或债权人有异议的那部分非真实性债务,由于存在着消失、增多或减少的可能性,企业不应承担;三是承包方违反承包合同的规定,或擅自超越授权范围,对外进行民事活动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应由承包方自己承担。

  三、承包方承包债权的实现

  承包方的承包债权,是指承包方根据内部承包合同的规定在承包期间应得的利润收入,以及改制企业解除内部承包合同承包方应得的因合同解除造成的损失赔偿款等。在企业改制的实践中,承包方的承包债权一般通过三种形式来实现:一是由改制企业改制前直接偿付给承包方;二是折抵承包方个人应自负上缴部分的职工养老保险金;三是承包债权转换企业股权。采取这种形式实现承包债权时,必须符合五个条件:(1)原企业发包方改制为股份制企业。(2)承包方完全自愿,来不得半点强迫命令,更不能搞政府行为。(3)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转换成股权时应不得超过50人,否则将违背公司法的规定。(4)该债权转换股权的行为只能视作为一般的股权,而不应将其当作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券,否则不仅违背公司法的旨意,还导致募资社会化。(5)转换时应有监督部门参加,防止欺诈性转换或将债权转换成有担保的股权。

  在实现承包债权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以下二种特殊情况,处理难度较大:

  一是企业改制后原承包债权的处理问题。笔者认为,对此可分为两种情形,采取不同的处理办法:1.如果改制后的企业仍是法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原承包债权应由改制后接受被改制企业资产的企业法人承担。因为,不论企业改制采取何种形式,从法律上看,无非是企业法人的终止、变更和重新设立,原企业的资产包括承包债权在内的债权债务总有新的承继者。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2.企业产权整体转让后购买者实行个体经营或私营独资或合伙经营的,原承包债权应由转让方从转让原企业所得价款中承担。理由是:首先,购买者经营的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与原企业存在法律人格上的根本区别,不能成为原企业权利、义务的承继者;其次,购买者已对原企业的资产包括承包债权在内的债权债务,向转让方支付了对价,若再要新企业承担承包债权,这就显失公平。

  二是企业破产时承包债权的受偿问题。破产重组是对严重资不抵债企业实行改制的一种特殊手段,在这种情况下发包方的承包债权应当列入破产债权的范围,根据破产法规定从破产财产中按比例进行受偿。在这里有一个问题,就是企业破产时已经法律文书确认的承包债权是否列入破产债权受偿。有人认为,应列入破产债权受偿,其主要理由是:(1)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没有规定对破产宣告前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也有优先受偿权,法律文书确认的承包债权也不另外。(2)企业破产法试行 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法律文书确认的承包债权只能作为一般破产债权看待。(3)如果允许法律文书确认的承包债权不列入破产债权受偿,既不利于平等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又会给其他债权人带来不安的心理,影响破产案件审理的正常进行。(4)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适用的原则,破产程序属特别程序,特别程序的效力高于民事执行程序,所以,法律文书确认的承包债权应按破产还债程序,作为一般破产债权办理。也有人认为,企业破产时已经法律文书确认的承包债权不应列入破产债权受偿,其主要理由是:(1)虽然已经法律文书确认的承包债权未能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前得到执行,但这种结果并不能改变从法律意义上讲该项债权的标的物所有权已从债务人一方转移到债权人一方的事实,只是债权人没有实际控制和占有该财产。(2)确认承包债权的法律文书是法律承认的、合法的执行根据。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中止执行,但没有可以在执行程序中改变其债的内容的规定,不能以后案来直接改变前案的审理结果。(3)企业破产法试行 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只是程序意义上的中止。这是破产案件审理活动正常进行所必需的。但是,中止执行本身表明,这些中止了的特定的民事债权的执行,在破产财产清偿时是要恢复的。这种恢复不是部分应是全部债权的恢复。(4)民事诉讼法和企业破产法试行 规定,对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担保债权有优先受偿权。这就使债权人对收回这部分债权有了法律保障。法律文书确认的承包债权,应当比这种担保之债更为可靠,无论是从信用出发还是从严格执行法律出发,都不应当列入破产债权受偿。笔者的观点是,企业破产时已经法律文书确认的承包债权是否列入破产债权受偿,应当以时间界限来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有破产企业追回权的规定,它是指为了满足多数债权人最大限度的清偿要求而设置的,由破产清算组对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实施的有损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通过法院进行否认并追回财产的权利。比照这一破产制度,笔者认为,如果法律文书是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发生法律效力而未执行的,该承包债权作为破产债权受偿,否则,该承包债权应比照担保债权优先受偿。这样划定,既

