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伙伴协议合同范本
合作伙伴关系是人与人之间或企业与企业之间达成的最高层次的合作关系,下面小编为大家收集了合作伙伴协议合同范本,欢迎阅读!
甲方: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本着互利共赢,团结合作的精神,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宜达成如下合伙协议:
第一条 合伙宗旨
利用合伙伙伴自身积累的经营管理经验和人脉关系,共同经营,使合伙伙伴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 合伙组织名称 、合伙经营项目
合伙组织名称为:_______________
合伙经营项目为: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合伙期限
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止。
第四条 合伙组织财产份额分配
各合伙伙伴占有合伙组织财产份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工资、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奖金分配:合伙组织经营期间,各合伙伙伴工资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随着合伙经营的深入,利润可观后,年底将发放奖金,奖金数额根据收入现状和个人贡献经合伙伙伴会议决定。
2、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此为合伙分配的重点,将以各合伙伙伴占有的合伙组织财产份额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3.、债务承担: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伙伴占有的合伙组织财产份额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 除名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除名退伙。合伙伙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伙伴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2)未履行出资义务;
(3)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组织造成经济损失;
(4)执行合伙组织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5)合伙伙伴有违反本协议第九条之规定的行为。
对合伙伙伴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合伙伙伴退伙后,即视为放弃其在该合伙组织中占有的财产份额,并不再参与本年度合伙组织利润盈余分配,其他合伙伙伴即自动拥有该财产份额,但不免除其因此给其他合伙伙伴造成的损失。
(二) 合伙组织财产份额的转让
合伙期间,未经全体合伙伙伴书面同意,合伙伙伴不得随意转让其在合伙组织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如经其他合伙伙伴书面同意该合伙伙伴向合伙伙伴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伙对待。合伙伙伴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组织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组织的合伙伙伴。
第七条 合伙伙伴会议、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一)合伙伙伴会议制度
1、召集:合伙伙伴会议由合伙事务执行人____召集和主持,合伙负责人可根据情况需要决定召开合伙伙伴会议;
2、时间:一般情况下每月一次,具体召开时间由合伙负责人根据情况决定;
3、表决权:每个合伙伙伴在合伙伙伴会议中均享有表决权,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重大事项决定应由占合伙组织财产份额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伙伴同意方可通过,一般事项决定由占合伙组织财产份额比例二分之一以上的合伙伙伴同意即可;
4、重大事项:须经合伙伙伴会议中占合伙组织财产份额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伙伴同意方可通过的重大事项是指:
(1)推举合伙事务执行人;
(2)增加、减少经营种类,调整、转换经营项目,扩展业务;
(3)对各合伙伙伴占有合伙组织财产份额和利润分配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4)决定合伙组织的内部机构设置和财务收支计划
(5)决定合伙组织的经营价格和工资、奖金、福利制度
(6)其它
5、其它工作会议:
(1)合伙事务执行人每月主持召开一次有各合伙伙伴及合伙组织主管职员参加的工作会议;
(2)合伙事务执行人每月主持召开一次有各合伙伙伴及合伙组织全体职员参加的工作会议;
(3)业务经理每月主持召开一次有下属职员参加的工作会议。
(二)经全体合伙伙伴决定,委托_____为合伙事务执行人,其权限为:
1、召集主持合伙伙伴会议,对合伙组织的重大事项(如扩展业务、调整、转换经营项目等)享有最后的决定权
2、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3、对其他合伙伙伴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根据合伙伙伴会议决定任免和调整其职务和负责事项;
4、根据合伙事务执行人的提名任免合伙组织的业务经理,并决定其所应享有的报酬;
5、根据合伙组织的盈利情况和合伙事务执行人的个人表现,有权对合伙事务执行人占有的合伙组织财产份额和利润分配做出适当调整。
(三)经全体合伙伙伴决定,委托______担任合伙内部行政事务的负责人,负责合伙组织的内部经营和管理。其权限为:
1、组织实施合伙伙伴会议;
2、对合伙组织经营进行全面日常管理;
3、制定合伙组织的内部管理制度;
4、拟定合伙组织的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和奖惩激励制度;
5、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合伙组织的业务经理;
6、审核现金收付凭证和及日常财务开支情况;
7、合伙伙伴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经全体合伙伙伴决定,委托______担任合伙组织的财务、后勤负责人,并协助其他合伙伙伴参与合伙组织的日常经营和管理。
1、对合伙事务执行人负责,主持合伙组织的日常财务、后勤等工作;
2、制定合伙组织的财务制度,编制合伙组织的财务收支计划,检查监督财务制度的执行,并及时向其他合伙伙伴通报财务计划执行情况;
3、督促合伙组织相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合理使用资金,对合伙组织的年度经营成本和利润进行预测,并形成预测报告,供合伙伙伴会议决策参考;
4、拟定财务机构设置方案及财务收银人员的的岗位职责;
5、负责人事档案管理。对相关资料(如人事资料、文件、凭证、账薄、报表)进行整理、收集和立卷归档,并按规定手续报请销毁或存档;
6、拟订合伙组织经营价格及工资、奖金、福利制度,管理营业发票;
7、管理合伙组织现金流动及与银行的存兑资金往来,及时核对,保证账目清楚、账实相符;
8、合伙伙伴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合伙伙伴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伙伴的权利:
1、参加合伙伙伴会议,并对合伙事务的执行进行监督;
