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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精矿购销合同

铜精矿购销合同



关于铜精矿购销合同

  篇一:铜精矿合同

  甲方:xxxx贸易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20xx年12月10日

  乙方:xxxx矿业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大冶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购买铜精矿达成如下意见:

  一、甲方欲出售铜精矿3000吨(毛吨),实际数量以双方交货时过磅质量为结算最终依据。

  二、品质:甲方提供的铜精矿平均品位在15%以上,砷含量保留0.5%以下, 如超过0.1%,每吨扣10元;超过1%,扣1个系数,以此类推。如平均品位低于10%,乙方拒收货物。

  三、结算方式:

  1.乙方预付伍佰万元整(¥5000000.00)给甲方作为预付款,甲方必须在付款日起5日以内将货送达乙方货场,否则甲方须按照预付款的5%赔付乙方作为违约金。

  2.该批铜精矿计价标准按上海期货交易市场最近任意一日铜价相关计价标准执行,双方在结算时以75%系数计价。品位在20-25之间,每个品位加人民币150元;品位在20~18之间,每个品位扣人民币200元;在18~15之间,每个品位扣人民币300元;15~10每个品位扣450元。

  3.货到乙方货场后,乙方必须每月付款2000万元,并于20xx年5月10日前结清本次交易全部货款。

  四、该批铜精矿交货地点为乙方货场,乙方只承担运费费用(120元每吨), 其他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五、 检验方式:甲、乙共同现场取样,遵循单车单样的取样原则,取样一式四份,一份送检,甲、乙双方各留一份,一份作仲裁样;共同指定大冶有色化验室为化验单位;以有色化验为主,如化验结果品位出现差异,则按国家有关矿产品化验品位超差相关规定执行;品位化验如产生争议,以仲裁样和化验结果为最终结算标准。(双方共同取样---双方指定送样单位---分析结果---分析误差,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超差---仲裁---以仲裁结果为准)

  六、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八、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即生效。

  篇二:铜精矿购销合同

  供货方(甲方):

  需货方(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协商,就乙方向甲方购买铜精矿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甲方欲出售铜精矿500金属吨,实际数量以双方交货时过磅质量为最终依据。

  二、品质:甲方提供的铜精矿平均品位在15%以上,砷含量保留0.5%以下,如超过0.1%,每吨扣10元;超过1%,扣1个系数,以此类推。如平均品位低于10%,乙方拒收货物。

  三、 结算方式:

  1.乙方预付壹仟贰佰万元整(¥12000000元)给甲方作为预付款,甲方必须在付款日起10日以内将货送达乙方货场,否则甲方须按照预付款的5%赔付乙方作为违约金。

  2.该批铜精矿计价标准按每个金属吨位3.8万元为准。

  四、该批铜精矿交货地点为乙方货场,乙方只承担运费费用(140元每吨),其他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五、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七、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即生效。

  甲方:

  乙方:

  20xx年xx月xx日

  篇三:20xx年铜精矿合同模板

  卖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自愿就甲方销售铜精矿给乙方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甲乙双方一致认同本合同约定的相关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等。本合同签署时,乙方已知悉、充分理解并同意遵守本合同所引用的甲方的全部技术附件、标准及管理办法。

  一、铜精矿质量:

  1.1 甲方所卖出的铜精矿品质必须达到合同要求,若有另约定的'按约定办法执行,铜精矿杂质元素含量不作考核。

  1.2 乙方从甲方铜精矿料仓装车过磅后,即视为甲方已将货物所有权转移给乙方。

  二、货物名称、供货时间及数量 2.1 货物名称:铜精矿 2.2 供货时间及数量:

  甲方在2015年度(即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向乙方分批次供应铜精矿,乙方每批次采购的铜精矿数量甲方视当期乙方供应甲方的铁精矿价值及铜精矿市场情况决定。

  2.3 本合同所指铜精矿是YS/T318-2007所规定的铜精矿。

  三、运输方式、交货地点及费用

  3.1 交货方式:由乙方自行组织运输车辆到甲方指定料仓提货。 3.2 汽车运输:乙方进入甲方料仓提货的车辆必须证照齐全,手续合法、如有无牌、临牌、缺牌车辆不允许进厂提货,车辆装载总重单车不得超过80吨,车高不能超过4米,车辆前后轮轴距不能超过12米。提货进厂车辆及人员应遵守甲方相关管理办法并服从发货单位的安全管理和现场指挥,如违反规定或不服从指挥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3.3 乙方在每次提货进厂前向甲方预报货物运输方式、提货时间和提货数量。甲方根据乙方预报情况,依据自身物流承载能力,对提货地点、车辆进厂时间、货物数量予以确认或通知乙方予以变更。 3.4 乙方车辆在提货料仓至过磅地点的运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包括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货物灭失、毁损或其他损失等风险全部由乙方承担。且乙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泼洒、泄漏等,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检斤、取样、化验卖方出厂为准

  4.1 检斤:汽车运输:以甲方汽车地中衡计量为准。

  4.2 取样、制样和水份测定:甲乙双方在货物装车时共同取样取、分样,制样由甲方单位按照标准GB/T14263、 YS/T96最新规定执行。水份测定由甲方单位按GB/T14263中的规定执行。

  4.3 化验:按标准GB/T3884的最新规定执行。化验结果以甲方数据数据为准,作为结算依据,甲方将化验结果书面通知乙方。 4.4 乙方提货时,应派人到提货现场对甲方检斤、取样、制样、水份测定、分样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如有异议应当即书面向甲方提出,双方协商处理;如乙方未到交货现场或未书面提出异议,则视同乙方认可甲方或收货单位的检斤、取制样、水份测定等结果。

  4.5 复检及仲裁:乙方对甲方化验结果(品位)有异议,应在收到结果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复查申请,由甲方进行复检;若乙方对复查结果仍有异议,须在收到复查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书面提出仲裁申请,并将乙方的副样分析报告作为仲裁申请的附件同时提交甲方。如乙方分析结果与甲方正样分析结果误差绝对值超过如下表规定的分析允许差,则由甲乙双方共同提取仲裁样,共同委托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4.6 如乙方分析结果与甲方正样分析结果绝对差值未超过如下表规定的分析允许差,以甲方分析结果作为最终结算依据。

  4.7 样品保管时间:乙方应在提货后第二日起30日内提取副样,仲裁样品由甲方保存,自货物交付后第二日起保存60天。

  五、作价、结算方式 5.1 作价方式

  本合同项下铜精矿含铜可采用“月简单平均价”、“点价”等作价方式确定市场电铜价。

  如甲乙双方选择了2种作价方式,则甲方应于本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确认首次交付月铜精矿的作价方式.

  甲方:

  乙方: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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