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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来说说这样的聘用合同内容是否有效

大家来说说这样的聘用合同内容是否有效



大家来说说这样的聘用合同内容是否有效

  案由及争议焦点

  申请人,李某,男,27岁,某市中医院医务人员,因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未通过,单位以此为由

  没有给其按期转正。李某遂向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2001年8月医科大学毕业分配至该院后,与医院签订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同时签订了"新大中专毕业生补充协议"。在聘用合同双方约定的内容及"新大中专毕业生补充协议"中都规定:未通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不予转正,并将档案转到街道办事处。申请人2002年12月未通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医院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没有给其按期转正。申请人要求按期转正并补发转正工资。

  被申请人辩称:医院是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口头要求制定的"未通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不予转正"的医院内部规定,签字时,申请人仔细阅读了所有内容,当时对此没有异议,既然是双方都认可并签了字就应有效。

  查明的事实

  李某于2001年8月医科大学毕业后到某中医院工作,并签订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聘期自2001年8月至2004年6月30日止。在聘用合同约定的内容中,医院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口头要求制定了"未通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不予转正"的内部规定。2002年12月李某未通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医院据此没有给李某按期转正,并限其2003年1月调离医院。后经协商,同年2月,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协议,院方同意再给李某一次考试的机会。

  分析及处理

  《国家教育委员会、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出〈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暂行办法〉的通知》[1987]教学字022号)中规定,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后,(原则上都要安排见习)见习期为一年,据此,高校毕业生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应按期转正。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也规定: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医疗等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尽管医院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口头要求制定的内部规定双方都认可,但该聘用

  合同自始就和国家的.法律相悖,是无效条款,且聘用合同也并未到期。

  仲裁庭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了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如下协议:

  1.被申请人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给申请人办理按期转正手续,补发转正定级工资。

  2.申请人继续履行聘用合同至终止日期。

  案后思考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中,对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内容作出了规范,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款:聘用合同期限、岗位及其职责要求、岗位纪律、岗位工作条件工资待遇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在《合同法》中对合同的效力也有规定,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聘用合同关于"未通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不予转正"的规定,属于聘用双方就岗位及其职责要求约定的条款,但是这个条款与《执业医师法》的相关规定相抵触,因而自始是无效的,事业单位根据这样的聘用合同规定行使权力,必然会对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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