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代理委托合同协议
税务代理指代理人接受纳税主体的委托,在法定的代理范围内依法代其办理相关税务事宜的行为。
委托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兹有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税务代理服务,经甲乙双方协商,现就双方责任及有关事项约定如下:
一、委托事项:
1.项目名称:_________;
2.具体内容及要求:_________;
3.乙方应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完成该委托项目。
二、代理费用及支付方式:
1.完成约定事项的代理费用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
2.上述费用按_________方式,自约定事项完成后_________日内支付完毕。
三、甲方义务及责任:
1.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2.甲方必须如实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会计凭证、帐册、报表及其他涉税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3.甲方不得授意乙方代理人员实施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
4.甲方应按照约定的条件,及时足额支付代理费,不按约定时间支付的,应按约定代理费金额的_________‰支付违约金。
四、乙方的义务及责任:
1.乙方接受委托后,应及时委派代理人员为甲方提供约定的服务。
2.乙方委派的代理人员必须对执业中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保密。
3.乙方未完成协议约定事项的,不收取代理费用。
五、协议签订后,双方应认真按约履行,不得无故终止。如有特殊原因确需终止的,提出终止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六、协议履行中如遇情况变化,需变更,补充有关条款的,由双方协商议定。
七、协议履行中如有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
八、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一、确定税务代理人
《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规定:“在税务代理活动中,注册税务师应当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愿委托和自愿选择为前提,遵守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独立、公正执行业务,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按此规定,税务代理行为发生的`前提,必须是代理双方自愿的,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委托和不委托的选择权,有选择代理人的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选择、确定税务代理人,首先要看税务代理机构是否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批准,并持有《中国税务代理许可证》;从事税务代理的税务师是否持有税务师执业证书。目前,从事税务代理的机构主要是税务师事务所。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批准设立专门的税务代理部也可承接税务代理。其次要看这个具有代理资格的税务代理人是否讲信誉,是否有能力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二、明确委托代理事项和方式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确定税务代理人后,应明确税务代理人办理的具体涉税事宜。同时,要明确税务代理人提供全面代理还是单项代理;是需要常年代理还是临时代理。
三、代理费用及付费方式
税务代理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根据委托代理的业务量及难易程度,依照收费标准和税务代理人商定代理费用,并相应地确定付费时间和方式。
四、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
税务代理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是通过代理双方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来确立的。委托代理协议书具有合约性质,一经代理双方签名盖章,即成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税务代理人在法律上生效的契约,并以此明确委托代理事项,以及对约定事项的理解。
税务代理双方要在平等自愿、充分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的基础上,由税务师事务所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委托代理协议书应当载明代理人、被代理人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代理期限以及其它需要明确的内容,并由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执业税务师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签名盖章。
税务代理人应当按委托代理协议书的约定进行税务代理。超出委托代理协议书约定范围的业务需要代理时,必须先行修订委托代理协议书。
五、如实提供有关计税资料
税务代理人在从事代理业务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根据委托代理业务需要,及时向其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和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及文件,查看业务现场和设施。
六、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和终止
税务代理双方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即为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税务代理关系的终止,分自然终止和单方终止。
(一)自然终止
在一般情况下,税务代理期限届满或税务代理事项完成,委托代理协议书届时失效,税务代理关系即自然终止。
(二)单方终止
代理双方在委托代理期限内单方终止税务代理关系,即为单方终止。终止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向有关税务机关报告,同时公布终止决定。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他方损失的民事责任。
1、被代理人单方终止代理行为:
(1)税务师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2)税务师事务所破产、解体或被撤销;
(3)税务代理人被注销代理资格;
(4)税务代理人未按委托代理协议书的约定办理代理业务。
2、税务代理人单方终止代理行为:
(1)被代理人死亡或法人终止;
(2)被代理人授意税务代理人实施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经劝告仍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
(3)被代理人提供虚假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资料,造成代理错误,或被代理人自己实施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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