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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采购合同样本

农产品采购合同样本



农产品采购合同样本

  采购合同是商务性的契约文件,在日常中会接触到。下面是农产品采购合同样本,欢迎参考。

  农产品采购合同样本(1)

  _________县农产公司(或农副产品收购站),以下简称需方

  ________县______乡_______村________村民,以下简称供方

  为了促进农副产品生产的发展,沟通城乡流通渠道,为城镇人民和对外贸易提供丰富的农副产品,经供、需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交售日期、数量及价格

  1.供方必须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以前(或_________月_________旬内)向需方交售_________(农副产品)_________斤(担),(有些  农副产品在签订合同时,应根据有关部门的规定或实际情况,确定超欠幅度、合理损耗和正负尾差)。

  2.需方应按照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国家允许议价的,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议定),向供方计付货款。

  3.供、需双方的任何一方如需提前或延期交货与提货,均应事先通知对方,达成协议后按协议执行。

  第二条 品种、等级、质量及包装

  1._________(农副产品)的品种、等级和质量,按下列第_________项执行:

  (1)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

  (2)无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

  (3)无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的,按地区标准执行;

  (4)无上述标准的,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对某些干、鲜、活产品,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商定合理的、切实可行的检验、检疫办法;国家没有规定的,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农副产品确定标准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由供、需双方共同封存,妥善保管,作为验收的依据)

  2.包装

  (1)_________(农副产品)的包装,按下列第_________项办理:

  a.按国家或部规定的办法执行;

  b.没有国家或部的包装规定的,由供、需双方协商包装办法。

  (2)包装物由_________(供/需)方供应,包装物的回收办法另订附件(略)。

  第三条 交(提)货方式、验收和货款结算办法

  1.交(提)货方式按下列第_________项办理:

  (1)实行送货的,供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送往_________(接收地点),交货日期以发运时运输部门的戳记为准;

  (2)实行提货的,供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通知需方提货,以发出通知之日作为通知提货时间;

  (3)实行代运的,供方应按需方的要求,选择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向运输部门提报运输计划,办理托运手续,并派人押运(如果需要)。交货日期以发运时运输部门的戳记为准;

  (4)实行义运的,对超过国家规定的义运里程的运输费用负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由供、需双方协商。

  2.验收

  (1)验收地点:农副产品的验收地点,实行供方送货或供方委托运输部门代运的,以接收地点为验收地点;实行需方提货的,以提货地点为验收地点;实行义运的,以_________为验收地点。

  (2)验收办法:

  a.验收期限:_________;

  b.验收手段:_________;

  c.验收标准:_________;

  d.验收方:由_________负责验收;

  e.在验收中对产量质量发生争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的规定,交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裁决。

  3.货款结算办法:

  供方交售的_________(农副产品)经验收合格后,需方应在_________天之内,通过银行转帐(或按银行的规定以现金)向供方支付货款。

  第四条 供方的违约责任

  1.供方交货数量少于合同的规定而需方仍然需要的,以及供方逾期交货而需方仍需要的,应照数补交,供方并应比照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供方超过规定期限不能交货的,应偿付需方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_________%(1-20%的幅度的违约金);因逾期交货,需方不再需要的,由供方自行处理,并向需方偿付该部分货款总值_____%(1-20%)的幅度的违约金。

  2.供方如因违约自销或因套取超购加价款而不履行合同时,应向需方偿付不履行合同部分货款总值_________%(5-25%的幅度)的违约金,并退回套取的加价款和奖售、换购的物资;供方违约自销多得的收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上交中央财政。

  3.供方在交售_________(农副产品)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需方有权拒收,供方同时应向需方偿付该批货款总值______%(5-25%的幅度)的违约金。供方交售的鲜活产品如有污染或疫病的,需方有权拒收,并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供方的包装不符合规定,发货前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发货后因包装不善给需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其实际损失。供方由于返修或重新包装而造成逾期交货的,按逾期交货处理。

  5.需方按供方通知的时间、地点提货而未提到的,供方应负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并承担需方因此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6.因数量、质量、包装或交货期限不符合同规定而被拒收的产品,需方应代供方保管。在代保管期间,供方应负责支付实际开支的一切费用,并承担非因保管、保养不善所造成的损失。

  7.需方根据供方的要求预付定金的,供方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加倍偿还不履行部分的预付定金。

  8.实行送货或代运的,供方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人)时,应按合同规定重新发货或将错发的货物送到合同规定的地点、接货单位(人),并承担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及其它费用;造成逾期交货的,还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供方未征得需方同意,擅自改变合同规定的运输路线或运输工具的,应承担因此多支付的费用。实行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由于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人)而造成损失,属于承运部门责任的,由供方按国家有关货物运输规定向承运部门要求赔偿损失。

  9.供方在接到需方验收产品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在十五天内做出处理(供需双方商定有期限或另有规定的除外),如供方未按时处理,可视为默认。

  第五条 需方的违约责任

  1.需方在合同执行中退货的,应偿付供方退货部分货款总值_________%(5-25%的幅度)的违约金。因此造成供方损失的,还应根据实际情况赔偿其损失。

  2.需方无故拒收送货或代运的产品,应向供方偿付被拒收货款总值_________%(5-25%的幅度)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3.按合同规定提货的产品,供方通知提货而逾期提货的,除比照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收购)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偿付违约金以外,还应承担供方在此期间所支付的保管费或保养费,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其它实际损失。

  4.需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付款的,应按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供方偿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

  5.需方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包装物的,供方交货日期得以顺延,需方并应向供方偿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因此造成供方损失的,需方还应根据实际情况赔偿其损失。

  6.需方如向供方预付定金的,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预购合同时,无权收回未履行部分的预付定金。