2、合伙伙伴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伙伴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其占有合伙组织财产份额比例或者按本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伙伴共有;
4、经全体合伙伙伴书面同意,合伙伙伴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伙伴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组织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本合伙协议或合伙伙伴会议授权,禁止任何合伙伙伴私自以合伙组织名义进行业务活动,私自进行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伙伙伴,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伙伴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二) 禁止合伙伙伴参与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如违反规定经营,应向本合伙组织支付前两年内经营所得利润最高月份利润(或平均利润)12倍的违约金;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伙伴同意外,合伙伙伴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如有违反,交易所得利益归合伙组织所有,给合伙组织造成的损失应该双倍赔偿;
(四)合伙伙伴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合伙伙伴未经其他合伙伙伴一致书面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伙伴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伙伴,可按退伙处理,转让的合伙伙伴应赔偿其他合伙伙伴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二)合伙伙伴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伙伴造成损失的,该合伙伙伴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合伙伙伴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伙伴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伙伴之间应先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 其他
(一) 经协商一致,合伙伙伴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约定;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本协议一份四页,各合伙伙伴各执一份;
(三)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伙伴签名、盖章后生效。
全体合伙伙伴签章处:
甲方: 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
丙方: ___________
签约时间: _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全体合伙伙伴在诚实守信、平等互利、自愿入伙的基础上,经共同协商一致,达成合伙经营协议如下: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经营场所。
第1条合伙企业的`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2条合伙企业的经营场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合伙伙伴的姓名、住所。
1、合伙伙伴: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合伙伙伴……
四、合伙伙伴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1、合伙伙伴_______________,出资________万元人民币,________出资(现金、实物、劳务或财产权利),本出资应在合伙协议签订之日时缴付。
2、……
五、合伙伙伴权利和义务
第3条本合伙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由合伙伙伴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由……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
第4条合伙伙伴在合伙正常经营范围内的一切行为,由全体合伙伙伴承担民事责任。如某人超越权限的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则由该合伙伙伴个人承担。
第5条在执行合伙业务过程中,因合伙伙伴的过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全体合伙伙伴承担连带责任。
第6条合伙伙伴不能成为其他合伙企业的合伙伙伴。
第7条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企业积累的财产和权益为合伙财产,为合伙经营使用。
第8条合伙财产在普通合伙清算前不得分割。
六、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比例不明,平均分配;不得约定全部利润归部分合伙伙伴及亏损只由部分合伙伙伴承担)。
第9条本合伙企业税后利润提取10%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和转为合伙伙伴增加投资、弥补亏损),提取10%公益金(用于合伙伙伴和职工的福利),余下按投资比例分取红利;(公积金或公益金不是法定提取项目)
第10条企业亏损,按合伙伙伴投资比例承担责任。
七、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第11条经全体合伙伙伴一致同意,委托_________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伙伴,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伙伴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人;
第12条执行事务的合伙伙伴依照合伙章程或合伙伙伴授权进行经营活动,对全体合伙伙伴负责;
执行事务的合伙伙伴应当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伙伴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合伙伙伴为了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第13条不参加合伙企业执行事务的合伙伙伴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伙伴,检查其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第14条合伙伙伴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可约定按出资比例等其他方式行使表决权,约定不明或无约定,一人一票,且经全体合伙伙伴过半数通过;以合伙财产份额出质,法定必须全体合伙伙伴同意,约定无效);
第15条被委托执行事务的合伙伙伴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伙伴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伙伴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16条合伙伙伴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不得从事损害合伙企业利益活动;合伙伙伴因前述行为所得利益,应当归合伙企业所有;
