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合同有何必备条款
导语:基金合同是规范基金活动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合同,那么这类合同有何必备条款呢?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些吧!
基金合同有何必备条款
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37条的规定,基金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募集基金的目的和基金名称;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名称和住所;
(3)基金运作方式;
(4)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和基金合同期限,或者开放式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5)确定基金份额发售日期、价格和费用的'原则;
(6)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8)基金份额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的程序、时间、地点、费用计算方式,以及给付赎回款项的时间和方式;
(9)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0)作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酬的管理费、托管费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1)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
(12)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3)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4)基金募集未达到法定要求的处理方式;
(15)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6)争议解决方式;
(17)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延伸阅读】:基金合同的成立
基金合同为格式合同,其条款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拟订,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不是与基金份额购买人协商订立的条款。
在募集基金时,基金管理人向社会公众公布合同条款,邀请潜在的投资人加入。而投资人购买基金份额,需要经过三个环节,即认购、确认与缴款。
认购是指投资人向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确认是指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同意投资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缴款是指投资人缴纳所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的行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自承诺时成立。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就基金合同而方言,基金管理人公开招募基金份额的行为为要约邀请,投资人要求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为要约,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确认投资人的购买要求的行为为新要约,投资人缴纳认购基金份额的款项的行为为承诺。因此,本条规定,投资人缴纳认购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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