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制度的风险点
公司合同管理中的风险点及其控制;为规范公司合同在签订、履行过程中的管理,防范与控制,而制定的合同管理制度。
一、合同的签订;1、对方主体资格的审查;订立合同前,应当对对方单位的主体资格、相关业务资;公司一般不得与自然人签订经济合同,确有必要签订经;2、对方履约能力的审查;公司不得与对方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3、本方履约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的审查;签约前公司应审查自身作为相
公司合同管理中的风险点及其控制
为规范公司合同在签订、履行过程中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现对公司合同管理中的风险点作以下提示:
一、 合同的签订
1、对方主体资格的审查
订立合同前,应当对对方单位的主体资格、相关业务资质、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如项目部、业务部、分支机构等)签订合同,不得与不具备履行合同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如房地产开发资质、建筑施工资质、广告经营资质等)的单位签订合同。为此,公司应在合同谈判前取得对方的经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对方公章)。
公司一般不得与自然人签订经济合同,确有必要签订经济合同,应经公司法务部门同意。
2、对方履约能力的审查
公司不得与对方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根据合同的性质,可以从对方单位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对方单位的员工总数、荣誉证书等方面,对其履约能力做出综合判断。
3、本方履约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的审查
签约前公司应审查自身作为相关合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是否具备相关经营资质,是否具备相应的履约能力。需要相关部门配合的是否已经协调妥善,如,合同拟约定的资金支付计划,是否已由财务部门认可可行。
4、合同的形式
公司订立合同,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订立正式的合同书。由于传真件的证据效力在法律上存在不确定性,有关书面合同签署后必须取得合同原件,并妥善保存。
5、合同的起草权
对于重大合同,公司应尽量争取合同起草权,并尽量使用公司拟定的合同示范文本。这样的话,可以在合同谈判过程中争取有利的谈判地位,并有利于公司合同管理和审批的效率。
6、签订合同前的批准和授权
按规定须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才能签订的合同,必须经批准后才能签订。按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必须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才能签署的合同,必须取得相关决议后才能签订。比如,《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7、合同签订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7.1 合同签署前应仔细检查、核对合同各条款,确保所签署版本是最后定稿版本。
7.2 在正式签署的合同文本中,应尽量避免过多空白,以避免少数不诚信的单位在合同签署过程中擅自增加合同的内容。
7.3 公司与对方单位拟签订的合同,一般应先交由对方单位签名盖章,然后再由公司签名盖章。本方应要求对方盖章时使用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接受其他形式的印章(如业务专用章、财务专用章、部门章)在合同上盖章。
7.4 为避免少数不诚信的单位在合同签署过程中擅自更换合同的内容,合同签署时双方都应盖骑缝章。
7.5 除非对方单位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合同,其他授权代表签署合同必须提供加盖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授权书。属重大合同的,即使是对方法定代表人签署,也应要求对方提供其董事会批准及授权的决议。
7.6 为防范经济合同诈骗的风险,对方代表在合同上签名时,应由本方经办人员见证其亲笔签名,签名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应留底备存。
7.7 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按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必须办理鉴证、
公证、批准手续的,应及时办理。
二、 合同的内容
合同条款应当尽量按照国家或公司制定的示范文本和公司编制的指导手册来起草。
1、当事人的名称、住所
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与对方营业执照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
