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导语:如何解决合同纠纷?需要根据合同法来处理。又或者通过仲裁,调解,小法庭,防止纠纷。如何选择解决合同纠纷方式?要考虑双方关系,纠纷方的参与,感情程度,速度和信息。下面小编带来租房合同纠纷怎么处理的方法,希望给你带来帮助!
所有合同,无论写得多么详细,准备得多么充分,仍会很容易发生某种形式的纠纷和分歧。事实上,想要预见到买卖双方可能发生的每个分歧之处来达成谈判是不可能的。总的来说,合同的性质越复杂,涉及金额数目越大,越有可能在将来因解释合同中的术语和条件意见不同而发生纠纷。因此,采购主管必须要预见这些冲突发生的潜在因素,并在冲突发生时做好采取适当的解决办法的准备。
可能解决合同纠纷分歧最简单的方法就是争议双方直截了当坦率地面对面的谈判,通常各方也要考虑与纠纷有关的其他因素,虽然这些因素不在纠纷之中,例如: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的某些语句条款的解释和送达条件的认同上存在分歧,那么或许他们可能会在合同其他项目和条件如价格方面进行合作。
一、法律选择
解决合同纠纷的传统方法是基于合同法,它提供了一个合法权限,在这个合法权限内公平的法官能够听取当时案件的实际情况,做出有利于一方或双方的判决。由于解决纠纷的不确定性、费用和所需的较长时间,许多采购方和供应商喜欢避免诉讼过程,以其他方式处理纠纷。把纠纷带入法律系统被认为是最后一种途径,并非解决合同纠纷的最佳方法。
当法律选择使人精疲力尽时,双方可能会意识到法律选择是不合适的。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其他方面的额外帮助,双方是不可能在良好的诚信基础上达成关于此争论的可接受的解决方案。
二、仲裁
对纠纷服从一个或多个公平者的意见,即各方要遵从仲裁者的决定。起用外来的仲裁者或第三方来帮助解决合同纠纷是近来发展最快的解决纠纷各方冲突的方法。由于各方不能达成解决纠纷的谈判,情感因素可能会妨碍检查引起纠纷的真正根本的原因;惟一的解决方法就是仲裁。如果能正确地开始和处理,仲裁可被用于保护纠纷各方的利益,因为它的费用不高,用时较短,保护隐私,是一种对各方来说都很合理的方法。
当订立和谈判购买合同时,许多采购主管一般会在采购订单或其他合同文件的通用条款中包括仲裁条款,这样条款要说明纠纷各方如何选择一个合适的仲裁者和纠纷的仲裁形式。确保仲裁者的观点结合纠纷双方的意见是很重要的。要记住一点,就是对潜在纠纷提前进行充分安排能够在冲突发生时防止出现重大问题。当然说明仲裁地点和处理仲裁意见是一个好主意,特别是当纠纷涉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公司和个人时。
采购主管如果希望他们在与供应商的交易过程中占有优势,就必须了解有关约束性仲裁的几点注意事项:
1、采购方不能依据合同中仲裁的规定来行事,特别当供应商合同中不含有这样的仲裁规定时。
2、如果供应商的合同中含有仲裁规定,而采购方的合同不含有,且采购方并不想以此为依据时,那么供应商不能以此为依据。
3、只有双方的合同都有仲裁规定时,仲裁才能变成一致同意且有效力的解决方式。
三、其他解决冲突的形式
随着越来越多的买卖双方采用仲裁方式,许多不同形式的解决冲突的方法也已出现。
1、调解。当人们考虑仲裁过程时,通常想到的是在冲突双方之间调解以促进和解、最终解决或折中调解。调解者的责任包括倾听双方提供的事实,以适当的文件和其他证据为裁决依据,给出判决以解决纠纷双方的合法权益。调解与仲裁不同之处在于仲裁强加给纠纷方,有强制力,而在调解过程中,纠纷方可对调解人的决定保留他们的权利。
2、小法庭。实际上根本不是一个法庭。小法庭是一种举证,包括纠纷双方经理人信息交换的形式。执行者听取双方的举证,然后他们尝试通过与对方谈判解决纠纷。由于小法庭通常比谈判的其他形式更复杂,只有当纠纷很明显和非常复杂时,才会使用小法庭。这个方法的优点是它把潜在的法律冲突转化成商业决定,并促进双方今后的关系。
3、防止纠纷。这是纠纷诉讼的最后一个变通的解决方法,其中的关键因素是合作的商业关系,如长期的合同双方、伙伴关系的战略同盟等,当合同方一开始就同意防止纠纷,那么一个在纠纷诉讼之前的谈判、调解、仲裁的计划表或协定会在协议中进行规定和具体描述。
四、选择合同纠纷解决的方法的考虑因素
当决定用哪种解决纠纷的方法时,要考虑几个因素:
1、纠纷双方的关系如何。这是最先考虑的因素。当双方关系在发展并预计有很好的前景时,双方更愿意通过能保持良好关系的方法解决纠纷。方法选择的依据要根据买方偏好的结果方式进行。
2、纠纷方的参与。纠纷方的参与对成功地通过谈判、调解、仲裁、小法庭和等方法解决纠纷是很重要的。只有各方积极参与,其结果才是更公平、更无伤害的。
3、负责人所表现的感情程度。如果有生气和挫折等很强烈的情感,那么诉讼的整个费用、时间、资金、精力的花费和消耗都要比原先预计的高出很多。
(1)和解。
和解是指当事人因合同发生纠纷时可以再行协商,在尊重双方利益的`基础上,就争议的事项达成一致,从而解决纠纷的方式。和解是当事人自由选择的在自愿原则下解决台同纠纷的方式,而不是合同纠纷解决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也可以不经协商和解而直接选择其他解决纠纷的途径。
(2)调解。
凋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过运用说服教育等方法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调解有两种方式:
一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当事人发生合同纠纷,可以向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或者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二是行政调解。主要特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居中对合同当事人的纠纷进行调解。申请行政调解的纠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申请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调解请求和事实根据;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但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或者已经向仲裁机构申请裁的。从及一方要求调解另一方不同意调解的,调解申请不于受理。
