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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合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业务合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业务合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完善业务合同管理工作,规范交易行为,下面就为大家精心整理了的业务合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仅供参考!

  业务合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内控机制,避免和防范因业务合同管理不规范可能形成的经营风险和法律风险,促进各项业务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际惯例和中国农业银行有关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业务合同,是指农业银行各级机构在开展各项业务活动中对外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及其相关联的附件和从合同等。

  第三条 业务合同的形式是指书面合同以及其他具有合同效力的信件、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第四条 农业银行业务合同管理,是指按照合法、规范、科学的要求,对业务合同的制定、修改、使用、审查、签订、检查、合同纠纷处理以及保管、归档等内容进行规范化管理的活动。

  第五条 农业银行合同管理实行以下原则:

  (一)合法规范原则;

  (二)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原则;

  (三)业务部门管理与法规部门管理相结合原则;

  (四)严格审查原则。

  第二章 合同管理的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合同管理的机构包括各业务部门、法规部门以及对外签订合同的其他营业机构。

  第七条 法规部门在合同管理中的职责:

  (一)制定并不断完善合同管理的制度和办法;

  (二)对于业务部门提交的合同文本进行审查把关;

  (三)对于合同文本的实施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根据行内职能分工和授权参与重大业务合同的谈判、草拟、审查和签署活动;

  (五)总结推广合同的使用和管理经验;

  (六)提供有关合同的法律咨询,协助业务部门和营业单位正确使用和管理业务合同;

  (七)根据《中国农业银行经济纠纷处理办法》,参与合同纠纷的协调和处理;

  (八)其他应由法规部门负责的事项。

  第八条 业务部门在合同管理中的职责:

  (一)根据本部门业务发展和新业务开发的实际情况,负责草拟合同文本,编制各类业务合同的操作规程和使用要求;

  (二)提供有关合同的业务咨询,指导营业单位正确使用和管理合同;

  (三)对业务合同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

  (四)负责对经实践证明需要修改和完善的制式或示范文本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五)负责业务合同的谈判、草拟和签署;

  (六)负责业务合同的整理和归档;

  (七)其他应由业务部门负责的事项。

  第九条 凡是对外发生业务的营业单位和部门,可以根据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立合同管理岗和合同审查岗,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合同管理员和合同审查员,承担具体的合同管理和审查的职责。

  第三章 合同文本的制定与修订

  第十条 制式类合同文本采取总行统一制定、修订与授权一级分行制定、修订两种形式。

  第十一条 总行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对于业务发展已基本定型,相关法律规范比较清晰的业务合同文本,逐步制定下发。

  第十二条 总行制定的合同文本,分为制式类和示范类。

  制式类文本(ABCS)指总行已对合同的内容、体例、格式、印刷等做了统一规定,并下发了标准文本。对于制式文本,各行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和变动。

  示范类文本(ABC)是指由于各地方法规的具体规定不一致或业务本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暂时没有制定制式文本,总行仅就文本的主要要素和形式要求作出一般性规定,并下发的格式样本。对于示范文本,一级分行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具体业务的需要进行修改和充实。

  第十三条 凡是实际业务需要,而总行没有统一下发制式或示范文本的,一级分行可以自行设计合同文本,并报总行备案。一级分行以下分支机构自行设计业务合同文本,要报一级分行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 农业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对外签订的业务合同文本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内容合法合规、公平合理;

  (二)合同要素齐全,权利义务明确;

  (三)确保交易安全,避免产生纠纷;

  (四)没有损害农业银行正当权益的内容和条款;

  (五)方便适用,符合各项业务操作的实际要求。

  第十五条 总行和一级分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的变化以及各项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各自制定或修订的制式或示范文本逐步进行修订完善。

  第十六条 根据归口管理的原则,业务部门负责草拟合同文本初稿,并征求其他相关业务部门的意见,法规部门负责进行法律审查和综合把关,制定行负责统一下发。

  第十七条 制式合同文本的印制、统计、分发、领用工作由会计部门负责,法规部门和其他业务部门配合。使用农业银行制式文本或农业银行提供的其他文本需要向客户收取工本费的,要报当地物价管理部门批准。