2、合同标的
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产地、等级等内容;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
3、数量
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约定标的物数量。对于长期合作合同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订货单、送货单、分合同等)。
4、质量
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对于可以用指标描述的产品应约定主要指标要求;凭样品交付的应约定样品的产生方式及样品封存方式、地点。
5、价款或报酬
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采用折扣形式的应约定合同的实际价款;价款的支付方式如支票、汇款、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约定应当明确可行。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合同履行期限应具有确定性,难以在合同中确定具体期限的应约定确定履行期限的方式。
合同履行地点应力争作对本方有利的约定,如买卖合同一般约定交货地点为本方仓库或本方的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的具体地名应明确至市辖区或县一级。
7、承诺与保证条款
对于公司经合理调查仍然未能了解的标的物或目标企业的情况,可以通过承诺与保证条款要求对方兜底,从而减小交易风险。比如,股权受让方可以视需要要求转让方承诺与保证“除双方认可的审计报告确认的目标企业债务之外,不存在任何其他债务、责任和或有负债,否则转让方应当向受让方作出足额赔偿”;“法律法规规定的目标企业经营必须办理的一切手续、证明、批文及许可均已合法办妥”;如此等等。
8、各方的权利义务
各方的具体权利和义务,是合同内容的重心,应尽量予以明确约定。
9、合同的担保
合同中对方要求提供担保或本方要求对方提供担保的,应结合具体情况根据《担保法》的要求及时办理抵押登记、质押登记等相关手续。提供保证的,应明确约定保证的范围和保证期间。
10、违约责任
10.1 违约责任条款应尽量明确,以使违约救济的方法具备可执行性。建议结合各方的权利义务分别约定违约责任。
10.2 约定赔偿损失的,对于赔偿范围应尽可能穷尽。对于非知识产权类合同,如需对方赔偿本方追偿损失所发生的律师费、差旅费等,应有明确约定。
10.3 约定违约金的,不可过分高于可能造成的损失,否则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可能被司法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予以减少。
11、合同的解释
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应具有排它性的解释,对可能引起岐义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专用词语应在合同中进行解释或定义。
12、保密条款
对于涉及保密信息的合同,应当约定保密承诺与违反保密承诺时的违约责任。
13、通知条款
为保障合同履行过程中通知送达的效力,应明确当事人的联系地址、邮编、电话等信息以及有效送达方式(一般包括派员亲送、快递邮寄、数据电文等方式)。
14、解决争议的方式
解决争议的方式可选择仲裁或起诉,选择仲裁的应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否则可能因约定不明导致仲裁约定无效。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一般应当考虑司法实践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因素,以及争议解决的效率和成本等。
15、合同的成立时间、生效要件及合同签订时间、地点
合同结尾处应明确约定合同的成立时间、生效要件及合同的签订时间、地点。
16、合同的附件
合同如存在附件的,应明确约定附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并与合同条款具有同等效力。当附件内容与合同条款不一致时,以哪个约定为准,也应予以明确。
17、涉外合同
在起草涉外合同时,应考虑有关国际惯例,以提高双方缔结合同的效率。
三、 合同的履行
1、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随时督促对方及时履行其义务。对合同履行中发生的情况应建立合同履行情况台帐。
2、有关合同履行中的书面签证、来往信函、文书、通知等文件应及时整理、妥善保管原件,以备在产生争议时作为证据之用。
3、向对方单位交付标的物、款项、资料或发票时,应向对方索取收条。
4、向对方单位发出通知时,应采取书面形式并由专人;5、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方的违约情况,本方应及时查;6、当本方接到对方的违约或索赔报告后应认真研究并;7、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本方经办人员若发现并有确切;7.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7.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7.3、丧失商业信誉;;7.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8、在对方发生合
