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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厂合同管理制度

电厂合同管理制度



电厂合同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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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厂合同管理制度范文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合同(协议,下同)管理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浙江省电力公司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3 管理职能

  公司经营工作部(计划)是合同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检查、指导各部门合同管理工作;负责公司工程项目、小型基建、燃煤供应、竞价上网等合同的签订;参加公司其他重大项目合同的签订工作。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受总经理委托的委托代理人,对外签订的一切合同,都必须对总经理负责。

  4.2 公司领导负责审定分管范围内的合同,并按合同规定批准付款。

  4.3 经营工作部(计划)

  4.3.1 负责公司发电设备检修、技改、节能、试验、小型基建、非生产建筑物检修、环保、技术等项目合同以及承揽合同的签订。负责公司领导指定的其它合同的签订。

  4.3.2 负责外委项目承包单位的资信审查;组织工程项目报询价(议标),必要时组织招投标。

  4.3.3 负责组织项目合同的商务谈判,审查、修改项目实施部门起草的合同文本,代表公司签订合同,监督合同的履行。

  4.3.4 负责燃煤订货合同、运输合同的签订,并确保合同的执行。

  4.3.5 协助办公用品、劳保用品、设备材料、后勤生活用品、多种经营商务活动等的招标、比价和合同签订工作。

  4.3.6 负责电力市场营销有关合同的签订、履行和日常管理。

  4.3.7 负责公司合同管理标准的制订和修改,并经常检查标准的执行情况。

  4.3.8 负责组织以合同法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法律意识,规范公司经营活动行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4.3.9 负责提供国家合同管理方面的最新信息和法律咨询,具体处理合同纠纷。

  4.3.10 负责编制公司合同范本,指导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

  4.4 经营工作部(物资)

  4.4.1 负责公司物资买卖合同管理标准的制订和修订,并严格执行。

  4.4.2 了解物资市场情况,及时提供市场信息,做好物资采购的前期准备工作。

  4.4.3 根据经公司批准的物资采购计划,组织报询价(议标),必要时组织招标,负责商务谈判,在总经理的授权范围内,签订物资买卖合同。

  4.4.4 负责物资采购价格、质量的控制,拒绝采购质量不合格和价格不合理的产品。

  4.4.5 负责建立物资供应商(代理商)和常规物资价格台帐,审查物资(包括零星材料和设备)供应商(代理商)的资信。

  4.4.6 负责物资买卖合同的履行,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4.5 设备管理部

  4.5.1 负责编制设备检修、技术改造、试验、节能、环保等生产所需物资的采购计划和供应商的推荐工作。

  4.5.2 负责合同谈判前物资情报资料的收集和分析工作(包括价格、质量、性能等)。

  4.5.3 参加经营工作部(物资)组织的合同洽谈和商品价格的审核或招标工作。

  4.5.4 负责监督物资买卖合同的执行,并对物资质量检验负责。

  4.5.5 负责发电生产设备检修、技术改造、试验、节能、环保等工程外包项目的立项。

  4.5.6 参加外包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组织编制外包工程项目技术协议和承包合同文本。

  4.5.7 参加外包工程项目的合同洽谈和签订工作。

  4.5.8 检查、监督外包工程项目合同的执行,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技术、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组织验收。

  4.6 总经理工作部

  4.6.1 负责制订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的质量标准,提出费用额度,监督办公用品、劳保用品买卖合同的执行。

  4.6.2 负责合同资料的归档。

  4.6.3 负责公司劳动合同、职工教学培训合同的归口管理。

  4.6.4 负责公司合同的审计监督和预决算审计。

  4.7 财务科

  4.7.1 负责公司借款、财产保险等合同的归口管理。

  4.7.2 负责核对合同费用落实情况,审查合同付款方式和结算方式是否符合财务管理标准的规定。

  4.8 安全监察部负责审查外包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的资质,签订外包工程项目施工安全协议。