  7.需方必须承担因错填或临时改变到货地点而多支付的一切费用。

  8.需方在合同规定的.验收期限内,未进行验收或验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视为默认。

  9.在合同规定的验收期限内,未进行验收或进行验收后未提出书面质量异议的,即视为默认符合规定。对于提出质量异议或因其它原因拒收,应负责妥善保管,等候处理,不得动用。一经动用即视为接收,需方应按期向供方付款,如不按期付款,则按延期付款处理(对被拒收的易腐烂变质的产品及鲜活产品,供方应允许需方在取得有关部门同意后,及时就地处理)。

  第六条 不可抗力

  供、需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尽快向对方通报理由,经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可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供方如果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产品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不以违约论。对这些产品的处理办法,可由供、需双方协商决定。_________(农副产品)因受气候影响早熟或晚熟的,交货日期经双方协商,可适当提前或推迟。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供、需双方的任何一方如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或者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的情况,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采用书面形式由双方达成协议。未达成协议以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当事人一方接到另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建议后,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做出答复,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期限答复,逾期不做答复的,即视为默认。

  2.供、需双方对属于国家统购、派购计划内产品的购销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报经下达该计划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对国家统购、派购计划外产品的购销合同的变更或解除,由供、需双方协商办理。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日期,以双方达成协议之日为准;需要报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的,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日期为准。

  第八条 其它

  1.违约金或赔偿金,应在供、需双方商定的日期内或由有关部门确定责任后十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2.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供需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___份,交银行、乡政府、_________各留存一份。

  需方(盖章):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供方(盖章):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农产品采购合同样本(2)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就乙方向甲方销售的生产资料及乙方收购甲方生产的农产品等事宜,签订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同标的

  1.1 乙方向甲方销售的生产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化肥、农药、种子(以下通称生产资料)

  1.2 乙方收购甲方生产的农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棉花、地膜(以下称合同产品)

  第二条 生产资料的购货方式

  2.1 甲方根据其生产需要,按(年或季度)向乙方提出购货计划,该购货计划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资料、规格、数量和具体交货时间。乙方应在收到购货计划后(时间内)根据合同向甲方提供有关生产资料;

  2.2 在同等的销售条件下,乙方承诺优先向甲方供货。

  第三条 合同产品的购货方式

  合同产品由乙方根据本合同收购,在同等的收购条件下,乙方承诺优先收购甲方合同产品。

  第四条 生产资料及合同产品的价格

  在同等的条件下,乙方销售给甲方的生产资料,不应高于向第三方销售上述产品的价格;乙方收购甲方生产的合同产品的价格,不应低于向第三方收购上述产品的价格。

  第五条 付款方式

  5.1 甲方购买生产资料,应于收到每批生产资料后一个月内支付生产资料的货款。逾期不付,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所欠货款利息。利率按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5.2 乙方收购合同产品,应于收到每批合同产品后一个月内支付合同产品的货款。逾期不付,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所欠货款利息。利率按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第六条 生效及有效期

  6.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经甲方之股东大会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6.2 合同有效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农产品采购合同样本(3)

  供方: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需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农作物种子种类、品种、质量、数量、金额:

  ┌───┬──┬──┬──┬─────────────┬───┬───┐

  │农作物│品种│计量│数量│    质量(%)      │ 单价 │总金额│

  │ 种类 │名称│单位│  ├──┬──┬───┬───┤ (元) │ (元) │

  │   │  │  │  │纯度│净度│发芽率│ 水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

  二、农作物种子的检验及检疫:

  供需双方应严格按国家颁布的种子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规程及有关规定办理农作物种子检验检疫,检验执行gb/t3543.1~3543.7-1995《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

  1.供方必须提供持证种子检验员签发的该批种子《农作物种子质量合格证》。

  2.调运或邮寄种子必须出具相应的《农作物种子质量合格证》、《植物检疫证书》。

  3.需方收货后复检,发芽率、净度、水分三项指标在收货后两个发芽周期内复检完毕,纯度在收货后该作物第一个生产周期内复检完毕,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对方,逾期视为种子合格。

  4.供需双方对经销的每批种子必须同时取样分别封存,以备种子复检和鉴定,样品保存至该批种子用于生产收获以后。

  5.种子质量标准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签订。

  6.申请种子委托检验和鉴定的,其费用由      (单位)负担。

  三、超幅度损耗及计算方法:

  四、包装要求及包装费用负担:

  五、交(提)货时间、地点、发运方式、运费负担:

  六、交付定金数额及时间:

  七、结算方式和期限:

  八、双方一般责任:

  供方:保证所供种子品种、数量、质量达到合同约定条款规定,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需方;

  需方:按合同约定按时间交付定金,保证按时收购供方提供的符合本合同要求的种子。

  九、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种子数量或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条款的,供方应及时通知需方进行实地考查,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资料,双方协商变更合同,签订补充协议。协商不成,按经济合同法及种子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违约责任:

  十一、《农作物种子质量合格证》、《产地检疫合格证》或《植物检疫证书》及合同双方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均作为本合同附件。

  十二、种子质量发生纠纷,由     (机构或单位)进行技术质量鉴定;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由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双方协商的其它条款:

  十四、本合同未尽事项,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做出补充规定附后。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持 份;合同副本 份,送   (单位)备案。

  ┌─────────┬────────┬───────┬───────┐

  │预约方(章):   │承约方(章) :  │ 审核意见:  │鉴定意见:  │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       │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       │       │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       │  经办人: │

  │电话:      │电话:     │ 经办人:  │       │

  │电挂:      │电挂:     │       │ 鉴定机关(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 审核机关(章)│  年 月 日│

  │帐号:      │帐号:     │  年 月 日│       │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       │       │

  └─────────┴────────┴───────┴───────┘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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