4、向对方单位发出通知时,应采取书面形式并由专人送达或快递邮寄,并由对方在通知(或回执)上盖章或对方授权代表在通知(或回执)上签名,并由本方收回妥为保存。
5、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方的违约情况,本方应及时查明原因,通过取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合理、准确地向对方提出违约及要求补救或索赔的报告。
6、当本方接到对方的违约或索赔报告后应认真研究并及时处理、解释或提出反索赔。公司员工不得擅自在对方出具的违约或索赔报告、对帐单等确认类文书上签字盖章,确须确认的,应视具体内容经部门负责人以上领导同意。
7、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本方经办人员若发现并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中止履行,并及时书面上报部门负责人以上领导处理:
7.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7.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7.3、丧失商业信誉;
7.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8、在对方发生合并、分立、改制、股权转让或其他重大事项以及对方的合同经办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对帐并确认双方债权债务。
9、履行合同约定的向我方付款义务的实际付款方若不是合同签约对方,必须要求实际付款方向我方出具代付款说明,要求合同签约方向我方出具委托付款说明。
10、本方经办人员与本方终止劳动关系或因其他原因发生变更的,本方应在情况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告知对方单位,以免本方对该人员之后的行为承担责任。
11、本方内部应做好履行合同的统筹协调,相关各部门均应明确了解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并密切配合完成履约。
12、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或纠纷,应及时向公司法务部门汇报,必要时组织外部律师进行研究、讨论,并应及时提起诉讼或仲裁,以免超过时效本方请求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6广大律师事务所/广业/合同管理风险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表现,是保证项目建设顺利进行的关键。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投资形式的转变,合同风险不断扩大。本文从施工单位合同风险管理的角度出发,分析如何避免施工承包合同中的风险。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一方面投资形式在调整,私营项目、合资项目不断增多,项目管理模式不断出现。另一方面,由于施工单位完全进入买方市场,加上建筑市场管理的不规范,建筑市场处于无序竞争环境,施工单位生存环境恶劣。首先是,合同法律体系还不完善,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律意识淡薄,造成建筑市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时有发生,施工单位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其次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建筑工程规模大、工期紧、三边工程多、施工生产流动性强等特点,造成施工难度加大。由于以上原因的存在,业主常常用苛刻的合同条款把风险转移给承包商,造成施工单位合同履约风险很高。面对现实情况,施工单位只有重视合同管理,了解施工合同风险的性质,准确判断并有效防范风险,完善管理制度,才能有效的降低施工合同风险,增加效益,保证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施工企业合同管理中的风险管理与防范措施进行分析。
工程承包合同的风险合同风险的客观存在时由其合同特殊性、合同履行的长期性和合同履行的多样性、复杂性以及建筑工程的特点决定。合同的客观风险是法律法规、合同条件以及国际惯例规定,其风险责任是合同双方无法回避的。工程承包合同的风险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合同本身所带来的风险。二是合同履约过程的风险。
合同本身风险即合同条款形成的风险,主要包括,合同价格、结算方式、合同工期、工程款支付、洽商单及变更单、其他费用等风险。
