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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管理制度

工程合同管理制度



工程合同管理制度(通用6篇)

  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那么制定合同书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工程合同管理制度(通用6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工程合同管理制度 篇1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确保市场秩序正常,保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和《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及房屋修缮等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

  第三条 施工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计划,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承办人员签订合同,应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施工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转让、变更。

  承发包双方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四条 承发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对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实施建设时,发包方必须具备组织协调能力;承包方必须具备有关部门核定的资质等级并持有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第五条 凡进行工程建设,承发包双方必须在中标后的规定时限内,或开工前依法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并全面履行。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方利益及扰乱建筑市场秩序。

  第七条 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工程项目已经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3.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 4.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 5.招投标工程,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

  第八条 签订施工合同,必须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合同条件”,明确约定合同条款。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要约定解决办法和处理原则。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1.工程名称、地点、范围、内容,工程价款及开竣工日期; 2.双方的权利义务和一般责任;

  3.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要求和工期调整的处置办法; 4.工程质量要求、检验与验收办法; 5.合同价款调整与支付款方式;

  6.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与质量标准; 7.设计变更;

  8.竣工条件与结算方式; 9.违约责任及处置办法; 10.争议解决方式; 11.安全生产防护措施。 第九条 发包方可以将组织、管理和协调工程建设的权力及职责 ,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在签订监理委托合同时,应明确监理单位的权限和责任,并写进施工合同。

  施工合同赋予监理单 位的权限和责任,应与监理委托合同中明确的权限、责任一致。 第十条 承发包双方应参照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 市颁发的工期定额,确定相庆的施工工期,以确保工程质量。没有工期定额的工程由双方协商确定合同工期。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的标准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有关规定。

  对材料、设备、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的检查与验收要求,发包方 应在合同中约定,承包方应严格按施工合同和标准规范要求组织施工 。

  第十二条 工程价款应以定额和相应取费标准作为指导价格,通 过招标投标和双方协商合理确定合同价款,并按合同约定对价款进行 适时的调整。

  第十三条 发包方应交全部工程发包给一个施工企业总承包,签 订总包合同;但大型或专业复杂的工程也可分别发包给几个施工承包 。

  承包方经征得发包方同意,或在施工合同中另有约定,才准将部 分工程分包,签订分包合同。对此,承包方需在分包现场派出具有相应资质的常驻人员,管理、监督分包方履行合同。对分包工程的质量 、工期和分包方行为造成违反总包合同的,由承包方承担责任。 分包合同与总包合同发生抵触时,以总包合同为准。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转换政府职能的要 求,对施工合同进行以下管理:

  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经济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贯彻国家制订的旗事同示范文本,并组织推行和指导使用;

  3.组织培训合员管理人员,指导合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工作 经验;

  4.对施工合同签订进行审查,监督检查合同履行,依法处理存 在的问题,查处违法的行为;

  5.制订签订和发行合同的考核指标,并组织考核;表彰先进的合同管理单位; 6.确定损失赔偿范围; 7.调解施工合同纠纷。

  第十五条 发包方应加强施工合同的内部管理: 1.建立管理制度; 2.向工地派驻具备相应资质的代表,或聘请监理单位及具备相 应资质的人员负责监控承包方履行合同。

  第十六条 承包方应自觉把合同管理作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工作内容,加强内部管理: 1.制订管理办法,建立严格制度,有专门人员负责管理; 2.向工地派驻具备相应资质、熟悉合同的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发包方须在施工合同正工签订之前,将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草案,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违反合同签订原则的条款; 2.双方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3.有无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者利益的条款; 4.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必要条件;

  5.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内容是否详尽准确; 6.双方驻工地代表是否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

  7.工期、质量和合同价款等条款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下、第十一和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在收到保现草案之 日起10日内予以审查,提出意见。承发包双方应按审查意见进行修改,重新报送,待合同符合要求后,正式签订施工合同。主管部门1 0日内不作答复,可视为该合同已符合要求,双方可正式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将合同文本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和开户银行备案。

