渣粉购销买卖常用合同
篇一
供 方: (以下简称甲方) 签约地点:需 方: (以下简称乙方) 签约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就乙方向甲方订购矿渣微粉事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特订本合同如下:
一、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供贷时间: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1、符合GB/T18046—2008标准出厂;2、甲方按规定提供合格证。
三、价格:
人民币:元/吨,格随市场行情变化而变化,为期,价格变化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双方签订补充合同达成一致后方可执行。
四、交(提)货时间及数量:
1、具体发货时间以乙方电话及书面通知为准,乙方需提前1天通知甲方;2、数量 元/月(±10%),从 年 月 日开始供货,为期 个月。
五、运输方式、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及运输费用:
甲方自己负责派车将货送到乙方指定地点,运费由甲方承担。
六、付款及结算方式:
发货时,乙方一次性付清提货款,甲方收到货款后,在1天后组织发货,即款到发货。
七、质量、数量验收标准及提出异议期限:
1、质量以甲方提供的随货检验报告为依据,需方委托供方将出厂矿渣微粉抽样签封壹个月作为质量纠纷时检验依据。乙方收到货后,检验结果如与甲方的检验报告不相符或存在较大误差的,拿出抽样签封样品,送广西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仲裁。2、数量验收以甲方的出厂过磅单为准备(误差允许范围在±5‰以内),乙方签字验收,如果存在超出该范围的误差,乙方需在3天内书面通知甲方,超出规定磅差部分,双方协商解决,否则就当默认处理。
八、包装标准:
散装。
九、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实际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十、合同有效期:
从合同生效之日起 内有效。
十一、违约责任: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条款执行。
十二、解决合同纠纷的方法: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三、其他约定事项:
1、价格随行就市;2、传真复印件有效;3、未尽事宜,可签订补充协
议,并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四、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为依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篇二
甲方:中铁第十六工程局漳诏高速公路B2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乙方:福建省龙岩市适中裕发石粉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乙双方就漳诏高速公路B2合同段路面工程施工用矿粉购销一事,本着平等协商、互利互惠的原则,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一、矿粉规格、数量、合同单价、供货时间及进度
1.矿粉规格:掺入25%消石灰散装矿粉。
2.数量:暂定2000t。最终购销数量以甲方工程施工实际需要为准。
3.合同单价:乙方供货至甲方旧镇拌和场打入矿粉罐的到场价为170元/t,不调价。
4.供货时间及进度:自7月25日至11月30日,具体供应进度根据甲方实际施工情况确定。
二、质量保证、技术标准。
1.乙方生产的矿粉质量必须能得到漳诏高速公路总监办批准使用。
2.乙方所供材料必须严格按甲方所规定的规格型号供应,不符合甲方要求的材料,甲方有权拒绝接受,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3.乙方材料需要送甲方以外试验检测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4.材料质量应符合相应的交通部部颁标准及漳诏高速公路技术规范要求。甲方提供技术质量标准数据,以便乙方组织生产。
三、交货地点
交货地点为中铁第十六工程局漳诏高速公路B2合同段旧镇沥青拌和场。甲方在拌和场设50t的.散装矿粉贮料罐供乙方存料。
四、安全措施
乙方在组织生产、装车、运输及卸车堆放过程中,均需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按操作程序操作,并给相应机械及人员上保险(费用自负),若发生事故,则由乙方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五、验收方法
材料验收由甲方负责。材料数量:甲方在拌和场安设一台电子磅,所有进场矿粉数量按国家规定计量标准计算;材料质量:每一批号材料乙方必须提供出厂检验单并通过甲方试验室的抽检,检验结果必须满足技术规范要求。
六、结算及付款方式
每半个月结算一次,结算后五天内甲方尽可能按100%支付料款给乙方。但若有特殊情况,如业主对甲方拨款延迟等,则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办理正式结算手续,乙方须提供相应运输税务发票及矿粉销售发票。
七、履约保证
乙方必须提供人民币伍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如乙方不能按甲方要求及时供应矿粉,甲方将增加其他供料商,由此引起的增加费用由乙方承担。合同期满如乙方无违约事项,即予全额退还履约保证金。
八、违约责任
如有违约,双方承担各自责任,支付对方违约金,违约金限额伍万元。
九、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进行处理,协商不成时,双方约定:向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起诉。
十、甲乙双方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立即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可免除经济责任。
十一、本合同有效期
自签订之日起至供货完款清时止。
十二、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四份、乙方二份。
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公章):
代 表:
乙 方(公章):
法定代表(代理人):
签订日期:20xx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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