合同价格风险。合同价格风险主要因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成的风险,该类型合同一般工程量相对明确,或有相对明确的图纸,施工单位根据现有图纸、资料在短期内进行报价。由于报价时间短,承包商无法详细计算工程量,尤其是二类费用通常只要按经验进行报价,错报、漏报现象时有发生。并且施工单位为了中标,不敢报高价,报价水平较低,承包商索赔机会小,亏损风险大。该类型合同阶段简单,有利于业主控制投资,是近阶段业主采用的主要合同形式。
合同结算方式风险。合同结算方式风险主要包括合同中约定采用的定额及取费、结算总价降点率、结算件审核时间、结算件审核程序、结算件审减额扣款、合同外调价方法、结算争议解决方法等。在签订合同时施工单位一定要注意结算条款,尤其是要明确结算件审核时间,有的业主以没有约定结算时间在项目竣工后迟迟不给结算,有的业主要求结算实行三审或四审,或聘请外审,人为设置结算障碍,故意拖延结算时间,造成项目竣工后几年不能结算。
合同工期风险。合同工期是项目在合理施工组织条件下要达到的项目交工的日期,合同工期的制定要科学合理。由于业主原因一般项目工期都处于前松后紧状态,到工程后期业主为实现交工,一味压缩正常工期,不管前期受何种因素影响,都会采取强制手段,倒排工期,后门关死,往往造成施工单位进行赶工。所以签合同时一定要明确主要工序里程碑控制点,并说明影响工期的条件,一旦工期延长要分清责任,由责任方负责全部责任。如合同中要明确土建与安装的交接时间,施工图纸到图时间,主要设备材料到货时间,交工验收标准等,以上因素是影响合同工期的主要因素。
工程款支付条款中的风险。工程款的支付按时间划分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即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最终付款和质量保修金。当前拖欠工程款已成为困扰施工企业的严重问题,垫资、带资施工的现象仍然十分普遍,这些都给施工企业的良性发展带来困难,同时对正常工期也受到影响,也是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要原因。许多工程合同对这部分条款不甚明确,尤其是对工程款支付违约索赔条款约定不完整、不严密,不公平,给施工企业造成经济纠纷和经济损失。
工程变更风险。由于工程项目的复杂性和工程项目施工的长期性,合同执行过程中经常涉及工程变更问题。如果承包商在施工中提出了关于设计更改、材料设备换用的合理化建议,经业主工程师同意,可以变更。但如未经工程部同意,擅自变更,即使是合理的,承包商也要对此赔偿损失,并且不顺延工期。在变更程序上的疏忽,容易导致业主的反索赔。
合同履约风险。合同履约风险即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形成的风险,由于施工合同管理贯穿于项目管理的各个环节,因而履行施工合同必然涉及项目各项管理工作。施工合同一旦生效,项目的各个部门都要按照各自的职权,按施工合同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保证施工合同的圆满实现。合同履约风险主要包括:
安全、质量、进度管理风险。安全风险主要包括违章罚款,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为保证安全生产而增加的安全投入等造成的项目管理成本增加。质量风险主要包括执行规范标准,提高产品质量的投入,或重大质量事故造成的'损失。进度风险主要包括为赶工而增加的成本投入。
过程资料的确认与积累。施工单位对现场隐蔽工程,过程施工记录等见证资料要及时填报记录表格,并及时得到监理、业主的确认。
索赔文件的上报与确认。施工单位对于与合同约定或报价不一致的事件要及时上报索赔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得到监理、业主的确认。
合同风险防范措施合同风险防范措施是降低合同签订和合同履约风险的重要环节,对施工单位实现项目管理目标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所以施工单位应加强合同风险防范措施,合同风险管理主要涉及以下环节。
投标报价阶段风险管理。加强投标报价的管理工作,从源头降低合同履约风险,是提高投标中标率的关键,也是合同管理的重要内容。
招标文件的评审。购买招标文件后,由招标投标部门牵头,组织各职能部门进行招标文件评审,由各只能部门对相应管理职责提出评审意见,主要针对招标文件中工期、安全、质量、进度、资金支付、结算条件、施工环境、材料设备供应、交工验收及税收等风险因素进行评审,再由招标投标部门收集汇总评审意见,组织评审组深入研究和全面分析风险因素,正确理解招标文件,吃透业主意图和要求,制定相应投标策略,尽可能在投标书中,在作出相应投标文件实质性条款的情况下作出有利的选择。同时招投标部门要深入了解发包人的资信、部门立项、施工许可手续、资金状况等其他重要信息。对于相对明确的风险要通过澄清文件让业主给予澄清。
投标报价策略。风险越大,风险附加费越高。但是,风险附加费的增加必须要有一个增加范围,对于承包商来讲,风险附加费不宜定得过高,过高必然会提高投标价格,会降低竞争力。因此。施工企业一定要结合企业的管理水平,通过研究竞争对手和其他相关资料来确定具体的投标价格。