  第十九条 凡不签订书面合同、或不按规定输报送早查、备案手续,不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审查意见修改文本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补办有关手续,或采取其他有关措施处置。

  第二十条 在履行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扰乱建筑市场秩序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提出警告,或依法令其停止施工,或中止合同履行。发生后两种情况时,当事人双方应保护好已完工程按责任各自承担保护费用。

  第二十一条 合同签订后,一方拒绝履行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经另一方提出要求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可依法采取措施,保证合同履行。

  第二十二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应签订书面协议。解除合同的,应在签订协议之日起5日内将协议报送原备案机关。

  第二十三条 当施工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纠纷,双方应在努力保持施工连续、不龠工程质量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按合同约定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进行调解、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对假冒其它组织或他人名议签订施工合同,或将合同用于违法活动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第十三条规定将工程转包的,或有其他扰乱建筑市场行为的,处有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 情节轻得,还可给予当事人以必要的警告、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收回资格证书,或其他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 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 直接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服从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分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解释。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合同管理制度 篇2

  很多建筑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一般将施工合同放在抽屉里或锁在档案柜子里,在工程实施中一旦发生争议和纠纷,才将施工合同拿出来看一下。殊不知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实际上就是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离不开合同中的内容,需要对施工合同进行动态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是基于一定的工程承包范围、设计标准、施工图、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一定施工条件等静态因素而进行的,并以此来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但是,由于建设工程项目常常存在一些不确定性因素,在施工过程中也经常产生一定程度的变更(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增减工程项目或工程量变化等),从而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时的静态条件完全被打破。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动态管理中的法务处理是非常重要的,一方面可以起到避免双方的争议和纠纷,另一方面也起到了为事后可能发生的纠纷做到了证据的完善。

  施工合同交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进度、成本控制的主要依据,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表现,是保证项目建设顺利进行的关键。作为一个负责施工的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对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重要事项应当有全面的了解和把握,才能使工程施工符合合同要求。所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首先要进行的是“施工合同交底”。

  施工合同交底是企业项目管理负责人和合同管理部门,从合同执行的角度出发,分析和解释合同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将合同目标和合同规定落实到工程实施的具体问题和具体时间上,用以指导工程施工管理工作,使工程按合同要求实施,并向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进行书面的提示、解释和说明。

  1、交底人与被交底人:

  施工合同交底人是企业项目管理负责人和合同管理部门。被交底人是本工程的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

  2、交底内容:

  提示适用于施工合同的法律的基本情况(范围,特点等),用以指导整个合同实施工作。对合同中明示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应重点提示。

  施工合同标的,承包人在设计、采购、制作、试验、运输、土建施工、安装、验收、缺陷责任期维修等方面的主要责任加以提示。

  根据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工程说明所确定的工程范围。在合同实施中,如果工程变更超过工程范围的,则可向发包方提出工程变更的补偿要求。如果发包人擅自将承包范围内的项目发包给其他人,缩小了承包范围,则发包人构成违约,应向发包人提出赔偿该项目的预期利润损失的要求。

  变更程序非常重要,要做好工程变更工作流程图,并指定相关的职能人员负责。尤其是变更所产生的价款调整和工期顺延的情况,需要及时办理这方面的签证手续。否则,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价款和工期的变化。

  合同所采用的计价方法及合同价格所包括的范围;工程量计量程序,工程款结算(包括进度付款、竣工结算、最终结算)方法和程序;合同价格的调整,即价格调整方法、计价依据、现场签证、费用索赔条件、索赔有效期,合同中有明确的条款规定,说明和解释相关条款中的具体内容。强调对于索赔应当在施工过程中索赔期限内提出,否则将丧失索赔权利。