双方当事人接受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即应当按照调解协议书履行各自的义务。由于调解协议书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不能就此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可以采用其他方式来解决争议。
(3)仲裁。
仲裁是指发生合同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关进行裁决并解决纠纷的方式。仲裁具有“准司法”性质,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4)诉讼。
诉讼是指合同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如果没有仲裁协议,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合同纠纷依法予以处理。这是解决合同纠纷的最常见方式。合同纠纷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调解书必须履行,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同必须严守,是合同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当事人可依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而享有解除权,以便从合同的束缚中解脱出来。
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中,除当事人约定外,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双方在以下情形下享有合同解除权:
1.承租人的解除权。
在租赁房屋具有瑕疵(包括物的瑕疵和权利瑕疵),致使承租人无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响,或者在相当期间内不能进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赁房屋毁损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仅限于物的瑕疵,而且限于物的瑕疵达到“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我们认为,对于租赁房屋的瑕疵,不论是物的瑕疵还是权利瑕疵,只要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承租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对于承租人因租赁房屋存在瑕疵而主张解除合同的,应满足以下要件:
(1)承租人的使用收益受到的障碍必须达到严重程度。但是,如果租赁房屋对于承租人有特别利害关系的,则该障碍即使未达到严重程度,也应允许承租人解除合同。
(2)出租人不于催告的期限内进行修缮。但在修缮为不可能或者虽有可能但于承租人已无利益的,则无需催告即可主张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用语是“可以随时解除”。但应注意的是,其前提是租赁房屋的瑕疵已达到“危及承租人(包括同住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在此种情形下,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房屋存在瑕疵,也不影响其解除合同。这一点与一般的合同解除规则不同,其立法理由在于要绝对保护人的生命与健康。对此条作相反解释,就是,如果租赁房屋的瑕疵不会导致“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而该瑕疵在订立合同时即为承租人所知悉的,承租人将不得主张解除合同。
2.出租人的解除权。包括:
(1)承租人违反约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赁房屋的性质而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2)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仍不于催告期限内支付租金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于第三人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双方均有的解除权。
不定期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实践中,因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而发生的纠纷也比较多。处理此类纠纷时,应注意:
1.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则只能根据法律的规定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否则,将构成违约。
2.合同的解除,并非因符合解除条件而当然发生,而应以有解除权的一方行使为必要。这里需要区分合同的解除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两者的不同。前者是因法定或约定的条件成就而享有形成权,其效力的发生以实际行使解除权为必要;后者则因约定(不可能是法定)条件成就,而当然发生合同消灭的效力。行使解除权,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应以通知的方式。但亦不妨碍以诉讼的方式来行使,因为起诉本身可以视为一种通知。
3.要严格把握合同解除的条件。当事人只有在符合约定或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合同;在不符合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即使发出解除通知,也不能产生合同被解除的法律效力,相反,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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