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定解除权法律法规
法定解除,指合同成立后,没有履行或履行完毕前,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法定的解除权对合同进行解除。
一、一般法定解除权的法律规定
1、《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二十五条: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支持。
二、特别法定解除权的法律规定
1、当事人双方都享有任意解除权的.规定
(1)《租赁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2)《委托合同》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2、特定一方享有任意解除权的规定
(1)《承揽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百五十三条: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2)《货运合同》
《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条: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3)《保管合同》
《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六条: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
(4)《保险合同》
《保险法》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5)《买卖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6)《借款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7)《租赁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法定解除权的行使
根据《合同法》96条的规定,解除权的行使采用通知的方式,口头和书面通知均可,解除权属于形成权,解除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无需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法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后,方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了合同当事人的异议期间,对于合同的解除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间届满后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当事人未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亦不再予以支持。
需特别注意的是,解除权是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即在一定期限内未行使则解除权消灭,法律明确规定的除斥期间有: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1号)第十六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第十五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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