  合同工期依据横道图、网络图所确定,不能擅自变更或缩短工期,以确保工程质量。对于合同中约定的工期奖惩条款,需要特别引起重视,避免竣工工期延误而造成经济损失。

  工程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应当注意的问题,避免产生无效合同和协议。工程质量、安全保证计划和措施,避免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所引起的相关责任。

  提示合同履约风险,即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形成的风险。由于施工合同动态管理贯穿于项目管理的各个环节,因而必然涉及项目各项管理工作以及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合同的风险,主要包括,合同价格、结算方式、合同工期、工程款支付、洽商单及变更单、其他费用等风险。

  定期检查合同执行情况,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各部门对照合同检查执行情况,对产生的偏差进行分析,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防止产生大的偏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动态管理的法务应用(二)——施工前的准备工作与法务

  对于施工前准备工作充分与否,将影响拟建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费用,影响到对工程项目的评价与施工,充分、全面地准备将避免很多的潜在风险。

  一、发包人在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及法务处理

  1.办理工程项目及施工必备的法律手续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关系到工程项目的合法性,取得与否将直接影响到施工合同的效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发包人进行工程施工的法律凭证,取得与否将会产生责令改正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取得与否,虽然不影响施工合同的效力,但如果无法取得而导致施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发包人则构成违约。因此,发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分别于签订施工合同前和施工前办理申请批准“四证”的手续。

  2.提供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首先,于施工前(最迟不得晚于开工日期前14天),发包人必须提供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第二,提供施工现场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第三,提供和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最迟不得晚于开工日期前7天。

  3.提供施工场地及施工条件

  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内容和期限,最迟不得晚于开工日期前7天。

  发包人与总承包人移交施工场地一般具备“三通一平”的条件,即路通、电通、水通和施工现场内的场地平整。

  发包人与分包人(如:水电、消防、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移交施工现场不仅是“三通一平”,更主要的是已完成前道工序的工程项目(如:建筑主体结构,等)。

  4.组织设计交底、图纸会审

  组织设计交底、图纸会审是发包人的一项义务。发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组织设计人、监理人、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将设计的意图、特殊的工艺要求以及结构、设备等在施工中的难点、容易发生的问题等向承包人阐明,并解释承包人对设计图纸提出的疑问。

  组织监理人、承包人对施工图纸进行全面细致的熟悉,审阅施工图纸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或不合理情况,避免施工过程中或施工后发现问题。

  从法务方面来讲,发包人在工程施工前应当做好上列的各项准备工作,这是发包人的一项主要义务。如果发包人未能做好开工前准备工作,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合理的利润。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应当予以赔偿。但承包人应当依据施工合同条款履行索赔和顺延工期的手续。如果发包人因上述等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日内发出开工通知,导致不能施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或解除合同。

  二、承包人在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及法务处理

  1.编制和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是用来指导工程施工全过程中各项活动的技术、经济和组织的综合性文件,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的具体实施方案,也是动态管理以及发包人、监理人实施监督的具体依据。承包人应按照施工图、施工条件和合同约定,认真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应于开工前7天提交给发包人和监理人,由发包人审核批准。

  2.组建项目经理部以及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项目经理部是对工程施工进行全过程综合管理的组织机构,它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的具体执行人,也是施工合同动态管理的直接管理人。同时,应建立和健全项目管理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度、施工技术管理制度、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施工现场管理制度等。

  3.组织施工队组,安排劳动力进场

  根据工程施工中各分部分项工程、各工种的需要量和比例组织施工队组,安排劳动力进场。对施工人员要进行安全、防火和文明施工等方面的教育,特种岗位的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4.施工现场的准备

  施工现场的准备工作,主要是为了给工程施工创造有利的条件和物质保证。其具体内容:做好施工场地的控制网测量;搞好“三通一平”;做好施工现场的补充勘探,为基础工程施工创造条件;建造临时设施;安装、调试施工机具;设置消防、安全设施等。

  5.做好分包的工作、签订分包合同

  承包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或发包人同意,可以将专业工程分包,与选定的分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并保证分包工程按时开工。承包人应避免违法分包而导致行政处罚并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

