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租房合同规定交租逾期需缴违约金的有效吗?
基本案情:2010年,黄先生与庆阳市某房产中介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双方约定,每月房租1200元,按季度支付,押金1200元。如果不能按时缴纳房租,超出一日则扣除押金100元。房屋租赁至第四季度时,黄先生因为在外地出差,未能及时缴纳房租。最终,黄先生交房租的时间比规定时间晚了七天。在退押金时,中介提出,黄先生在第四季度迟交房租需扣除押金700元,因此只能返还黄先生订立合同时缴纳的1200元押金中剩余的500元。黄先生认为十分不合理。
解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同时,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本故事中,表面上看,中介公司的做法符合双方所签合同的规定,但是本合同中规定的逾期违约金明显加重了黄先生的责任,应视为无效条款,黄先生只承担有限的违约责任。
版权声明:此文自动收集于网络,若有来源错误或者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您可通过邮箱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及时进行处理。
本文地址:https://www.gunzhua.com/fanwen/hetong/42052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