  4.9 党群工作部负责公司合同的监察工作。

  4.10 多种经营部负责按本标准的规定签订生活后勤、经营活动等有关合同。

  4.11 合同管理原则

  4.11.1 签订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的规定,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4.11.2所有采购和工程项目必须通过招标或比价,涉及支付的合同必须坚持公开公正、比质比价、监督制约的原则。特殊情况不实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必须经公司总经理批准。

  4.11.3 除即时结清的零星买卖合同外,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4.11.4 工程项目、物资买卖、劳务等合同必须在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下签订和履行。

  4.11.5 合同签订必须经总经理批准或总经理委托的代理人批准。

  4.12 工作程序

  4.12.1 立项

  4.12.1.1 工程项目合同签订前,必须由合同实施部门办理该项目立项手续,明确费用来源。

  4.12.1.2 以公司文件形式下达的年度工程控制项目及技改项目,均属有效的立项依据,实施部门在办理上述项目立项手续时,可免去立项会签、审批手续。

  4.12.1.3 办理立项手续,需填写工程项目立项审批表,见资料性附录A。

  4.12.2 合同的签订

  4.12.2.1 公司工程项目合同的签订由经营工作部计划合同专职统一办理。

  4.12.2.2 合同签订的前期工作由实施部门负责。

  4.12.2.3 合同款为50万及以上的工程,按公司工程项目管理标准的招投标程序执行,签订前的准备工作由招、投标工作小组负责。

  4.12.2.4 合同款为50万以下的工程,签订前的准备工作由项目实施部门负责。

  4.12.2.5 合同实施部门在合同签订前,将项目立项审批表、施工单位资质文件、安全施工协议、合同文本、合同的主要标的、工期、质量要求及工程概预算,提交经营工作部(计划)。

  4.12.2.6 经营工作部计划合同专职负责填写经济合同会签单,见资料性附录B,办理合同的会签及审批手续,签订正式合同。

  4.12.3 合同的履行

  4.12.3.1 合同实施部门全面负责合同的履行,严格遵守合同的具体条款。

  4.12.3.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部分条款确需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并经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批准。修改后合同价款的变动不得大于原合同款的10%。

  4.12.3.3 党群工作部、总经理工作部、设备管理部、安全监察部、经营工作部(财务)有权对合同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4.12.4 合同款项的支付

  4.12.4.1 经营工作部(财务)凭经营工作部(计划)出具的经济合同申请付款单支付合同款,见资料性附录C。经营工作部计划合同专职必须严格遵守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方式。

  4.12.4.2 经营工作部(计划)必须根据外包工程项目验收证书、外包工程项目决算单、已批准的工程项目决算书及安全竣工评议考核表,办理合同决算款。见资料性附录D,资料性附录E。

  4.12.4.3 经营工作部(计划)办理支付质保金,必须通过质保期内工程验收合格,否则计划合同专职不得办理质保金支付的手续。

  4.12.5 合同的终止

  4.12.5.1 合同质保金期限与工程质量质保期限一致时,质保期到期,由实施部门组织进行质保期工程质量评定,如质保期限内质量合格,质保金支付后,合同自行终止。如质保期内质量不合格,质保期顺延,待延期后,再次进行验收,质量合格后,支付质保金,合同自行终止。

  4.12.5.2 合同质保金期限与工程质量质保期限不一致时,质保金期限内验收合格后先支付质保金,但合同不得终止,待工程质量质保期到期后,由实施部门组织质量评定,出具书面文件,交经营工作部(计划)作为合同终止的依据。

  4.12.6 合同的存档:经营工作部计划合同专职对终止的合同,按公司档案管理标准进行分类、整理后,移交公司档案室。

  4.13 违反合同管理标准的责任

  4.13.1 合同实施部门违反合同管理标准,使企业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实施部门责任人和监督人员共同承担责任。

  4.13.2 不按公司合同管理标准的规定,擅自签订合同、办理付款,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5 检查与考核

  5.1 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公司分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组织检查与考核。

  5.2 按《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考核标准》进行检查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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