  6.建筑材料的订货、加工和进场

  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的安排,及时与生产企业、供应商联系,签订供货合同,安排建筑材料进场。做好施工机具的采购和租赁工作,签订供货合同或租赁合同。

  7.及时提供建筑材料的试验申请计划

  按照建筑材料的需要量计划,及时提供建筑材料的试验申请计划。

  8.提交开工申请报告

  当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完成之后,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开工申请报告,并报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从法务方面来讲,承包人在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未能做好上述的主要准备工作,导致不能按时开工的,承包人应当不迟于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收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如在48小时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顺延。如果不同意延期开工要求或承包人未在期限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的,工期不予顺延。造成工程逾期竣工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总而言之,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是发包人、承包人各自的职责和义务,双方都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否则,造成工程项目不能按时开工的,将由违约方承担法律责任。

  三、施工中其他保险条款

  20xx版施工合同对工程保险、工伤保险作出规定,同时还增加了其他保险的条款。工程系列保险制度不仅完善了我国工程保险制度,对今后可能会推行的工程保修保险等制度预留了执行的空间,这与国际通用的FIDIC合同已基本接轨。

  (一) 具体条款:

  通用条款18条保险,18.1规定: 工程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 工伤保险,18.2.1规定: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3其他保险: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4持续保险: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二)解析:

  1、工程保险

  工程保险是指对进行中的建筑工程项目、安装工程项目及工程运行中的机器设备等面临的风险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风险。工程保险在性质上属于综合保险,既有财产风险的保障,又有责任风险的保障。

  工程保险的责任范围由二部分组成:一是主要针对工程项下的物质损失部分,包括工程标的有形财产的损失和相关费用的损失;二是主要针对被保险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可能产生的第三者责任而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导致的损失。

  通用条款新增加另有约定外,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由发包人负责投保,如果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建筑法》4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通用条款明确规定要求承包人与发包人按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分包人及承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另外,双方可以自行约定为现场人员及他人办理意外伤害险,设备工程可以办理财产保险。

  3、持续保险

  通用条款18.4条规定了持续保险制度,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保险合同当事人应密切注意工程实施中的变化情况,并与保险人及时联系,对于保险事项及金额做相应调整,如果工程延期,应当及时续保,确保施工其间工程项目的持续参保。

  新版合同第18条保险项中规定了“工程保险”、“工伤保险”、“其他保险”、“持续保险”、“保险凭证”、“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通知义务”。在建设工程过程中存在着各种风险,包括经济风险、自然风险、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风险等,工程保险属于承包人与发包人有效转移风险的有效安排。通过系列保险制度的设计,可以强化发、承包双方通过工程保险来防范,真正化解工程风险。

  工程合同管理制度 篇3

  考试目的

  本科目考试主要检验考试掌握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知识的程度,以及解决合同管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考试内容

  一、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任务和基本方法

  1、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任务

  2、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基本方法

  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基础

  1、合同法律关系

  2、合同担保

  3、工程保险

  三、建设工程施工招标

  1、施工招标程序

  2、投标人资格审查

  3、施工评标办法

  四、建设工程设计招标和材料设备采购招标

  1、工程设计招标

  2、材料设备采购招标

  3、大型工程设备采购招标

  五、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

  1、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示范文本

  2、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设计

  3、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履行管理

  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1、施工合同标准文本

  2、施工合同管理有关各方的职责

  3、施工合同的订立

  4、施工合同履行管理

  5、施工分包合同履行挂蓝

  七、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管理

  1、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的特点

  2、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管理有关各方的职责

  3、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订立

  4、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履行管理

  八、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管理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的分类

  1、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的特点

  2、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的分类

  3、材料采购合同履行管理

  4、设备采购合同履行管理

  九、国际工程常用全责文本

  1、FIDC施工合同条件部分条款

  2、NE施工合同中的条件部分条款

  3、AIA施工合同中的CM管理

  工程合同管理制度 篇4

  为加强水利工程合同管理工作,预防、减少和及时解决合同纠纷,维护合同双方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市水利局组建的项目法人或受项目法人委托与其他经济组织、自然人或相互之间签订的水利工程合同、协议等。

