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常见的纠纷
因房屋租赁合同解除而致次承租人不能继续使用房屋租赁物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违约责任?这是房屋租赁合同常见纠纷之一。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合同,如因转租人拖欠出租人租金,出租人要求解除,而次承租人要求继续履行转租合同的,是两个房屋租赁合同同时解除,还是判明次承租人直接与出租人建立房屋租赁关系?
1、因房屋租赁合同解除而致次承租人不能继续使用房屋租赁物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出租人并未直接与次承租人形成房屋租赁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要求,次承租人只能向转租入主张违约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而不能直接要求出租人承担责任。
2、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合同,如因转租人拖欠出租人租金,出租人要求解除,而次承租人要求继续履行转租合同的,是两个房屋租赁合同同时解除,还是判明次承租人直接与出租人建立房屋租赁关系?
一种观点认为,次承租人无过错且要求继续房屋租赁,而出租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在做出租人与次承租人建立房屋租赁关系的调解工作无效的情况下,只能两个房屋租赁合同同时解除。对两个合同解除的后果,原则上都应予以处理,但当行使释明权后,相关当事人不主张也不举证的',对后一个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后果可不予处理。对解除两个房屋租赁合同的后果处理,除明确由次承租人返还出租人房屋租赁的房屋外,对违约责任及装潢损失的赔偿,则根据两个房屋租赁合同中的约定处理。
另一种观点认为,对转租中,因承租人拖欠租金,次承租人无过错且要求继续房屋租赁的,从保护次承租人的利益出发,可判明次承租人直接与出租人建立房屋租赁关系。我们认为,房屋租赁合同因承租人未依约给付租金而致合同被解除的,则转租合同将因此而处于履行不能的状态。但原房屋租赁合同与转租合同毕竟是两个合同,原出租人并非转租合同的当事人,不能强迫他继续履行转租合同。因此,除非出租人与次承租人就继续履行合同达成一致,否则,次承租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主张不能支持。
3、原房屋租赁合同解除而产生的纠纷,次承租人作为案件的第三人,要求合同的承租人或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装潢损失的,是否属反诉?是否应收诉讼费?
次承租人作为案件的第三人,一般情况下属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具有诉讼被告的地位,因此,无论其提出什么主张,都不能构成反诉。但出于解决纠纷的考虑,如果次承租人提出此类主张的,可以在其另行提起诉讼后,将该诉讼与原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纠纷合并审理。同时,另行诉讼属于新的诉讼,应当收取诉讼费。
4、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转租合同也将同时解除),次承租人因此负有退房义务。次承租人逾期返还房屋的房屋使用费如何计算?
房屋使用费参照数额一般有房屋租赁合同的租金、转租合同的租金、市场租金三个标准。我们认为,出租人就上述三个标准之一主张房屋使用费的,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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