  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多数债权人的清偿要求,又可以避免承包债权人蒙受不应有的企业破产风险。

  论企业内部销售承包合同的法律性质及其适用

  【作者简介】杨旅,浙江百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学院,擅长民商事诉讼、劳动仲裁及企业法律顾问。

  【论文摘要】企业内部承包经营是改革开放以来企业普遍采取的一种生产经营模式,它对转换经营机制、深化国企改革曾起到较大的推动作用;进入市场经济后,内部承包合同被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所广泛采用,在提高效率的同时也带来各种问题和讼争,尤其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背景下,如何防止企业与劳动者在履行此类承包合同中发生纠纷,是当前应当引起重视的问题。本文结合实际案例剖析了当前企业内部销售承包合同的法律性质,同时也从实务角度对其法律适用提出建议。

  一、基本案情

  20xx年10月,X县A动力有限公司(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以下简称A公司)与该公司片区销售负责人董XX(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签订一份《片区销售负责人责任制协议》,其中A公司为甲方,董XX为乙方,协议约定:1、甲方对乙方实行与年销售额挂钩的月定额工资制,乙方销售额达到60万元的,月定额工资为1500元,年销售额每下浮10%,月工资下浮10%,以此类推,如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的,则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2、年销售额超过60万元至7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3%奖励,超过70万元的按照5%奖励;3、销售产品价格按原买断价格,差旅费由乙方自行承担,发货后三个月内,乙方须结清货款;4、原则上甲方不予产品铺底,特殊情况下乙方提供担保的,甲方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铺底资金,限额内按照银行贷款利息计息;5、所有主机配套业务由甲方负责,若甲方委托乙方负责的,按到款额的5%予以奖励,同时乙方承担贷款的催讨及退发、货责任;6、如有业务单位直接向甲方要货的,甲方应优先通知乙方,若乙方不愿意办理,甲方有权自行供货;7、乙方的客户有拒付货款情况的,乙方认为应通过诉讼解决的,甲方予以协助,但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8、合同期内乙方出差发生意外事故等,除被认定为工伤的,甲方不负责其他责任。此外,该协议还就双方费用、个人所得税等事宜进行了约定。

  该责任制协议履行一年后,至20xx年11月,A公司又与董XX签订了一份《20xx年度片区销售负责人责任制补充协议书》,约定将《片区销售负责人责任制协议》延续至20xx年10月,同时对原协议书中的利息扣罚、奖励幅度等条款做了调整和变更,增加了:1、销售人员在劳动合同期内不得给外单位代销产品,一经发现扣除其全年工资,已发放的工资从货款中扣除;2、销售人员发货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预测计划或每季度一次。

  上述协议签定后,双方履行至20xx年9月,A公司终止了与董XX的劳动合同,双方亦未完成帐目核对工作。至20xx年7月1日A公司向X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上述关于产品销售的责任制协议属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法律关系为由,认为董XX在销售后尚有货款197407.47元未能收回交付A公司,据此请求法院判令董XX给付未回收货款及该款延迟支付期间的约定利息15200.40元。

  一审法院受理后,经过三次开庭审理,认为A公司与董XX所签订的协议属于正常商事合同争议范畴,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权利义务对等,且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董XX给付A公司未回收货款193877.47元,并支付该款自20xx年10月18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日止的约定利息。

  董XX不服一审判决,于20xx年3月28日向N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在对该案受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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