合同谈判阶段风险管理。对投标过程要对合同条款逐条进行认真研究,反复与招标单位进行磋商再做出相应承诺,合同文本尽可能采用《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部分发包人提供的非标准示范文本合同书,往往条款不全、不具体、无针对性,缺乏对业主的权利限制性条款和对承包商保护性条款,要尽可能地修改完善。如果不修改,合同一旦签订,施工单位会隐含较大风险。对于关键合同要组成合同评审小组,对合同条款再次进行评审。在合同谈判过程中人员配备上,施工单位合同谈判人员既要懂工程技术,又要懂法律、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知识,有必要时组成专业的合同谈判小组。在谈判策略上,承包人应善于在合同中限制风险和转移风险,达到风险在双方中合理分配,这就要求承包商对于业主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免除责任的条款应研究透彻,做到心中有数,切忌盲目接受业主的某种免责条款,否则业主就有可以以缺乏法律和合同依据为借口,对承包人造成的损害拒绝补偿,并引用免责条款推卸法律责任,使承包人蒙受严重经济损失。因此,对业主的风险责任条款一定要规定得具体明确。总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施工合同管理具体规定,在合同谈判过程中进行有礼有节的谈判尤为显得重要。
合同履约管理。由于施工合同管理涉及到施工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因而履行施工合同必然涉及企业各项管理工作,施工合同一经生效,企业的各个部门都要按照各自的职权,按施工合同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保证施工合同的圆满实现。
进行合同风险因素分析,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对于可预见的风险,要认真分析,制定专门的防范措施,落实到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并下发风险控制文件,随时跟踪事态的发展,力争最大可能的降低风险。
组织部门有针对性的进行合同交底,对分析出的风险按管理部门进行交底,明确各部门管理重点,督促部门指导现场进行风险控制。
一切生产经营活动以合同条件为依据,项目在组织生产经营时,一切活动以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要求办事,按合同要求完善管理手续,避免与合同冲突的事件发生。
定期检查合同执行情况,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要按期组织合同执行情况对接会,各部门对照合同检查执行情况,对产生的偏差进行分析,并采取措施纠正措施,防止有大的偏差。
索赔管理在充满风险的建筑安装市场中,索赔是施工企业保护自身利益的一种方式。索赔不仅仅是费用上的补偿,它是一种正当的权利,是以法律和合同为依据的、合情合理的行为。我国建筑安装企业要想在国际建筑市场中分一杯羹,就必须改变“不懂索赔、不敢索赔、不会索赔”的现状。因此,参与过程项目管理人员必须树立索赔意识。
一是索赔的及时性。承包商进行索赔应在索赔事件发生之时,而不是之后出具正式函件通知业主或其代表。国际上普遍上采用的FIDIC合同对许多索赔时间都有时效期限,如对工程师签发的图纸或指令过迟而造成的工期延期,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报告业主,出具工期索赔细节。逾期不报,业主有权拒绝索赔要求。
二是索赔资料的完整性。只有实际发生了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一方才能向对方索赔。经济损失指因对方因素造成造成合同外的额外支出,如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等额外开支,权利损害是指虽然没有经济上的损失,但造成了一方权利上的损害,如由于恶劣气候条件对工程进度的不利影响,承包商有权要求工期延长等。因此,发生了实际的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应是提出索赔的一个基本前提条件。所以,承包商提出的索赔申请应有确凿的索赔证据。在过程管理中,管理人员应注意所有原始资料的保管、分类、汇总,以便在索赔事件发生时能提供齐备的资料证明,可利用录像、拍照等手段,反映现场实际情况,并及时得到监理、业主的批准。
三是索赔的技巧性。在过程承包活动中,承包商常常处于不利的地位,这是由激烈的市场竞争造成的。在解决索赔问题中,由于双方利益和期望的差异性,在谈判过程中常常会出现大的争执。如果承包商态度强硬地坚持自己的观点,会造成双方关系紧张,失去长期合作的机会。因此,在索赔谈判中,承包商应避免和业主发生冲突,要善于整合双方的差异,寻找付出较小代价就能给业主带来很大利益的条款。此外,让步是解决争议的常用技巧,在具体操作中,承包商应提出较高的索赔期望,经双方谈判,在业主感兴趣或利益所在支出作出让步,如缩短工期、提高工程质量等,同时争取业主作出相应的让步,从而实现索赔目标。
总之,合同管理是施工企业管理的核心内容,是一项全员、全过程参与的系统工程,它始终贯穿于项目管理的全过程。同时合同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企业经济利益的关键所在,所以作为施工单位一定要树立合同管理意识,真正为项目顺利建设服好务,为企业健康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版权声明:此文自动收集于网络,若有来源错误或者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您可通过邮箱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及时进行处理。
本文地址:https://www.gunzhua.com/fanwen/hetong/4428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