第17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伙伴同意,作出决定(可约定):
(1)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6)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7)聘任合伙伙伴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8)合伙伙伴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9)合伙伙伴向合伙伙伴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伙伴的优先购买权;另,向其他合伙伙伴转让,应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伙伴,约定其他合伙伙伴的购买权)。
八、入伙与退伙
第18条新合伙伙伴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伙伴同意(可约定),并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伙伴应当向新合伙伙伴告知原合伙伙伴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19条入伙的新合伙伙伴与原合伙伙伴享有同等权(可约定),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20条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伙伴可以退伙(此项以约定合伙期限为前提;未约定合伙期限,以不妨碍合伙事务为前提,可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伙伴决定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可约定退伙事由,如约定出现以下第25条规定的情形,未取得全体合伙伙伴一致同意,除名提议合伙伙伴有权要求退伙以自我救济,第35条规定,选择退伙);
(2)全体合伙伙伴同意;
(3)发生合伙伙伴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4)其他合伙伙伴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21条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伙伴当然退伙:
(1)当合伙伙伴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其他合伙伙伴同意,继承人成为合伙伙伴;或继承人不同意,或法定资格欠缺,或合伙伙伴约定在先,退还继承人财产);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其他合伙伙伴同意,或转为有限合伙企业;不同意,该合伙伙伴退伙,向其或其继承人退还财产份额);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作为合伙伙伴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宣告破产;
(5)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合伙伙伴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6)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分额。
第22条合伙伙伴违反本协议第20条、第21条第(1)、(2)项规定退伙的,应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23条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之日。
第24条合伙伙伴退伙时,合伙企业进行结算后,以货币(或约定以实物)退还退伙人财产;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以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伙伴承担连带责任。
第25条合伙伙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伙伴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时;
(4)合伙协议约定(其他事由)。
第26条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第2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企业解散:
(1)当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伙伴决定不再继续经营的;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具体约定);
(3)全体合伙伙伴决定解散;
(4)合伙伙伴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日;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上书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28条合伙企业解散后应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伙伴担任;
经全体合伙伙伴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伙伴,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据上款规定期限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伙伴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29条清算人依法履行清算事务,依法定程序进行清算。
第30条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依法定顺序进行债务清偿后,所余财产按本协议约定进行分配。
十、违约责任
第31条合伙伙伴违反本协议的应支付投资份额100%的违约金,并赔偿因违约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十一、其他规定
第32条本合伙协议中,书面通知等文书送达,以送达本协议所记载各合伙伙伴地址之日,视为送达。
第33条当合伙伙伴执行本协议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合伙伙伴不愿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28条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年,自合伙协议被批准之日起算。
第34条本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伙伴签名、盖章后生效,各合伙伙伴各执一份,登记备案机关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35条经全体合伙伙伴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可约定决议方式,不同意合伙伙伴可选择退伙)。
合伙伙伴签字盖章:
(企业名称)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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