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机销售合同
买 方: (甲方)
卖 方: (乙方)
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乙方提供的设备名称、型号、数量、价格如下:
二、合同的价格:
1.合同含税总金额为: 。
2.付款货币为人民币。
三、付款方式
a、甲方在合同签订时支付乙方20%货款 元整,作为该合同的定金。
b、甲方在货到达工地卸货后7天内支付乙方65%货款 元整。
c、机组安装调试经甲方验收合格后7天内支付乙方12%货款 元整。
d、余款保修期满后7天内付清3%货款 元整。
四、交货时间、地点及包装运输
1.交货时间:具体到货日期由甲方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
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不可抗力原因影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在情况发生后三天内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分析,并确定是否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3.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工地内。
4.供货清单:机组设备及基础槽钢、随机自启动控制柜、烟囱、消声器、弯头、散热器(风扇、水箱)、随机工具、使用说明书、质量证书、保修卡等所有资料应齐全。
五 、质量保证
⑴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是全新的(产品应为原厂合格产品,不得有使用过或已维修过产品),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
⑵在保修期内:如机组出现故障,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两个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如果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不给予维修,每次应支付甲方违约金 元,由此造成的损失将由乙方另行赔偿;若24小时无法修复,我方立即提供免费配件更换,更换的质量保证期从更换之日起相应顺延(人为因素除外)。
六、检验
在交货前,双方应对货物质量、规格、数量等进行详细全面的检验及书面记录。
七、不可抗力
1.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乙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乙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他自然灾害的事件。
2.如果乙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履行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在三天内以书面形式将情况通知甲方。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八、安装调试
乙方安装服务项目内容:
(1)机组的电池线连接、消声器安装、机组调试,不包括调试用油。
(2)包括排风、排烟系统的安装,不包括外接电缆。
(3) 设备运输、 装卸及吊装费用由供方负责。
九、验收要求
1.设备到达工地,由甲方和乙方进行机组及附件的验收。验收完毕,甲、乙双方在验货单上签字。
2. 乙方负责设备空载试运行,验收结果以书面形式做记录。
3、双方做好试运行过程各种参数、指标的详细验收检验记录,检验记录经双方代表签字后作为验收依据。
十、违约责任
1、若乙方不按合同约定而延时供货,则每天必须承担货款总金额1%的违约金;若甲方不按合同约定而延时付款,则每天必须承担应付货款金额1%的.违约金。在甲方货款未付清之前,机组所有权归乙方。
十一、争端的解决
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执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二十八天内仍不能解决,双方应将争端提请甲方住所地法院诉讼解决。
十二、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十三、合同生效
本合同应在双方签字和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定金后生效。
十四、合同修改
除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外,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情况之外,本合同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十五、合同特殊条款
合同特殊条款是合同一般条款的补充和修改;如二者相抵触,以特殊条款为准。
十六、质保期:
乙方保证机组之质量,保修期自交货之日起壹年或1000小时(以先到为准),若经厂方审订确认机组中因零件制造质量上缺陷而损坏,则乙方负责免费修妥。若机组因人为因素导致机组故障,乙方提供有偿服务。质保期到期后,乙方提供优惠服务。
十七、其它约定:设备基础图、报价单为合同附件。
十八、 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乙方代表人(签字): 甲方代表人(签字):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地址: 地址:
开户行:
帐号: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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