  一、合同管理职责

  1、项目法人的主要职责

  1)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保护本局的合法权益。

  2)制定、修订本局合同管理制度、办法,组织实施合同管理工作。

  3)依法签订、变更、解除有关工程合同。

  4)严格审查所签订的合同,重大合同应提交有关方面会审,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现。

  5)协助合同承办人员依法签订合同,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与签订。

  6)做好合同统计、归档、保管工作。

  7)监督、检查合同签订、履行情况。

  8)宣传合同法和有关法规,培训合同管理人员。

  9)依法处理合同纠纷。

  10)制止有关单位或个人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

  2、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

  1)加强与项目法人及现场管理机构等的联系,及时通报合同履行中的应收应付情况。

  2)做好与合同有关的应收应付款项的统计、分析,提出处理建议、妥善保管收、付凭证。

  3)配合项目法人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二、合同审签管理

  1、本局对外签订合同,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进行。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本局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2、严禁将合同业务介绍信转借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介绍信的存根应当保存五年,以备核查。

  3、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文本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相对方提供的合同文本必须送交局有关部门审核。

  4、所有合同都应按顺序由项目法人统一编号。

  5、合同及其有关的书面材料,应当语言规范,字迹(符号)清晰,条款完整,内容具体,用语准确、无歧义。

  6、订立合同,必须完备合同条款。合同条款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和报酬,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7、对于合同标的没有国家标准又难以用书面确切描述的,应当封存样品,由合同双方共同取样封存,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分别交由指定责任人保管。

  8、订立依法可以设定担保或者对相对方的履约能力没有把握的合同,应当要求相对方依法提供保证、抵押、留置、定金等相应形式的有效担保。

  对方当事人提供的保证人,必须是法律许可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对相对方的保证人的主体资格和清偿债务能力要参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查。

  9、对外签订合同,要明确选择纠纷审判管辖地,并优先选择由本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0、法定代表人或合同承办人应当在合同文本上签名或盖章。

  11、签订合同,应当加盖单位的合同专用章。严禁在空白合同文本上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三、合同审签程序

  1、签订合同前必须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对法人必须审查营业执照原件或者盖有工商行政管理局复印专用章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副本复印件(必须有最近年检章)。

  对非法人经济组织,应当审查其是否按法律规定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对分支机构或是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设立的经营单位,除审查其经营范围外,还应同时审查其所从属的法人主体资格。

  对外方当事人的资格审查,应调查清楚其地位和性质、经济组织是否合法存在、法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及注册地。

  2、签订合同前需要审查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资格。 代理人职务资格证明及个人身份证; 被代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代理行为是否超越了代理权限或代理权是否超出了代理期限。

  3、签订合同,必须认真审查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

  4、签订合同,应当仔细审查对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明资料,必要时应到签发部门进行验证或进行实地考察,以防对方当事人伪造或变造证明材料。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明资料中所使用的当事人名称、印章等内容必须完全一致。

  5、下列资料不能作为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的证明资料,但可归入合同档案保存,以备考查。

  名片; 厂家介绍、产品介绍等资料; 各类广告、宣传资料; 各类电话机等通讯工具号码;

  对方当事人提供的未经我方合同承办人见证而复制的或未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资料。

  6、合同承办人应将合同的副本一份及时送交本单位财务部门备案,作为财务部门收付款物的依据。

  四、合同履行、变更和解除

  1、合同履约管理

  1)法定代表人或指定的委托人全面负责合同的履行。合同承办单位、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其订立合同的履行。

  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根据情况的变化,应当对相对方的履行能力进行跟踪调查。如发现问题,合同承办人要及时处理,必要时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可实地调查合同标的情况和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

