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法规发展简史
我国合同法规发展简史具体是怎样的?大家不妨了解一下,为自己补充一些法律常识吧!
我国古代以契约的形式来调整民事行为,在西周时期就建立了契约制度。如《周礼· 天官· 小宰》中记载: “ 听称责(债)以傅别、听取予以书契、听卖买以质剂。”其中傅别、书契、质剂都是契约的一种形式。但是整个古代社会以自然经济为主,商品经济发展缓慢,因此合同法在我国古代的发展处于比较缓慢的状态。
新中国成立以后,1950年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布了中国的第一个合同法规《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签订合同契约暂行办法》,该部合同法规对完成第一个五年计划,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此后,我国的合同法规立法进入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曾一度被取消和抛弃。 改革开放后,随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快速发展,为了进一步规范经济交往,1981 年 12 月五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标志着我国合同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为了适应新形势下经济发展的需要,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决定,对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增加和删除。为了保障涉外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对外经济关系的发展,1985年3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为了推动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科学技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保障技术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技术市场秩序,1987年6月23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为调整承揽加工行为,1984年12月20日国务院制定《加工承揽合同条例》。为了加强信贷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护借款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信贷计划的执行,1985年2月28日国务院制定《借款合同条例》。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应按照自愿、互利、公平、合法的原则,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2次会议讨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随着改革的继续深入,商品经济的繁荣发展,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至此废除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三足鼎立的局面,统一为合同法。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1999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9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2003年3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2012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为正确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793次会议讨论通过《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7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09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2004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为了正确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2004年11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5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综上,商品经济越发达,合同法律规范就越完善。因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改革开放的深入迎来了合同法的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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