  第四章 合同文本的使用

  第十八条 各级机构对外开展业务签订书面合同时,凡农业银行有相关制式或示范合同文本的,应当与客户协商使用农业银行的制式或示范文本。

  第十九条 因实际业务需要确需使用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样本或其他合同样本时,法规部门和业务部门必须对合同样本进行认真审查,使合同文本符合本办法第 十四条规定的各项要求,并报一级分行审查批准。

  第二十条 凡使用农业银行制式文本,对方当事人提出对条款内容进行修改的,应报一级分行审查批准。修改后的合同应符合本办法第 十四条规定的各项要求。

  第二十一条 各级行对外签订合同的要求:

  (一)仔细阅读和理解合同条款内容,正确选择使用合同文本并按要求填写,避免因合同使用不当造成风险;

  (二)认真解答客户对合同条款提出的问题,避免客户对条款内容产生歧义;

  (三)正确编制和填写合同编号,避免合同编号出现重复和混乱,确保主合同、从合同及其相关附件的有效衔接;

  (四)合同签订前必须按照管理权限履行审批程序,不得逆程序操作;

  (五)其他应当注意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填写合同内容的要求:

  (一)合同内容应当使用钢笔、签字笔(蓝黑或碳素墨水)填写或使用打印机打印。

  (二)合同内容应当以标准文字填写,或用符合国家有关文书管理规定及国际惯例的方式书写。

  (三)合同主体的名称应当填写全称,并与合同落款签章一致。

  (四)合同内容的填写应当严谨、周密,避免产生歧义。凡不需填写的空格应以斜线划去,不得留有空白。

  (五)填写合同内容时要做到字迹端正、清晰。合同生效前如有合同内容、文字的变动,应由双方签章认可,不得单方涂改。

  (六)具有合同效力,采用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形式的电文填制应当符合国际惯例和总行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合同的签章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客户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签字缺一不可;

  (二)客户单位必须加盖法人公章,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必须当面签字;

  (三)客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代表人必须当面签署授权委托书;

  (四)自然人签字必须与身份证件姓名完全一致并当面签署;

  (五)对于多页合同,应当加盖合同骑缝章。

  第二十四条 各行在启用新修订的合同文本时,应当注意新旧合同文本的有效衔接,保证原使用合同文本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章 合同的审查

  第二十五条 农业银行各类业务合同在生效前必须经过严格审查程序。合同的审查包括业务部门的常规审查和法规部门的法律审查。

  第二十六条 合同审查的内容:

  (一)合同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二)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三)当事行签订本合同是否超越授权;

  (四)有关审批、担保等必要手续是否已经办妥;

  (五)主从合同及其附件是否齐全和相互衔接;

  (六)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要求;

  (七)合同的填写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要求;

  (八)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以下业务合同应当由法规部门进行严格法律审查后方可签订:

  (一)行领导确定由法规部门审查的合同;

  (二)开展新业务或其他特殊业务需要单独草拟的合同;

  (三)使用客户或其他部门提供的合同样本的合同;

  (四)合同标的较大或合同法律关系复杂,可能引起法律风险的融资或保函类等合同;

  (五)使用总行下发的示范类文本并作出较大修改的合同;

  (六)其他应当进行法律审查的合同。

  第二十八条 法规部门在合同审查中,有权要求业务部门及经办人员提供合同审查所需的全部资料;审查人员对所审查的合同及相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九条 法规部门在合同审查中,如发现合同在合法性和规范性上有缺陷,应当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三十条 法规部门对合同的审查只限于书面审查,并保证合同的合法、有效。各业务部门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章 合同的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合同档案管理工作实行业务归口管理和系统负责相结合原则。各类合同一经签订,即实行严格的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合同档案的保管和移交。

  合同经办人员对合同档案按照合同种类或项目种类,实行分类分卷管理,专柜保管。每一个合同档案内的文件、资料按照发生时间的先后顺序排列。合同档案要按档案管理规定办理保管、移交。

  第三十三条 各行要建立《合同领用登记簿》、《合同档案移交(接收)登记簿》、《合同档案查阅、借用登记簿》,对合同档案的建立、移交、归档、利用、保管等进行严格管理,建立科学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各行在业务合同管理工作中,未严格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合同无效或形成其他经营风险和法律风险的,应当按照总行有关奖惩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各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三十六条 各行从事一般民事活动所签订的合同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0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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