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合同及注意事项介绍
1.约定利息在合同签订当日支付部分利息,或当天直接从约定本金中扣除利息。
点评:按照法律规定扣除利息部分不应计算在实际借款本金中,上述做法将导致实际借款本金减少,出借人预期利益受损。
2.逾期支付利息,计算利息部分违约金;约定利息、逾期利息总额高于贷款基准利率四倍。
点评:该约定属计算复利,俗称“利滚利”,该约定法律不予保护。约定利息、逾期利息总额高于贷款基准利率四倍部分不予支持。
3.设定抵押权办理在典当行等金融公司名下,单独转让抵押权而未办理主债权转让手续。
点评: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不能单独转让,需随主债权一起转让。如果未办理债权转让手续将导致受让人丧失抵押权之优先受偿权。
4.借款借据应区分现金或转账的支付方式。
点评:资金的支付方式需明确,大额按惯例应以银行转账方式,小额可以使用现金方式。建议借款借据全部由借款人手写,明确收到现金和银行转账的金额。
5.银行取款记录、转账记录务必保留。
点评:借款合同系实践合同,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产生合同成立的法律效果。而银行取款记录、转账记录等结合借款借据用以证明出借人以现金或转账方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借款交付义务。
6.转账时转至借款人指定账户应出具书面的指定转款账户函。
点评:实践中很多出借人将款项转账至借款人指定的其他人名下,出于合同相对性考虑,应当由借款人出具书面的指定转款账户函,以证明出借人按照合同约定和借款人指示履行合同的义务。否则很难说明已经履行了借款交付义务。
7.对于夫妻一方借贷行为,在诉讼时应否将配偶列为被告?
点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据此,应将夫妻双方列为共同被告,以保障强制执行时的可操作性并实现诉讼目的.。
8.几种借贷合同无效和不予保护的情形。
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集资;
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为了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因非法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行为产生的“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等有损社会公序良俗的情感债务转化的借贷,不予保护。
9.借款用途需查清:出借人明知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典型的例子是赌债。
刘大兴,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负责人,第七届青岛市律师协会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多次荣获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及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称号。愿以深厚的法律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认真的工作态度,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理念,为各界客户提供优质法律服务。擅长处理借贷纠纷、金融纠纷、公司事务、刑事辩护等疑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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