  3)接收标的必须经过严格的验收或商检程序。对不符合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标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提出书面异议。

  4)合同结算必须通过本单位财务部门进行。对合法有效的合同,财务部门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结算。对未经合法授权或超权限签订的合同,财务部门有权拒绝结算。

  5)凡与合同有关的来往文书、电传、信函、电话记录都应作为履约证据留存。

  对我方当事人的履约情况,除妥善保存有关收付凭证外,还要做好履约记录。

  我方当事人收到对方当事人通过邮递方式传送的与合同有关的法律文书时,应当连同信封一并收存。通过邮递方式传送与合同有关的法律文书时,必须使用挂号信函,并保存邮局收据、回执备案。

  2、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对方当事人作为款物接收人而要求变更接收人时,必须有书面变更协议。严禁未取得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材料而凭口头约定向已变更的接收人发货或付款。

  2)我方当事人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无法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收集有关证据,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同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

  3)发现对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合同承办人应当催促对方当事人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收集、保存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有关证据,及时向法定代表人报告。

  4)我方当事人因不便掌握,应明确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说明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和请求对方书面答复的期限,尽快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

  五、合同纠纷处理

  1、合同纠纷管理

  1)为解决合同纠纷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必须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和期间内进行。

  2)发现对方当事人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等犯罪活动时,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3)合同承办部门、人员应配合好参加仲裁或诉讼。

  4)合同纠纷发生后,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5)合同发生纠纷后,需要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的,应当及时委托有资格的代理人参与处理纠纷。

  6)解决合同纠纷的申请书、起诉状、证据、答辩状、协议书、调解书、仲裁书、裁定书、判决书等,在结案后十日内,由承办人送交备案。

  2、合同纠纷处理程序

  1)发生合同纠纷,合同承办部门、人员应立即报告分管领导和本局领导,合同承办部门、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提供解决纠纷所需的相关材料。

  2)在处理合同纠纷过程中,对于可能因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3)合同纠纷发生后,应当依法采取一切措施,积极收集、整理有关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4)向法院提供原始证据时,必须先行复制,并请求法院的承办人员出具证据收执。

  六、合同资料管理

  1、档案资料内容

  下列资料可以作为合同档案:

  谈判记录、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报审及批准文件;

  对方当事人的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事业法人执照的副本复印件;

  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证明资料复印件;

  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合同承办人的职务资格证明、个人身份证明、介绍信、授权委托书的原件或复印件;

  我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对方当事人的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和主体资格证明资料的复印件; 双方签订或履行合同的往来电报、电传、信函、电话记录等书面材料和视听材料;

  登记、见证、鉴证、公证等文书资料; 合同正本、副本及变更、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 标的验收记录;

  交接、收付标的、款项的原始凭证复印件。

  2、合同资料归档、统计与管理

  1)本局所有合同都必须统一编号,由办公室妥善保管。

  2)合同承办人办理完毕签订、变更、履行及解除合同的各项手续后十日内,应将合同档案资料移交办公室。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制度解释权归本局办公室所有。

  工程合同管理制度 篇5

  1.目的

  为规范合同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公司对外签订、履行的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包括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资产转让合同、仓储合同、服务合同等。

  3.职责

  3.1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销售、采购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审批;

  3.2 公司办公室负责公司各类合同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3.2.1负责除销售、采购合同以外,其他各类合同的谈判工作并根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签订合同;

  3.2.2负责制定销售、采购合同统一文本;

  3.2.3负责对合同专用章、合同统一文本、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发放和管理;

  3.2.4负责各部门提交的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有利性审查;

  3.2.5负责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

  3.2.6负责经济合同的档案管理;

  3.2.7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执行。

  4.合同的签订

  4.1合同的主体

  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公司及所属各公司中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其他部门、机构、分公司等不得擅自签订合同。

