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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纷争处理方式及注意事项

融资租赁合同纷争处理方式及注意事项



融资租赁合同纷争处理方式及注意事项

  导语: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这一类合同纷争处理方式及注意事项吧!

  融资租赁合同纷争处理方式及注意事项 篇1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分类概述

  财产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和财产租赁合同是有区别的,具体的区别是: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是以自己现有的财产作为租赁物出租,或者依自己的意愿购买财产用于出租;而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要求出资购买出租的财产出租的。两者之间的最根本区别在于:所出租的财产所有权是否实际转移归承租人所有。财产租赁合同的租赁物在租赁期限届满后,租赁物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仍然掌握在出租人的手中;而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物在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依约交足租金的情况下,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财产所有权才转移归承租人所有。在融资租赁中,如果出卖人未按时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融资租赁物,出租人应当向出卖人主张权利,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融资租赁中的出租人对标的物瑕疵,一般不负担保责任,在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而有瑕疵时,承租人有权直接向出卖人请求赔偿,出租人也有义务协助承租人向出卖人提起赔偿请求。

  二、处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注意事项

  (一)注意时效问题

  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即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此,融资租赁合同发生纠纷后,要及时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以免超过时效,而得不到法律保护。

  (二)注意纠纷案件的当事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应包括出租人、承租人。供货人是否需要列为当事人,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但供货合同中有仲裁条款的,则不应当将供货人列为当事人。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与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不一致时,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将实际使用人列为案件的当事人。

  (三)注意案件的管辖地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当事人未选择管辖法院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租赁物的使用地即为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地。因此,当事人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有利于自己的管辖法院。

  (四)注意选择恰当的解决纠纷的方式

  据《合同法》规定,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起诉。仲裁作出的裁决,由仲裁机构制作仲裁裁决书。对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一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纠纷也同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这四种方法来解决。

  (五)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应采取的对策

  在实践中,常有承租人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导致破产的情况,这往往会影响到出租人债权利益的实现。对此,承租人应采取如下对策:

  (1)在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可以将租赁物收回,也可以申请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拍卖租赁物,将拍卖所得款用以清偿承租人所欠出租人的债务。租赁物价值大于出租人债权的,其超出部分应退还承租人;租赁物价值小于出租人债权的,其未受清偿的债权应作为一般债权参加破产清偿程序,或者要求承租人的保证人清偿。

  (2)在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可以作为破产债权人申报债权,参加破产程序;出租人的债权有第三人提供保证的,出租人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3)出租人在参加承租人破产清偿后,其债权未能全部受偿的,可就不足部分向保证人追偿。(4)出租人决定不参加承租人破产程序的,应及时通知承租人的保证人,保证人可以就保证债务的数额申报债权参加破产分配。

  融资租赁合同纷争处理方式及注意事项 篇2

  一、处理劳动合同争议须特别注意的问题。

  处理劳动合同争议除应遵循劳动争议处理的一般规定外,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处理劳动合同争议应首先确认合同是否有效。

  《劳动法》第18条规定了无效劳动合同的条件,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部分条款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根据这一规定,在确认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的基础上,才能确定处理劳动合同争议的依据。如果在确认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应首先向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然后再处理其他合同争议。

  2、处理劳动合同争议的主要依据应是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无效时,处理合同争议应依据法律规范。当确认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后,处理合同争议应依据相关的劳动法律规范和其他法律规范,尽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4、何为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争议。

  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订立之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因此,双方因订立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争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由于某种原因已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此后又因补订劳动合同发生纠纷,所以这类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劳动部在《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这类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

  二、处理劳动合同争议的依据

  由于劳动合同的内容比较广泛,包括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条件等等,所以处理劳动合同争议适用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也很广泛,主要有《劳动法》、《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及《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集体合同规定》、《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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