  订立合同前,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

  公司一般不与自然人签订经济合同,确有必要签订经济合同,应经公司总经理同意。

  4.2合同的形式

  订立合同,除即时交割(银货两讫)的简单小额经济事务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除情况紧急或条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书形式。

  4.3合同的内容

  4.3.1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

  4.3.2合同标的: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内容;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

  4.3.3数量: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常年经销合同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电报、传真、送货单、发票等)。

  4.3.4质量:有国家标准,部门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化工产品等可以用指标描述的产品应约定主要指标要求(标准已涵盖的除外);凭样品支付的应约定样品的产生方式及样品存放地点。

  4.3.5价款或报酬: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采用折扣形式的应约定合同的实际价款;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帐支票、汇票(电汇、票汇、信汇)、托收、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条件成就后多少日内支付。

  4.3.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期限应具体明确定,无法约定具体时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履行期间的方式;

  合同履行地点应力争作对本方有利的约定,如买卖合同一般约定交货地点为本公司仓库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约定具体地名的应明确至市辖区或县一级;

  买卖合同在合同中一般应约定交付的手续,即合同履行的标志,如托运单、仓库保管员签单等。

  4.3.7合同的担保

  合同中对方事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本方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结合具体情况根据《担保法》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4.3.8合同的解释

  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应具有排它性的解释,对可能引起歧义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专用词语应在合同中进行解释。

  4.3.9保密条款

  对技术类合同和其他涉及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的合同应约定保密承诺与违反保密承诺时的违约责任。

  4.3.10合同联系制度

  履行期限长的重大经济合同应当约定合同双方联系制度。

  4.3.11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作适当约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4.3.12解决争议的方式

  解决争议的方式可选择仲裁或起诉,选择仲裁的应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双方对仲裁机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选择第三地仲裁机构。

  4.4签订合同的工作程序

  4.4.1签订合同前,业务人员或公司指定的其他谈判人员应按照本制度4.1条对对方当事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复印对方当事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及专业资格证书留存。

  4.4.2销售、采购合同,由主办业务人员与对方当事人商谈后拟好合同条款,附合同会审表报总经理审批,由办公室编写合同编号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必要时,由总经理指定责任人员对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

  工程合同管理制度 篇6

  合同管理既是工程监理的重要内容,又是必不可少的控制手段。因此,需要加强对合同的管理工作。

  依照《合同法》和其他相关经济法规,制定合同管理制度规定如下,

  一、由专人负责各项合同的签订、执行和管理。

  二、合同签订必须报主管领导批准。经领导同意签字、盖公章后方可生效。

  三、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条文清楚完整,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明确违约责任。本着平等互利,风险共担的原则双方恪守合同。避免违约行为,尽最大可能消除不利影响实现合同预期目标。

  四、合同管理人员每月对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检查分析一次,并同时送到业主、施工单位。检查结果在监理月应予以反应。 。

  五、 由于水利工程耗资大、施工周期长、施工条件多变,又具有不可逆转的质量特性,所以在施工阶段强化合同措施,协调约束各方行为,是搞好监理工作的基本途径。因此应完善合同咨询、定期检查和协商制度,以实现工程的建设目标。

  六、当发生合同争议,监理工程师应本着有利于施工的正常进行,不损害工程质量,维护双方合法利益的原则,实事求是,公正合理地协商调解。

  七、管理好监理委托合同:每月总监主持月度工作总结时,应检查分析监理委托合同的履行情况,督促每个专业工程师按照合同、监理大纲、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的要求。认真做好本职工作,遵守行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达到全面履行合同的目标。

  八、对于合同执行中发生的问题和有争议的重大事项,总监应及时向监理单位反映,由监理单位主管领导出面进一步与合同双方协商,以求得争议及时解决。 。

  九、合同管理人员应保守机密。做好合同归档和借阅工作, 建立合同执行情况。根据实际情况,编写《合同执行情况》汇报。

  十、认真做好合同文本的保管工作。合同档案应防潮、防蛀、防火、防盗。合同档案需专业人员保管,避免破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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